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域遼闊,地方特產與地域特色食品琳瑯滿目,如北京二鍋頭、山西老陳醋、寧波湯圓、德州扒雞、郫縣豆瓣及四川燒酒等,不勝枚舉。
這些食品名稱中巧妙地融入了地名,既體現了產品的地域特色,又增強了消費者的認同感。以下是對“地名+品名”食品命名情形的詳細梳理與解析。
1. 體現產品產地
地名作為品牌命名的一種重要手法,常用于體現產品的地域特色。例如,宣化啤酒作為宣化新鐘樓啤酒有限公司的招牌產品,若張家口宣化區新成立一家啤酒企業也命名其產品為宣化啤酒,這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因為宣化啤酒并非某家企業的商品專有名稱。
《商標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單獨作為商標注冊,但已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如貴州茅臺酒和青島啤酒等,在1993年商標法第一次修改之前注冊了,被保留下來,這些名稱已成為企業商品的專有名稱,其他企業不得擅自使用。
2. 反映加工工藝特色
地名有時也用于反映產品的加工工藝特色。例如,北京烤鴨作為北京的著名特產,以其獨特的加工工藝聞名中外。其他地方同樣可以加工制作北京烤鴨,因為北京烤鴨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代表了一種特定的加工工藝。然而,企業為了樹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通常會注冊自己的產品商標,如全聚德北京烤鴨。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包含地名的產品名稱都能反映加工工藝特色。例如,北京二鍋頭并非一種特定的加工工藝名稱(二鍋頭是一種特定釀酒工藝的名稱),而是與北京當地水土有密切關系的釀造工藝產物。
因此,北京二鍋頭酒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稱。其他地區采用二鍋頭釀造工藝加工的白酒,若命名為北京二鍋頭酒,則可能產生歧義,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源自北京,涉嫌虛假宣傳。
3. 彰顯區域特色
地名在食品命名中還可用于彰顯產品的區域特色。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以中式糕點為例,GB/T 30645-2014《糕點分類》將中式糕點按照產品區域特色分為京式、蘇式、廣式等多種類型。這些名稱不僅凸顯了糕點的地域特色,更為消費者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
4. 強調特定區域產品的質量和特色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其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產品。
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產品,應規范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例如,山西老陳醋和郫縣豆瓣等地理標志產品,其名稱不僅體現了產品的地域特色,還彰顯了產品的獨特質量和風味。
5. 其他情形:地名+風味/式+品名
對于非轄區地名、非特種工藝、非標準名稱及非地理標志產品的食品命名,建議采用“地名+風味+品名”或“地名簡稱+式+品名”的方式,以避免產生歧義或誤導消費者。例如,“川味火鍋”、“粵式點心”等命名方式,既體現了產品的地域特色,又明確了產品的風味類型。
綜上所述,“地名+品名”的食品命名方式在體現產品地域特色、加工工藝、區域特色及質量和風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實際命名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確保產品名稱的合法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