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將于2025年2月8日起實施。
鑒于食品添加劑品種和使用規定直接影響生產企業產品的合規性,生產企業應當注意以下變化:
變化一:新增營養強化劑
在食品添加劑的定義中新增了營養強化劑的內容,并明確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和相關規定。
變化二:查閱簡便版2760
修改了附錄A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查詢方式,將2014版標準中表A.3的內容體現融合到表A.1和表A.2中,2014版標準中表A.2合并入表A.1。
廢除了2014版標準中先查表A.2再查表A.1和表A.3的復雜步驟。
如:
變化三:甜味劑使用的要求
a)添加阿斯巴甜、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食品應標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
b)若食品類別中同時允許使用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安賽蜜,混合使用時最大使用量不能超過標準規定的阿斯巴甜、安賽蜜的最大使用量。(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最大使用量乘以0.64可以轉換為阿斯巴甜的用量,最大使用量乘以0.44可以轉換為安賽蜜的用量)。
變化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其他規定
1.如允許某一食品添加劑應用于某一食品類別時,則允許其應用于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GB2760-2014正文4食品分類系統中,2024版調整到附錄A)。下級食品類別中與上級食品類別中對于同一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規定不一致的,應遵守下級食品類別的規定。
2.同一功能且具有數值型最大使用量(新增劃線描述)的食品添加劑(僅限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變化五:部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發生變化
a)刪除了部分罐頭類食品中部分防腐劑的使用規定。
b)刪除了食醋中冰乙酸的使用規定。
c)刪除了果蔬汁漿中納他霉素的使用規定。
d)刪除了蒸餾酒中β-胡蘿卜素和雙乙酰酒石酸單雙甘油酯的使用規定。
e)刪除了黃油、濃縮黃油、淀粉制品、面包、糕點、焙烤食品餡料及表面用掛漿、預制肉制品果蔬汁(漿)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使用規定。
f)刪除了落葵紅、密蒙黃、酸棗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蘿膠、偶氮甲酰胺等經過調查不再具有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及其使用規定。
g)修訂了二氧化硫、卡拉膠、瓜爾膠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
變化六:部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品種和使用原則發生了改變
a)進一步明確“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劑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應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如苯甲酸、氨基酸類等。
b)明確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2013)的規定。
c)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進行標示。
d)明確食品用香料質量規格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用香料通則》(GB 29938-2020)及相關香料產品標準的規定。
e)刪除了枯茗油、葫蘆巴、玫瑰茄、石榴果汁濃縮物、玉米穗絲和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6個香料品種。
f)調整大茴香腦、根皮素為合成香料。
變化七:部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品種和使用原則進行了規范
a)刪除了礦物油,將其使用規定與白油(液體石蠟)的使用規定進行整合。
b)刪除了磷酸銨,將其使用規定與磷酸氫二銨和磷酸二氫銨進行整合。
c)刪除了1,2-二氯乙烷品種和使用規定。
d)刪除了β-環狀糊精用于巴氏殺菌乳、滅菌乳的規定。
e)明確了過氧化氫作為加工助劑使用時的具體功能和使用范圍等。
f)規范了部分加工助劑的名稱表述,如6號輕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劑)修改為“植物油抽提溶劑”,植物活性炭(稻殼活性炭)修改為“植物活性炭(稻殼來源)”。
變化八:食品分類系統
a) 調整了部分食品分類名稱
如:“04.01.02.08蜜餞涼果”調整為“04.01.02.08蜜餞”,“04.01.02.08.01蜜餞類和04.01.02.08.02涼果類”合并調整為“04.01.02.08.01蜜餞類、涼果類”,“06.03.02.04面糊(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調整為“06.11面糊(如用于魚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等;
b) 增加了部分食品分類
如:06.05.02.05其他淀粉制品(如涼粉等),06.12其他糧食制品,08.02.03肉丸類等;
c) 修改了部分食品分類名稱
如:“04.02.01.04豆芽菜”改為“04.02.01.04 芽菜類”,“12.03醋”改為“12.03食醋”等;
d) 刪除了配制醬油、配制食醋、配制醬等部分食品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