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聲稱是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質含量水平,食品伙伴網整理了食品營養聲稱的分類,營養聲稱的條件和標示要求,營養聲稱與營養強化的關系等,供大家參考。
1、營養聲稱的分類
營養聲稱是食品營養標簽的一部分,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含量聲稱是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含量聲稱的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比較聲稱是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以后的聲稱,比較聲稱的聲稱用語包括“增加”或“減少”等。
溫馨提示:
上述的營養聲稱適用于預包裝食品,但不適用于保健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
保健食品的標簽標示應符合保健食品的相關法規要求;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標簽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的規定,GB 13432-2013中沒有比較聲稱,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應符合5.2條款的要求。
2、營養聲稱的條件和標示要求
2.1 含量聲稱的條件和聲稱方式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GB 28050-2011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含量聲稱方式應符合表 C.1 的要求,也可選用表 C.2 中含量聲稱的同義詞進行聲稱。如食品中鈉的含量≤40mg/100g或100mL時,可對該食品聲稱“極低鈉”“極低鹽”,也可聲稱“極少鈉”“極少鹽”。
溫馨提示:
如果強調的成分屬于 GB 28050-2011的規定范圍,應在營養成分表內標示其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營養聲稱應滿足相應要求;
但如果強調的特性成分不屬于 GB 28050-2011的規定范圍,對于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按照要求在標簽的營養成分表以外標示其含量或添加量,對于強調含量較低或無的特性成分,應標示出其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圖1的標簽上聲稱了“無糖”,由于糖是GB 28050-2011規定的營養素,需要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出糖的含量;
如圖2的標簽上強調了“新西蘭黃油”和“清新抹茶”,屬于強調特性配料,不屬于營養聲稱,應在標簽營養成分表外的位置,標示所對應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圖1
圖2
2.2 比較聲稱的條件和聲稱方式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滿足GB 28050-2011表 C.3 的要求和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比較聲稱,比較聲稱方式應符合表 C.3 的要求,也可選用表 C.4 中比較聲稱的同義詞進行聲稱。如:與參考食品比較,脂肪含量減少 25%,可對該食品聲稱“減少脂肪”,也可聲稱“減脂肪”“少脂肪”“減低脂肪”“降脂肪”“降低脂肪”等。
溫馨提示:
比較聲稱的參考食品應該是消費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類或同一屬類食品。
被比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組(或同類)或類似食品的基礎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減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
比如,不能以牛奶為參考食品,比較鹵肉制品的蛋白質含量高低;不能以脫脂牛奶為參考食品,比較普通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等。
2.3 營養聲稱的標示要求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標示營養聲稱,應根據GB 28050-2011的規定標示營養標簽。
營養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標示,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溫馨提示:
由于含量聲稱的條件和要求明確,更加容易使用和理解,一般來說,當產品營養素含量條件符合含量聲稱要求時,可以首先選擇含量聲稱。
當產品不能滿足含量聲稱條件,或者參考食品被廣大消費者熟知,用比較聲稱更能說明營養特點的時候,可以用比較聲稱。
3、營養聲稱與營養強化的關系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規定了不同類別食品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按照GB 14880-2012的要求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其營養聲稱也應符合GB 28050-2011的要求。如圖3中產品強化了鈣,且鈣的含量符合“高,或富含×”聲稱的要求,可以在標簽上聲稱“富含鈣”。
圖3
溫馨提示: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應符合GB 14880-2012的規定,進行了營養強化的食品可能不滿足營養素含量聲稱的要求,這種情況不能對食品進行營養素的含量聲稱。
結語
營養聲稱是食品營養標簽中的重要內容,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正確進行營養聲稱,在合規的基礎上,有效地利用營養聲稱提升產品競爭力和市場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