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消費者更好地辨明互聯網廣告和非廣告信息,進一步完善互聯網廣告監管制度,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執法指南(公開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意見稿”),旨在通過增強互聯網廣告的可識別性,進一步規范互聯網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食品伙伴網帶大家一起了解下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什么是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
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是指利用互聯網媒介發布的商業廣告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致產生誤解。
二、互聯網廣告需統一標明“廣告”,不得使用其他替代詞語
意見稿指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可以通過文字標注、語音提示等方式增強互聯網廣告的可識別性。采用文字標注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二字;通過音頻形式發布的,應當通過清晰的語音來明確提示其為“廣告”。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不得使用“贊助”、“推廣”、“推薦”、“AD”等詞語替代“廣告”。
三、需顯著標明“廣告”的其他情形
除了文字標注和音頻提示,意見稿還詳細規定了其他必須明確標注“廣告”的情形。
1、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2、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3、在新聞資訊、互聯網視聽內容等互聯網信息內容流中發布的信息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四、豁免標明“廣告”的情形
對于其他構成互聯網廣告的情形,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具有可識別性,無需標注“廣告”。
(一)設置了“廣告區域”
如果互聯網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設置了專門的廣告區域,并以顯著標明等方式明確告知用戶該區域內的商業信息均為廣告,則該區域內的廣告無需逐條標明“廣告”。同樣,商業網站、網頁、公眾號、互聯網應用程序如果明確告知用戶該網站、網頁、公眾號或者互聯網應用程序內的商業信息均為廣告,也無需逐條標明“廣告”。
(二)自有渠道
1、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下同)通過自建網站、網頁、公眾號、互聯網應用程序等自行發布廣告的。
2、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媒介中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絡空間自行發布商業廣告,且通過顯著標明身份等方式,可以識別其為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
此條規定對電商、外賣平臺等互聯網平臺中的產品介紹及鏈接沒有標注“廣告”的行為提供了法規依據,對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是一個利好信號。
(三)直播營銷
1、直播間運營者或者直播營銷人員(下同)在直播營銷活動中始終顯著標明其為直播營銷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
2、在直播頁面或者其他位置顯著標明或提示直播內容為廣告的;
3、在直播過程中對廣告時段的起止點作出明確說明或顯著提示的。
五、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互聯網廣告
有些互聯網廣告會穿插進新聞報道中,其中包含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詳細地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網址、二維碼、商品條形碼、互聯網即時通訊工具等信息,這種行為即視為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互聯網廣告,是不被法規所允許的。
六、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責任主體及處罰規定
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的責任主體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對不具備可識別性的互聯網廣告行為,意見稿明確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對于首次違反互聯網廣告可識別性規定,危害后果輕微并且及時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七、結語
互聯網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結合實際,對意見稿積極提出意見,加強實施落地實操性,有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廣告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