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品營養標簽,一些食品小企業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很容易出現錯誤,也一直是職業索賠人關注的一個重點,這個現象與這些企業自身缺乏專業的指導有關,而有些監管人員也并沒有深入的研究GB 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要求,對于投訴舉報理解得似是而非,筆者結合該標準規定,對實際工作中的幾個常見問題,解析如下,供參考。(標準中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本文不再復述,請自行學習把握,多學習才是提高自己的不二法門)。
一、如何判斷是營養標簽虛假還是營養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個簡單的標準:如果按照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有關“強制標示內容”要求的項目,進行了標示,不存在應當標示而未標示或不按要求標示的情形,即認為該標示符合GB 28050-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營養標簽不違反該食品安全標準。
如果該具體數值不符合客觀事實,可以認定為虛假標簽(虛假標簽的認定詳見第二個問題解析)。
如果該具體數值經檢測達不到標示數值,屬于不合格食品。
如果實測值達不到該商品執行的國家強制標準的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舉個例子:預包裝食品腐竹僅標示蛋白質、脂肪含量,未標示能量和鈉、碳水化合物,則屬于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九項“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敝幎,構成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之違法行為,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處罰。
如果該預包裝食品腐竹營養標簽標明了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含量值、占核心營養素參考值的百分比,但數值虛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虛假標簽還是批次產品不合格?
這個是實務中的難點,也是諸多專業人士爭論不休的問題,筆者的意見是:食品標簽作為呈現展示食品相關信息的載體,也是生產者承諾該食品應當達到的標準,這個載體和承諾,與批次生產無關,無論生產了多少個批次,每個批次食品都得符合這個承諾。
所以,判斷虛假標簽需要的條件更嚴苛,比如:
該商品執行標準中規定了具體數值,但在食品標簽中使用了另外的數值且會對消費者造成不利影響,可以認定為虛假標簽;
如果食品的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數值與標示值一致,但多批次次檢測證實或通過其生產過程的物料比能夠證實該食品根本達不到標簽標示值,可以認定為虛假標簽;
如果企業不能提供標簽標示值的標示依據或符合標準的計算方法,證實其標示值確有依據,可以認定為虛假標簽等等。
但單靠一個批次的檢測值,不足以認定標簽虛假,更為合適的是認定該批次食品不符合執行標準。
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檢測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直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定性處理,但如果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標準(必然高于國家標準),就需要注意了,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不符合企業執行的企業標準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理。
所以,在處理中一定要看看標簽上載明的食品執行標準是哪個,看看不合格項目是什么。
三、能量值與營養素含量必須滿足計算公式要求嗎?
實踐中,很多職業索賠人都是以食品營養標簽中,按照有關產能營養素的含量占比,按照計算公式計算能量值,如果不符,就提起投訴舉報,理由要么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么是虛假標簽,這種說法也誤導了一些執法人員。
其實,按照衛生部《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第四項的規定,“獲得營養成分含量的方法”中,就規定了直接檢測法(以實際檢測數值為準)和間接計算法,而間接計算法又分為兩種:A.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B.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而職業索賠人慣用的,只是間接計算法中的A種方法,即以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乙醇、有機酸、膳食纖維六種產能營養素標示占比及折算系數相乘,得出的數值即為能量值。但由于這種方法簡單易行,屬于《通則》推薦并為多數企業采用。
何況,《通則問答》的規定是能量標示值“主要通過計算法獲得”,計算法只是主要方法,還有其他方法。同時還規定:“在未標注其他產能營養素時,在計算其能量時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如果企業采取了“包括”的標示方法,也并不違反標準的規定。
所以,通過計算法得出的能量數值與標示值不符,并不能直接判定違法,還需要有關證據,比如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計算來源、檢測數據支撐等證明標示值與實際相符,或者通過檢測證實檢測值與標示值之間的數據差異在允許誤差范圍內,則可以認定該標簽不違法。
相反,如果企業既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又實測超出標示值的允許誤差范圍,則可以認定為違法。
實踐中,職業索賠人的投訴也并不是完全的無事生非,因為很多小企業都是照抄照搬別人的標簽,或者找個稍微懂些有關知識的人士設計一個,營養標簽的有關數值并沒有客觀依據為支持,就生產而言,物料比不同,物料平衡不到位,都會導致數據發生變化,所以,實際上不同企業的產品數值都會有差異,這才是正常的。
作為生產企業來說,還是要嚴格把關,且不可為了省兩個小錢,盲目使用無依據的營養標簽,有了問題,自己也說不清。要知道,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你自己存在問題了,職業索賠人才有了機會,自己做扎實了,他們也就沒辦法了。
四、允許的誤差究竟是哪兩個數值之間的差異?
實務中常見的執法人員或企業對能量標示值值與計算值之間的差異解釋為“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允許的誤差范圍”,因而認為不違法,這個觀點是錯誤的。這個誤差是指的標示值與實測值之間的差異。理由有三條:
一是《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第6.4款特別強調“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應符合表2的規定。”結合食品的特性,強調在產品保質期內這個條件,意味著隨著食品保存的時間,有關營養成分會發生自然變化,因而與出廠會時的數值會有差異,比如乙醇等易揮發物質、易氧化物質等,食品營養成分不能永遠保持不變,這是個常識,所以,只能理解為誤差是指的標示值與實測值之間的差異。
二是在《問答》中,第五十四條關于營養標簽標示值允許誤差與執行的產品標準之間的關系時,表述是:“營養標簽的標示值應真實客觀地反映產品中營養成分的含量,而允許誤差則是判斷標簽標示值是否正確的依據,但不能僅以允許誤差判定產品是否合格!备緹o關計算值。而當采用計算法標示能量時,計算法的數值與標示值其實是一致的。
三是前文已經說過,只能說計算法得出的數值是可以標示的合法方法之一,但計算法并不是確定能量值的唯一標準,所以,計算值并不能作為判斷的依據。只有在企業確定采用了計算法時候,才可以作為依據,但如果企業確實采用了計算法,就不會出現表面上的差異。
所以,標示值,是標桿,是參照物,這個誤差,只能理解為標示值與實測值之間的差異,無關計算值。
五、散裝食品如果標示了營養標簽,怎么辦?
實際監管中,可以見到有些稱重銷售的商品上也標示了營養標簽,有些人會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第一條規定“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為據,認為不違法。
其實《通則》第七條明確規定了,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了任何營養信息,應當參照本標準執行。
基于標簽是呈現展示食品相關信息的載體這一屬性,所有的信息都要符合法定要求,可以類推出一個結論:散裝食品,如果出現了營養信息,應當符合《通則》的規定。
當然,散裝食品從要求上說,是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