一、程序
產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輻照食品(特殊食品)(★)→轉基因食品(特殊食品)(★)→營養標簽(★)→質量(品質)等級(★)→批號→商品條碼→食用方法→致敏物質→標志
說明:用★號標示為強制項
二、要求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 4.1 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 1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2.1、產品名稱(★)
2.1.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是指: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食品分類名稱,若上述名稱有多個時,可選擇其中的任意一個,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
在沒有標準規定的情況下,應使用能夠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當使用的“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2.1.3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1.4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如:QQ趣-香辣風味香腸、三文治火腿-灌腸系列
2.2、配料表(★)
2.2.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食品名稱)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B)。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 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
當采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
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
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 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2.2.2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顯示但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可食用的包裝物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豬腸衣、膠原蛋白腸衣、豬肚皮。
2.2.3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2.2.4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2.2.5所用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下標示。
如食品添加劑(……),括號內為所添加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但甜味劑(如阿斯巴甜等)、防腐劑(乳酸鏈球菌素、雙乙酸鈉、山梨酸鉀等)、著色劑(紅曲紅、誘惑紅、紅曲米、胭脂樹橙、胭脂蟲紅等)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2.2.6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 1 的方式標示。
表1 物料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
標示方式 |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
各種淀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淀粉 |
“淀粉” |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 |
“蜜餞”、“果脯” |
食用香精、香料 |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2.2.7配料的定量標示
2.2.7.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也不需要定量標示。
如灌腸系列需標注:淀粉含量,香菇肉丸:香菇含量
2.2.7.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2.2.7.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2.2.7.4 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不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或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2.3、凈含量和規格(★)
2.3.1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2.3.2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C.2 凈含量和規格的標示
為方便表述,凈含量的示例統一使用質量為計量方式,使用冒號為分隔符。標簽上應使用實際產品適用的計量單位,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空格或其他符號作為分隔符,便于識讀。
C.2.1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450g;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25 克(200 克+送 25 克);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贈 25 克;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25)克。
C.2.2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425 克
瀝干物(或 固形物 或 梨塊):不低于 255 克(或不低于60%)。
C.2.3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40 克×5;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5×40 克;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5×40 克);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5);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5 件);
凈含量:200 克
規格:5×40 克;
凈含量:200 克
規格:40 克×5;
凈含量:200 克
規格:5 件;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100 克 + 50 克×2);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80 克×2 + 40 克);
凈含量:200 克
規格:100 克 + 50 克×2;
凈含量:200 克
規格:80 克×2 + 40 克。
C.2.4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A 產品 40 克×3,B 產品 40 克×2);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 克(40 克×3,40 克×2);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100 克 A 產品,50 克×2 B產品,50 克 C 產品;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A 產品:100克,B 產品:50 克×2,C 產品:50 克;
凈含量/規格:100克(A 產品),50 克×2(B產品),50 克(C 產品);
凈含量/規格:A 產品 100 克,B 產品 50 克×2,C 產品 50 克
2.3.3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標示如下表
計量方式 |
凈含量Q范圍 |
計量單位 |
體積 |
Q<1000mL Q≥1000mL |
ml(mL)(毫升) L(l)(升) |
質量 |
Q<1000g Q≥1000g |
g(克) kg(千克) |
凈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如下表
凈含量Q范圍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
5mL<Q≤50mL 5g<Q≤50g |
2 |
50mL<Q≤200mL 50g<Q≤200g |
3 |
200mL<Q≤1L 200g<Q≤1kg |
4 |
Q>1L Q>1kg |
6 |
2.3.4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2.4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2.4.1、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如四川眾品,則應標示四川眾品公司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2.4.2、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2.4.3、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2.4.4聯系方式至少一項內容: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2.4.5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按照3.8.2條,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2.4.6“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
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
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
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
二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2.5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5.1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批號)標示采用 “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位置,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2.5.2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 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 2 位數字。月、日應標示 2 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 年 3 月 20 日;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20 日 3 月 2010 年;3 月 20 日 2010年;
(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2.5.3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
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5.4保質期(★):
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味精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
保質期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飲)用;
……之前食(飲)用最佳;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或 ××日,或 ××天,或 ××周,或 ×年)。
2.6貯存條件(★)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
×× - ×× ℃保存;
請置于陰涼干燥處;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溫度:≤××℃,濕度:≤×× %。
2.7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8產品標準代號(★)
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4.1.10條規定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免于標示產品標準號。
2.9輻照食品(特殊食品)(★)
2.9.1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2.9.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2.10轉基因食品(特殊食品)(★)
2.11營養標簽(★)
2.11.1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照 GB 13432 執行
2.11.2普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方式參照28050執行
2.12質量(品質)等級(★)
如果產品執行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如食用豬油分為:一級和二級;熏煮火腿產品根據淀粉含量的不同分為特級、優級、普通級。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2.13批號
2.14、商品條碼(★)
2.15、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2.16致敏物質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被特定人群食用后會誘發過敏反應,有效的預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標簽中標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質,以便提示有過敏史的消費者選擇適合自己的食品。
標準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列出了八類致敏物質(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c)魚類及其制品(d)蛋類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鼓勵企業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
八類致敏物質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質,生產者也可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具體標示形式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照以下自主選擇。
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2.17標志
2.17.1馳名商標:
根據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17.2中國名牌:
根據國質檢質函(2010)405號第二條、中國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2012年9月),企業不得在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繼續使用中國名牌產品標志。
2.17.3 ISO9001與HACCP:
根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今第63號)第二十一條獲得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不得在產品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的情況下方可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按認證證書標志的使用規定使用。
ISO9001認證在用于運輸的大箱子上使用認證標志,必須同時使用文字加以說明。如:“(該產品)是一個質量管理體系通過GB/19001(ISO9001)認證的工廠制造的”但不可錯誤的聲稱獲證組織通過了ISO9001認證。
2.17.4 綠色食品:
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規定,企業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即表明企業承諾該產品符合綠色食品標準。企業可以在包裝上標示產品執行的綠色食品標準,也可以標示其生產中執行的其他標準。
2.18文字使用規定(★)
2.18.1食品標簽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
“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2.18.2食品標簽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2.18.3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對于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