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第83號令《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并明確其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查閱該辦法全文后,許多食品行業同仁可能會有其是否適用食品行業的疑問。食品伙伴網對此進行解析,以供行業同仁參考。
一、圍繞“企業標準”關鍵詞,《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比,條款要求差異解析
1、適用范圍不同。
該辦法第三條“企業標準是企業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明確了企業標準的定義,以及參考已失效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六條,企業標準可以是“工藝、工裝、半成品和方法標準”以及“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這兩個辦法所指的“企業標準”,定義范圍均較為廣泛;
而對于食品行業/食品企業,結合已廢止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六條“企業標準應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企業標準僅局限為產品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廣義的企業標準可以說包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2、對接的政府部門不同。
該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明確了對接部門包括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明確了對接部門為衛生行政部門(如衛健委)。
3、企業標準的制定要求不同。
該辦法第八條“鼓勵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基于創新技術成果和良好實踐經驗,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支撐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明確了鼓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技術要求的制定要求;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明確了鼓勵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制定要求。
4、企業標準制定完成的后續要求不同。
該辦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另有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其采用的包裝標準。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明確了企業標準制定后應公開的要求;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明確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進行備案的要求。
二、參考《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企業標準“公開”的具體要求解析
1、公開的內容,是指:
“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可以“由企業根據自身特點自主確定,企業可以不公開生產工藝、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
2、公開的方式:
“企業已在產品包裝或者產品和服務的說明書上明示其執行的標準的,視為已履行自我聲明公開義務”;
“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3、指標降低時的要求: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4、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要求:
“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三、《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中要求的“公開”對食品行業/企業的適用性解析
1、雖然從定義范圍角度來看
企業標準包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但該辦法第三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標準化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結合此條款的要求,食品伙伴網認為,食品行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各地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等獨立的法規,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更明確更具體的要求,食品行業/企業遵循此部分法規會更加適用。而該辦法的“公開”相關的流程、要求,與這些更適用的法規的要求,存在明顯的不同。
2、一些食品行業同仁可能會有疑問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國市監食生函〔2019〕38號》中明確了“備案的企業標準和公開含有技術指標的企業標準,均可作為食品生產者組織生產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經備案還是公開,對后續的食品生產許可均適用,這里為何又傾向該辦法的“公開”不適用呢?對此,食品伙伴網補充如下兩個方面的解析:
①實際執行層面,一些地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對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但執行未經衛健委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是不認可的。雖然,《國市監食生函〔2019〕38號》明確了“公開可用”,但企業標準公開后如何落地執行、如何被認可,尚缺乏相關配套的規章要求。
②考慮該辦法第十四條“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若食品行業/企業編制了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但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在公開時如何進行明示(企業標準文本單獨頁體現?加粗字體展現?產品標簽、說明書標注?),缺乏配套的明確的要求;若編制的企業標準無對應的推薦性標準,如何處理,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綜合上述解析,食品伙伴網認為,目前該辦法所要求的“公開”不適用于食品行業/企業。
以上,就是我們食品伙伴網針對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是否適用食品企業的淺析,歡迎廣大同仁指正。若您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相關需求,可以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