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對供應商的選用,了解供應商供貨的符合情況,完善對供應商的管理。
2、范圍
公司現有使用物料及后期新選用物料的供應商、OEM廠商、外購產品廠商,依管理規范執行。
3、職責
3.1 品控部負責對選用供應商、采用供應商及年度供應商評估相關標準的制定。對供應商前、中、后期的審核,對供應商供貨貨品的驗收、品質異常貨品的處理及跟進,并作好記錄。
3.2 采購部負責對新供應商的開發,現有供應商業務的聯系。
3.3 生產部、研發部負責對新貨品的試用及使用過程中問題的反饋。
4、供應商管理
4.1 供應商的選用
4.1.1 需提供以下材料,我司方可進行后續的工作安排:
。1)有效期內的資質證明(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流通許可證、產品官方檢驗報告),若為貿易商除提供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貿易商的營業執照;
(2)試用的產品;
4.1.2供應商若是直接生產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
4.1.3采購經初步確認符合4.1.1后且試用的產品適合我司,由采購通知品控按排時間進行驗廠;
4.1.4經驗廠后由相關部門填寫《供應商評估表》見附表二,來確定供應商是否被選用。
4.1.5能配合公司制定供應商供貨要求,對每次供貨不合格者做不良記錄一次,要求如下:
4.1.5.1 我司對供應商的貨品實行三級驗貨制度;
一級:貨品在入庫前的感觀驗收,驗收結果分為:收貨、部分收貨、拒收、降級;
二級:貨品經一級驗收合格后,不定時對該批次貨品進行微生物檢驗,由我司及供貨商人員共同抽樣(樣品注明供貨商及貨品的相關信息,雙方簽字確認),檢測不合格的對貨品以:退貨、換貨、賠償、罰款500元-5000元處理;
三級:不定期對貨品進行第三方檢測,由我司及供貨商人員共同抽樣(樣品注明供貨商及貨品的相關信息,雙方簽字確認),檢測不合格的對貨品進行:退貨、換貨、賠償、罰款500元-5000元的處理,并承擔該次的檢測費用,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4.1.5.2 提供貨品的外包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至四十八、第六十六、六十七條要求(初級農產品除外);
4.1.5.3 定期更換相關證件,相關證件過有效期后一月內未提交更新資料,罰款50元;一個月后仍未提交,每次供貨罰款100元。
4.1.6合格供應商的標準為,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求者,未達到要求者為不合格供應商:
(1)驗廠過程中評價項目為劣的≤1項;
(2)資質證明齊全且在有效期內;
。3)能接受我司制定的供應商供貨要求。
4.2 供應商的采用
4.2.1供應商經生產、品控、采購、研發共同評定為合格供應商方可采用;
4.2.2確定為供應商,正式供貨前:
(1)品控部編制產品的驗收標準用于后期貨品的驗收(見原輔料驗收標準);
。2)采購部在原材料描述表中進行相關信息的添加,便于相關部門的查閱;
。3)采購部同供應商簽定采購合同,并下發通知知會相關部門;
(4)送貨樣品分別提供給采購、品控各一份留樣,便于后期驗貨時對比。
4.2.3正式供貨后
。1)由品控部對貨品按原輔料驗收標準進行抽樣驗貨見附表一,實行二、三級驗貨時由我司檢驗人員與供貨商人員共同抽取樣品,再對樣品進行檢測;
。2)貨品入庫后,在使用時出現品質問題(經品控調查為產品品質問題),我司將提交《質量反饋單》于供貨商,說明我司的處理結果。見附表四,
(3)貨品在銷售時出現品質問題(經品控調查為產品品質問題),我司將提交《供貨商質量不良通知單》于供貨商,說明我司的處理結果。見附表五,
4.2.4 品質異常操作
。1)一級驗貨時出現貨品不合格,檢驗員可直接拒收貨品。如因特殊情況車間急需貨品生產或其他因素需接收該批貨品,需經采購、生產、品控部門主管同意簽字檢驗員方可收貨,并在檢驗單中注明,同時該次送貨做不良記錄一次。
