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上海某某積商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1011263********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路***號***幢***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彭某
經查證,當事人上海某某積商貿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的企業,在拼xx平臺設有“某品牌休閑食品店”的店鋪用于銷售食品。當事人通過該店鋪銷售一款名為“125g**新新原味蘇打餅干休閑零食下午茶點心充饑馬來西亞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在該食品的商品詳情頁面中宣傳“是否含糖無糖”。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蘇打餅干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碳水化合物含量為64.6克/100克NRV%22%,不符合無糖含量聲稱的標準。另當事人通過該店鋪銷售一款名為“進口迷你麥維他全麥消化餅飽腹減脂代餐休閑下午茶兒童零食”的預包裝食品,該食品使用了“減脂”的廣告用語。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全麥餅干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脂肪含量21.1g/100gNRV%35%,不符合減脂含量聲稱的標準。故當事人銷售的兩款涉案商品廣告宣傳用語與商品的實際情況不符。另查明,當事人制作上述廣告的費用無法計算。案發后,當事人已對上述頁面內容進行整改。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主體身份、委托代理人獲得授權的事實及本局具有管轄權的事實;
證據二、對當事人在網上發布廣告內容的相關網頁保全頁面,證明當事人發布廣告的具體內容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調查的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違法以及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事實;
證據四、對當事人宣傳的涉案食品標簽拍攝的照片,證明其食品標簽內容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事實;
證據五、對當事人網站再次檢查的相關網頁保全頁面,證明當事人對違法廣告進行整改的事實;
證據六:其他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由相關人員簽字或蓋章確認,其中復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以上證據材料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各項證據之間已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023年11月2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閔罰告〔2023〕122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我局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附錄C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條件和同義語中規定,聲稱“無或不含糖”的含量要求為:≤0.5g/100g(固體)或100mL(液體);聲稱“低脂肪”的含量要求為:≤3g/100g固體;≤1.5g/100mL液體。而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兩款商品營養成分中碳水化合物、脂肪含量均不符合無糖營養成分或減脂聲稱的標準,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使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產生誤解或者誤導的情形。故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屬于應當懲戒的行為。
鑒于案發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材料,并且對于廣告的違法內容能主動整改,且違法行為時間較短,故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處罰相當的原則,酌情對當事人減輕罰款。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大寫)、違法所得零元(大寫)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2月07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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