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委托生產食品“委托方”和“受托方”責任如何劃分
案情簡介
2020年1月22日,河池市宜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來函投訴舉報稱:舉報人在南寧市武鳴區某超市購買一包某品牌腐竹,標注生產廠家為宜州區某食品廠,執行標準為DBS45/005,生產日期為2019年12月10日,保質期為12個月,凈含量為210克。經查詢,包裝袋標示的產品執行標準DBS45/005已廢止,已違反了食品安全相關要求,要求立案查處并舉報獎勵。
經本局核查,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經分管領導批準,宜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立案調查。
調查與處理
現場調查時,宜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成品庫等生產場所內未發現其生產的被舉報的某品牌腐竹(凈含量:210g,保質期12個月,執行標準:DBS45/005,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0日),但在其包材間內發現有一箱某品牌腐竹外包裝袋,外包裝袋標簽標注“食品名稱:腐竹;配料:黃豆、水;凈含量:210g;產地:廣西河池;保質期12個月;貯藏方式:存放于陰涼干燥處或冷藏;執行標準:DBS45/005;食品生產許可證:SC1254512810****;社會信用代碼:91451281095119****;委托商:廣西南寧市某公司;受托商:河池市宜州區某食品廠;地址:河池市宜州區慶遠鎮;聯系電話:1815453****”。
經查明,當事人與委托方廣西南寧市某公司簽訂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當事人按照有關質量標準或其企業標準受委托生產涉案產品,委托方負責提供涉案產品所需的內、外包裝袋,及涉案產品的市場銷售。雙方約定,當事人遵照委托方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進行生產的,當事人不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宜州區市場監督局決定予以撤案。
法律分析
(一)委托方的責任。
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委托方應當委托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
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范圍應涵蓋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委托方應當對受委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承擔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相關法律法規對委托方的經營許可資質有要求的,還應當取得相關資質。
通常,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要求及驗收標準等相關要求,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委托生產合同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委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受委托方的責任。
受委托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依法依規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約定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過程中,依法依規生產是前提,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得受經濟利益驅使而在生產經營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突破誠信和道德底線。受委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也就意味著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生產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必將承擔相關責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委托生產雙方要共同保障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委托方對受委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受委托方有義務做好必要的配合。
典型意義
(一)法律明確委托行為責任劃分。
食品委托生產其實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即《民法總則》中的委托代理行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法律關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為實際的食品生產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并對該食品承擔質量安全責任。根據以上原則,委托方(被代理人)在承擔了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后,可以依據雙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就產品質量安全違約責任向被委托方(代理人)進行追償。
(二)規范標注委托生產食品的標簽。
為規范食品標簽標注,明確劃分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責任,《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食品委托加工這些注意事項你知道嗎?
食品委托生產加工是具有相應食品生產加工資質(即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市場主體按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委托方的要求,完成食品生產加工并收取委托方一定費用的行為。
本文針對食品委托加工涉及的資質條件、主體責任、合同事項、產品標簽標識規定、產品執行標準、商標授權使用等問題,查閱相關資料,進行歸納總結,供大家參考!歡迎共同討論提高!
201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于委托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委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從這個法條開始,一起學習下面這些內容吧!
委托雙方應具備的資質條件
(一)委托方資質條件
1.委托方應當為依法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不能為個人和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經營組織。
2.委托方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添加劑無需取得經營許可)。
3.委托生產加工食鹽的委托方,應當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二)受托方資質條件
1.受托方應當為依法登記注冊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市場主體,其許可證的食品類別和明細應當包含接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2.受托生產加工食鹽的,受托方應當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3.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委托雙方應履行的主體責任
委托方主體責任
1.食品委托生產加工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委托方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負責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對外銷售,并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加工食品按照合同(協議)約定進行驗收,確保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2.委托方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市場主體生產加工食品,不得委托食品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
3.當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委托方應當立即通知受托方停止生產相關食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依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對消費者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不得推諉;屬于受托方生產責任的,委托方賠償后依據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向受托方追償。
受托方主體責任
1.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知道或應當知道委托方的委托和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時,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
2.受托方應當對委托生產加工全過程實施控制。嚴格進行原輔料和包裝材料進貨查驗,對委托方來料或指定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實施查驗,自行采購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主動接受委托方的查驗,對包裝標識進行合法性審核;嚴格進行生產過程控制,按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留存投料記錄;嚴格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依照標準對產品批批檢驗,確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合同約定的質量安全要求。
3.因受托方原因造成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受托方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受托生產加工食鹽的,不得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的生產地址之外生產加工。
5.受托方不得單獨對外銷售其所受托生產加工的食品。
委托加工合同注意事項
委托方和受托方實施食品委托生產加工,其法律關系實質屬于承攬合同關系,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協議),并嚴格履行合同(協議)的規定。
合同(協議)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合同(協議)中應當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內容,明確規定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名稱、品種、數量、規格、原料要求、工藝要求、執行標準、產品檢驗、包裝標識、驗收標準、交付方式等事項,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果委托生產加工合同(協議)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協議)約定要求受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能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
委托加工產品標簽標識規定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標簽標識除應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標簽標識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第4.1.6.1.3條的相關規定以及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標準中有關標簽標識的規定。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同時標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并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委托單位”等類似名稱。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標注受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委托加工產品的執行標準
委托生產加工食品,可以執行合同(協議)約定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執行委托方制定備案的企業標準,但委托方在備案的企業標準中必須注明受托方的名稱及地址,說明受托方為標準授權使用單位。
委托加工產品使用商標問題
商標授權使用是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權力、授權該商標在某種商品上使用,一般會獲得相應的商標使用費用,所生產的產品一般歸屬生產方;
而委托加工是受委托方生產、委托方銷售,所生產產品歸屬委托方,委托加工中一般應存在商標授權使用的情形。
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委托加工產品無論使用委托方或受托方哪一方商標,須經商標所有人授權,避免造成糾紛或對第三方造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