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質量強國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修訂。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11月18日。為幫助大家及時了解修訂變化,食品伙伴網將征求意見稿與2018年修正版進行了比對,并總結歸納了此次修訂的主要變化,供大家參考。
一、修改立法目的,新增產品質量工作基本原則
意見稿修訂了立法目的,除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修訂中也充分考慮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新增了產品質量工作的基本原則、建立產品質量工作協調機制的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產品質量責任制的要求。
強調通過社會共治、創新交流加強產品質量提升和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意見稿明確了生產者、銷售者的質量安全義務,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新增生產者、銷售者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義務、缺陷產品召回義務、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義務。新增產品貯存、運輸經營者,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服務提供者,線下第三方經營者,服務業經營者等其他經營者的質量義務。
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建立和實施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新增生產者、銷售者應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和實施質量安全管控的要求。新增生產者產品準入要求、進貨查驗及記錄要求;新增銷售者進貨查驗記錄要求。
完善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標識義務:
①新增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信息可以通過電子方式載明的要求;
②新增應標示生產日期、聯系方式、實際生產地信息以及執行產品標準的編號的要求;
③對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新增標明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并規定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或者警示說明應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
④新增實行許可管理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產品,應標明質量標志、證書編號或者許可代碼的規定;
⑤新增進口產品的標識要求;
⑥對限期使用的產品,刪除了標明生產日期的要求;
⑦新增網絡銷售產品標識義務。
三、進一步加強政府產品質量監督
新增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規定“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實行安全為先、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分類監管,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與生產者產品準入要求保持一致,新增政府監管的產品安全準入要求;新增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將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修改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以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兩項制度,新增上級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在六個月內重復抽查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完善了產品質量執法權限。明確可查閱、復制材料包括銀行賬戶;新增責令經營者不得轉移、隱匿、銷毀可能存在缺陷或者其他質量問題的產品的權限;新增查封涉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的職權。
新增缺陷產品調查和召回要求、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要求以及行業和專業經濟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管職責;新增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地方政府約談要求,新增信用監管要求,進一步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新增進出口產品和特殊消費品的質量監督要求。
四、新增“質量促進與質量基礎設施”章節
明確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質量提升工作職責。鼓勵經營者、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等開展質量創新、質量攻關、質量人才建設、質量評價、質量融資增信等活動。
五 、細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方面:
①新增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流通后發現產品缺陷的侵權責任;
②新增生產者、銷售者向第三人追償的相關規定;
③新增三包義務,規定銷售者應向消費者提供修理、更換、退貨憑證及其相關內容;
④明確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⑤新增事前救濟、流通后發現產品缺陷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⑥明確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新增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服務提供者、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的連帶責任規定,修改認證機構的連帶責任規定;
⑦延長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設置,新增“除斥期間的設置,不包含尚未超過明示的質量保證期的情形”的規定;
⑧修改了因產品質量產生的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鼓勵建立產品質量糾紛處理機制,新增公益訴訟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方面:
①按照違反強制性標準,非強制性標準,禁止生產、銷售行為,產品質量標識分別列明處罰規定;
②新增違反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服務提供者產品質量義務、線下第三方經營者產品質量義務、缺陷產品召回義務的處罰;
③新增服務業經營者經營中提供贈品、獎品的產品質量責任要求;
④細化了違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的處罰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分別按照違反一般規則和嚴重違法制定處罰規定;新增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人員行業禁入的處罰規定;
⑤加大了處罰力度,如由“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由“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
⑥整合了2018年修正版部分條款中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新增刑事責任規定的單獨條款。
六、其他修訂變化
意見稿附則部分,新增經營者、生產者、銷售者的含義,優化了缺陷、貨值金額的含義。
與《標準化法》保持一致,行業標準不屬于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意見稿使用“強制性標準”一詞代替了“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表述。
意見稿新增相關“兜底條款”“另有規定”等補充性表述,使法律更嚴謹、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