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添加劑的定義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目前我國食品添加劑有23個類別,2000多個品種,包括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松劑、著色劑、護色劑、酶制劑、增味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甜味劑、增稠劑、香料等。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二、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1、法律法規
(1)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四條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2)其他規范性文件
《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原質檢總局2011年52號公告)
2、相關標準
(1)國家標準
GB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1488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GB2992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2)行業標準
《SN/T 2360-2009進出口食品添加劑檢驗規程》
三、食品添加劑通關申報要求
1、食品添加劑進口企業申報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劑完整的成分說明。
(3)進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進口企業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應提供加蓋進口企業公章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注:
特殊情況下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需辦理進境檢疫審批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提供衛生部準予進口的有關證明文件和經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文本。
(3)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提供進口食品添加劑中文標簽樣張、說明書,并應在報檢前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合格。
(4)進口食品添加劑全部用來加工后復出口的,應提供輸入國或者地區的相關標準或技術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產品質量安全項目和指標要求。
(5)海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食品添加劑出口企業申報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注明產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貿易合同,或者貿易合同中買賣雙方出具的用途聲明(食品加工用)。
(2)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原件。檢驗合格證明中應列明檢驗依據的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
(3)出口企業是經營企業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食品添加劑標簽樣張和說明書樣本。
(5)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添加劑檢疫監管要求
進口篇
1、食品添加劑允許進口的范圍?
(1)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2)經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列入我國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的;
(3)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目錄”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項條件之一外,應當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還應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標簽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食品添加劑說明書應置于食品添加劑的外包裝以內,并避免與添加劑直接接觸。進口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和包裝不得分離。
3、進口和銷售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實施檢驗檢疫監管依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關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檢驗有關適用標準問題的公告》(2009年第72號公告)附件中列明的進口食品添加劑適用標準;
首次進口添加劑新品種的,應當按照衛生部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檢驗;
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有進口記錄但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實施之前,按照衛生部指定標準檢驗,沒有衛生部指定標準的按原進口記錄中指定的標準實施檢驗;
海關總署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a-f規定的技術要求。
出口篇
1、出口法檢食品添加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a.獲得生產許可;
b.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前獲得衛生許可,且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c.應當獲得并已經獲得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許可。
2、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監管依據
a.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
b.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c.合同中列明的質量規格要求;
d.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3、重點關注
出口食品添加劑內外包裝應符合相關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其承載工具需要進行適載檢驗的應按規定進行適載檢驗,并經檢驗檢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劑屬于危險品的,其包裝容器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管理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