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標簽瑕疵是指產品標簽存在錯誤、缺陷或不完整等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標簽欺詐則是指有意通過虛假或誤導性的標簽信息來欺騙、誤導消費者。其目的是讓消費者對產品產生錯誤的認知,從而改變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標簽欺詐可能涉及虛假宣傳、夸大產品功效、虛構成分等行為。
二、故意性
標簽瑕疵通常是無意識的錯誤或技術問題導致的
標簽欺詐則是故意進行的欺騙、誤導行為。
三、影響范圍
標簽瑕疵可能只是標簽上的一些錯誤或缺失,對產品本身的質量、消費者購買決策并沒有直接影響。
而標簽欺詐則是通過虛假宣傳或欺騙性內容誤導消費者,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做出錯誤的購買決策。
四、法律責任
1.標簽瑕疵。
商家通常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提供退貨、更換或修復等服務,以消除消費者的不滿。
2.標簽欺詐。
而對于標簽欺詐行為,它可能涉及到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消費者的闡述和舉證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首先,需要判斷兩個問題,知道主張什么
1.涉案產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如果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可以主張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主張退貨、賠償。
2.涉案產品是否存在誤導/欺詐消費者的情形
若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需清晰地闡述標簽“瑕疵”對其購買行為的重大影響,以及對消費者合理期待的違背,描述在購買過程中對標簽信息的重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