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執法人員在平時辦案中,食用農產品案件免予處罰需要查看哪些材料?符合什么條件才可以免予處罰,下面本文從市監監管的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一個淺析梳理。
免予處罰是指:免予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以外的其他處罰。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產品收購行為。
食用農產品主體: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
依據《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履行了上述義務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是履行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進貨查驗”,應當是在“進貨時查驗”,而不能是事后查驗,更不能是在被投訴舉報后甚至是被查處后才找到上游供貨商補充索要上述各項證明。也就是說,事后才提供的,不能免罰。
進貨查驗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辦法》第十一條:“從事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規定,從事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保存相關憑證:
一是進貨憑證。
進貨憑證是指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時,向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能夠體現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的相關憑證,如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留存供貨方真實且合法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等。
二是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產品質量合格憑證主要包括3種形式:
1.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
2.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
3.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其中,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既包括供貨者自行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也包括供貨者委托檢驗機構開展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
三是銷售者采購肉類的應當索取留存的憑證。
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
四是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進貨查驗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供入場銷售者使用,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銷售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鼓勵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開辦者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供入場銷售者使用。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采用電子銷售憑證等信息化手段落實銷售者進貨查驗義務。
(二)充分考慮不同類型銷售者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落實銷售者義務。對于大型商場超市,鼓勵其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于規模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農貿市場入場銷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貼票據、簽訂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等形式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鼓勵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中,應對食品經營者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充分調查。對此,食品經營者負有舉證義務,如果消費者有相反證據或者執法人員調取的證據能夠證實其知情或應當知情的,也不能免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能夠提供出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合格證明文件: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產品質量合格憑證主要包括3種形式:
一是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
二是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
三是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其中,供貨者出具的自檢合格證明既包括供貨者自行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也包括供貨者委托檢驗機構開展檢驗后開具的合格證明。
銷售者采購肉類的應當索取留存的憑證。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
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是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食用農產品銷售主體應當提供真實的與其發生直接交易的銷售者或者種植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經過執法人員核查屬實,能夠追根溯源,對上游供貨商直接進行立案查處或依法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辦案人員只在詢問筆錄中記錄了上游供貨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或者復印了供貨商名片,就認定當事人如實說明了其進貨來源,從而免予處罰的思路是不對的。當事人在可以免責的同時,必須要履行如實提供應當被追究責任的人員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提供的上游供貨商不真實,這一違法行為的線索就斷了,不能夠查證屬實,不能追根溯源,那這一違法行為的后果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可以不給予其免罰。
認定食品經營者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一)能夠提供供貨者信息。食用農產品購進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貨方真實、合法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貨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能夠對購進的食用農產品追根溯源。
(二)能夠聯系到供貨者。市場監管部門能夠與供貨者取得直接聯系,或者通過供貨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調查能夠與供貨者取得間接聯系;
(三)能夠認定供貨事實。供貨者認可涉案食品是其供貨的,或者按照合同、票據、鑒定意見、付款記錄、物流信息等證據能夠證明是其供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