(2)二級驗貨時出現貨品不合格,檢驗員通知相關部門對該批次貨品進行相應處理,并開立《質量反饋單》或《供應商質量不良通知單》于供貨商,同時采購、倉庫、財務各留單一份。
。3)三級驗貨時出現貨品不合格操作方法同二級驗貨處理方式。
4.3 供應商的淘汰
供應商在供貨過程中出現以下任一種情況,我司將立即同該供應商解除合同關系:
。1)供貨時嚴重警告累積3次者;
。2)供貨時一般警告累積6次,或9次輕微警告;
4.4 供應商年度綜合評估
4.4.1 我司每年1月對上年度供應商(供貨滿12個月者才可參與,未滿者不參與))進行年度評估,評估時以供貨期間的供貨情況為基準見附表六,評估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優秀、一般、差)見附表三,標準如下:
。1)優秀供應商: 一年(12個月)供貨中只有輕微警告,且<3次,供應商年度評分在80分以上者;
(2)一般供應商: 一年(12個月)供貨中無嚴重警告,且一般警告≤3次,供應商年度評分在65-80分者;
(3)差供應商: 一年(12個月)供貨中出現3次嚴重警告,或6次一般警告,或9次輕微警告,供應商年度評分在65分以下者;
4.4.2 警告的劃分分為:輕微警告、一般警告、嚴重警告。
(1)以下為輕微警告:
a 提供的貨品(檢驗、使用或銷售)中問題貨品金額占該批次貨品總金額5%以下,對我司未造成任何影響;
b 在一級驗貨中部分檢驗項目出現不合格,但在收貨范圍內的(見原料驗收報告);
c 送貨延遲(延遲時間在4小時內)
d 送貨數量與我司訂貨量不符的;
(2)以下為一般警告:
a 提供的貨品(檢驗、使用或銷售)中問題貨品金額占該批次貨品總金額5%-15%;
b 對我司帶來500-1000元金額損失的;
c 相關證件過有效期后仍未提交;
d 在一級驗貨中部分檢驗項目出現不合格,但在收貨范圍內的(見原料驗收報告);
e OEM或外購產品在銷售過程中,我司人員自查時發現品質問題,對我司未造成影響的;
f 送貨延遲(延遲時間在4小時以上)
。3)以下為嚴重警告:
a 提供的貨品中問題貨品金額占該批次貨品總金額在15%以上;
b 對我司帶來1000元以上金額或名譽損失的;
c 一級驗貨時屬驗貨不合格拒收的。
d OEM或外購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出現消費者投訴的;
e 供貨時出現斷貨,給我司帶來造成影響的;
4.4.3 評估為差的, 該供應商將被替換,同時終止合同業務;
4.5 供應商的獎勵
評選為優秀供應商的,我司對該供應商給予1000元獎勵,并頒發紀念獎牌。
5、OEM、外購產品的變更管理
5.1 OEM產品
(1)供貨商需按我司訂單的要求,按時(如特殊情況,雙方可協商后確定交貨日期)、按量及按質完成生產,私自更改產品特性,產生的后果由供貨商承擔, 并按第4項條款的相應條例處罰。
。2)貨品在制做時發現我司所提供該貨品所使用到的原輔料或包材有品質異常的,須第一時間通知我司采購或品控部,我司將會給出回復。未提前知會我司所產生的后果由供貨商承擔, 并按第4項條款的相應條例處罰。
(3)供貨商在已知提供的貨品品質有缺陷的情況下,未通知我司,后由我司人員發現品質問題,所造成的損失將由供貨商承擔,并按第4項條款的相應條例處罰。
5.2 外購產品
。1)產品在包裝、保質期、口味、外形等相關特性上有變動時需提前3個月知會我司采購部,由采購通知公司其他部門。
。2)產品相關特性在變動時需經采購、品控、研發、市場、銷售各部門的審核,并一致通過方可同意該產品的變動,未一致通過,則變動后的產品不能在我司進行銷售。(見附表七)
。3)未經我司同意或未提前知會我司將變動后的產品送至我司,我司將不允收貨。
。4)供貨商在已知提供的貨品品質有缺陷的情況下,未通知我司,后由我司人員發現品質問題,所造成的損失將由供貨商承擔,并按第4項條款的相應條例處罰。
。5)提供的貨品需符合雙方協商的要求( 品種、型號、規格、尺寸、材料、包裝等),不符合要求的按第4項條款的相應條例處理。
6、相關文件
6.1《原輔料驗收標準》
6.2《采購合同》
7、相關記錄
《原輔料檢驗報告》
《供應商評估表》
《供應商業年度估表》
《質量反饋單》
《供應商質量不良通知單》
《供應商供貨登記表》
《產品變更可行性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