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香港食物安全中心表示,在印度生產的香料中發現了環氧乙烷(ETO),海關總署也發布了關于印度香料含有環氧乙烷的風險警示通告。那么什么是環氧乙烷,環氧乙烷有什么危害,各國對環氧乙烷又是如何監管的呢?下面伙伴網帶大家了解一下。
1.環氧乙烷介紹
環氧乙烷英文名稱Ethyleneoxide,化學名稱1,2環氧乙烷(1,2-Epoxyethane)分子式為C2H4O,CAS登記號75-21-8。環氧乙烷外觀呈無色液體狀,有醚味,易溶于水[1.0kg/L(25℃)]和多數有機溶劑。在殺菌方面,環氧乙烷一直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較強的殺菌作用且對金屬不腐蝕,無殘留氣味,可殺滅細菌(及其內孢子)、霉菌及真菌。目前在國內可作為醫療器材的有效消毒成分,在部分國外國家和地區允許其作為農藥或消毒劑,可用于香辛料的熏蒸以及塑料、衛生材料等產品的消毒滅菌。
2.環氧乙烷的危害
環氧乙烷具有一定的遺傳毒性,會使小鼠骨髓細胞分裂中的染色體畸變,主要為裂隙、斷裂及斷片,且隨著濃度的增加而加劇。短時間內暴露到空氣中高濃度的環氧乙烷,會對肺部產生刺激。人群在短時間和長時間暴露于高濃度的環氧乙烷會引發頭痛、記憶力減退、麻木、惡心和嘔吐等癥狀。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癥研究中心(IARC)將環氧乙烷定為對人體有害的一級致癌物質。美國衛生與人群服務部(TheDepartmentofHealthandHumanServices,DHHS)也已確定環氧乙烷是一種已知的人類致癌物質。
3.各國對環氧乙烷的監管要求
3.1中國
在中國環氧乙烷不屬于可用的農藥,GB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中暫未制定食品中環氧乙烷的殘留限量。
環氧乙烷也不可用于食品的滅菌。2010年,原衛生部發布《食品用消毒劑原料(成份)名單(2009版)》,其中不包括環氧乙烷,因此環氧乙烷也不屬于可用于食品和食品接觸材料的消毒劑。
GB968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了允許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品種,其中環氧乙烷可作為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具體使用要求如下表。
3.2歐盟
歐盟《動植物源性食品和飼料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并修訂歐盟理事會指令91/414/EEC》((EC)No396/2005)中規定了環氧乙烷在各類食品的最大殘留量:其中谷類、水果類、蔬菜類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2mg/kg;堅果類、草藥類、含油種子或果實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5mg/kg;茶葉、香辛料等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1mg/kg。
3.3美國
美國《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及豁免》(40CFRPART180)中規定環氧乙烷可以作為抗菌劑或者殺蟲劑,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為:香草和香辛料類(羅勒除外)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7mg/kg;脫水蔬菜類、甘草、芝麻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7mg/kg;核桃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50mg/kg。
3.4加拿大
2017年10月12日,加拿大發布從《表8允許使用的雜項食品添加劑列表》中刪除環氧乙烷(NOM/ADM0107),將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移出食品添加劑列表,并將環氧乙烷定為熏蒸劑類農藥,按照《殺蟲劑法案》進行監管。
加拿大《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環氧乙烷在脫水蔬菜類、甘草、芝麻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7mg/kg。
3.5澳新
澳新對環氧乙烷的最大殘留限量于2003年終止有效,目前對于環氧乙烷的殘留限量并未作出具體規定。
3.6日本
日本對于環氧乙烷的殘留限量并未作出具體規定。
3.7韓國
環氧乙烷在韓國屬于未登記的農藥,按照肯定列表制度執行0.01mg/kg的一律標準。
4.小結
在我國環氧乙烷不是能合法使用的農藥和食品消毒劑,我國也沒有對環氧乙烷制定限量要求,但是歐盟、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組織對部分產品制定了明確的限量要求。伙伴網提醒相關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為避免產品受到環氧乙烷污染,應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環氧乙烷作為致癌物,嚴禁用于食品殺菌消毒,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也要警惕環氧乙烷污染,規避使用可能含有環氧乙烷的食品原料及包裝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