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簽“瑕疵”一詞的出處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標簽“瑕疵”的認定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9號】
第五條 食品不符合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要求,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要求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等方面的食品安全標準,購買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為由進行抗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抗辯不予支持:
(一)未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但屬于本解釋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
(三)未正確標明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必須標明的事項,足以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第七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
(二)根據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等事實,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第八條 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存在瑕疵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或者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
(二)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三)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但不會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
(四)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示貯存條件;
(五)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14號】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的通知(2015年12月7日發布)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是指,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安全無影響,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2. 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 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 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 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 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7. 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8. 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9. 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例如: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10. 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處理程序:
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逾期未改正的,應立案調查,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的通知(魯食藥監發〔2017〕50號)
六、關于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二)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三)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四)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五)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六)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七)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八)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不規范標注為“1000g”。
(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食品名稱未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但不會產生錯誤理解的。
(十)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4〕543號】
二、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應責令改正的情形認定及處理原則情形認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依法應標注事項全部標注,沒有出現漏標事項,但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責令改正的,具體是指以下情形:
1、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錯誤。
2、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規定,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質”。
3、預包裝食品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預包裝食品標簽沒有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而不規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劑的俗稱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標注的名稱為“食用堿”,沒有使用規范的通用名稱“碳酸氫鈉”。
7、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 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8、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9、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的標示單位為“Kg”,不符合標準的“kg”標注規定,例:“1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10、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標簽上標注的食品名稱沒有選用其中的一個, 或等效的名稱,但該不規范名稱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處理原則:
前述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內在質量無影響,執法檢查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情況,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且在發現該問題后自行進行了改正,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前述不規范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
總局辦公廳關于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661號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問題的請示》(京食藥監科〔2017〕2號)收悉。經商國家衛生計生委,現函復如下:
一、蘋果酸包括L-蘋果酸、D-蘋果酸和DL-蘋果酸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于各類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予以明確標注。
二、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為蘋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規定,屬于“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即“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