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餐飲店環境衛生,三防設施等不符合規定。
某餐飲店未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環境衛生臟亂差、三防設施不到位、廚房內設置的廢棄物存放設施未加蓋等。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項之規定,其之前因上述問題被責令整改并予以警告,仍未改正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三項規定,予以處罰。
2、某食雜店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零售。
其行為違反《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之規定。
依據《食鹽專營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予以處罰。
3、某餐飲店經營的羊肉卷“摻假摻雜”。
某餐飲店經營的羊肉卷檢出鴨肉成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予以處罰。
4、無證經營小餐飲。
當事人在固定場所提供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面積為40平方米,從業人員較少,其規模較小,現場經營條件簡單,經營食品屬于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屬于餐飲服務提供者,其經營業態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所指的小餐飲。
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5、某食雜店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當事人銷售的無中文標簽進口的“布爾本豆乳化餅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6、某煙酒商行銷售走私干紅葡萄酒。
當事人無法提供該店銷售的干紅葡萄酒AROME DE VALEE的合法來源,違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依據《福建省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違法所得3倍罰款。
7、某食雜店經營過期食品。
某食雜店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發現有超過保質期的椰島海王酒、五裕紫菜等食品。
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8、某食雜店銷售三無食品。
當事人銷售的潤餅卷無產品名稱、無廠名、無廠址潤餅卷兩盒,并且不能提供該潤餅卷供應貨的經營資質供執法人員查驗。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9、某超市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
某超市將某嬰幼兒配方奶粉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與 合生元兒童益生菌粉固體飲料(奶 味)等普通食品混放。已對當事人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處罰。至案發,當事人仍未改正。
當事人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 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 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10、某餐飲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從事冷食類經營活動。
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經營項目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開設的店鋪內制售冷食類食品。當事人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許可從事冷食類食品制售的違法所得共計 63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11、某便利店經營未反映食品真實屬性專用名稱的預包裝食品。
當事人銷售的涉案食品包裝上印有“藍瘦”及“花心”字樣與涉案食品的真實屬性無關,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中4.1.2.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一般要求。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12、某食雜店經營標簽上未標注“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的速凍產品。
銷售的馬鮫魚卷,未按照GB19295-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米面與調制食品》的要求在產品標識注明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其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