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知道,我們日常食用的一些食品中可能隱藏著一種潛在的健康隱患——礦物油。這種通常用于工業潤滑和化妝品中的物質,也可能出現在我們的餐桌上。
那么,什么是礦物油,礦物油對人體有什么危害,我國對礦物油是如何監管的呢,以及國外主流國家對于礦物油又是如何監管的呢?下面伙伴網帶大家了解下。
1、什么是礦物油
礦物油(MOH,mineral oil)是指開采出來的原油,經過常壓或者減壓蒸餾、溶劑精制、脫蠟和脫瀝青等煉制工藝和精制工藝而制得的基礎油。它是一類復雜混合物,主要包括飽和烴類礦物油(MOSH,mineral oil saturated hydrocarbons)和芳香烴類礦物油(MOAH,mineral oil aromatichydrocarbons)。
一般情況下,工業級的礦物油中含有15-35%的MOAH,而食品級的白礦物油(又名白油、液體石蠟)中幾乎全是MOSH。
食品包裝、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助劑和加工機械用潤滑劑是食品中礦物油污染的主要來源,礦物油在食品供應鏈中很難完全去除,運行良好生產規范(GMP)和使用功能阻隔層是有效降低食品中礦物油污染的有效措施。
2、礦物油對人體的危害
礦物油中包含許多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例如重金屬、芳香烴以及長鏈烷烴等,都會對生物體造成危害。各個生物體很難將礦物油分解,造成具有毒性的礦物油在生物體內發生富集作用,通過食物鏈最終到達人體。
國際上很多組織和科學家都對礦物油的毒理性進行過研究,不同的礦物油,毒性大小也不一樣。
目前的研究認為:礦物油對人體內的消化系統、神經系統和呼吸系統可能會造成破壞,也可能會引發突發性食物中毒。
因此人們在日常生活的食品中必須注意安全飲食,確保沒有或者很少的礦物油攝入量。
3、各國對于礦物油的監管及風險評估
(1)中國
目前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定了白油(又名液體石蠟)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使用,作為被膜劑使用時,僅限于鮮蛋和除膠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5.0g/kg;作為加工助劑使用時,功能為消泡劑、脫模劑、防粘劑、潤滑劑,用于薯類的加工工藝、油脂加工工藝、糖果的加工工藝、膠原蛋白腸衣的加工工藝、膨化食品加工工藝、糧食加工工藝(用于防塵)、發酵工藝、豆制品的加工工藝、鮮酵母制品加工工藝(最大使用量為0.1g/kg)。
另外,在GB 968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及其增補公告中規定了白礦物油和石蠟油用作食品接觸材料添加劑中的使用范圍及限量要求,其中,白礦物油在液晶聚合物的最大使用量為2%,在橡膠中的最大使用量為45%,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醚(酰)亞胺、聚苯醚、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聚碳酸酯、涂料和涂層、粘合劑、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石蠟油在橡膠的最大使用量為30%,在聚氯乙烯、涂料和涂層、粘合劑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2)JECFA
將礦物油分為高粘度礦物油(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為0~20mg/kg·bw)和中低粘度礦物油(包括class I、class II、class III,class I的ADI為0~1mg/kg·bw,class II和class III的ADI為 0~0.01mg/kg·bw));但2012年,由于缺乏數據支持,針對食品中Class II和Class III礦物油設立的ADI已被JECFA撤回。
(3)歐盟
(EU)No 10/2011規定,對部分涉及MOH的塑料用添加劑進行管理。如來自石油基或合成烴原料的蠟\石蠟\精制(低粘度)的特定遷移量為0.05 mg/kg。石油或合成烴原料的精煉蠟(高粘度)、白礦物油、石蠟、石油衍生烴類原料未規定特定遷移量。
(4)美國
21 CFR PART 172.878規定了白礦物油(White mineral oil)作為添加劑使用及限量要求。
21 CFR PART 175.230規定了白礦物油僅用作應用于冷凍肉類的熱熔可剝離食品涂層的組分,并符合21 CFR PART 172.878的相關規定。
21 CFR PART 178.3570規定了礦物油在食品中的添加量不超過10ppm。
21 CFR PART 178.3620中規定礦物油可安全地用作與食品接觸的非食品制品的成分。
21 CFR PART 178.3740規定了礦物油作為增塑劑沒有限量要求。
21 CFR PART 178.3910規定了用于制造金屬制品的表面潤滑劑的礦物油需要符合21 CFR PART 178.3620的相關規定。
(5)澳新
《澳新食品標準法典》Schedule 18中規定,白礦物油在食品中作為加工助劑,按GMP使用。
(6)加拿大
《食品中化學污染物最大限量標準》中規定除按GMP可使用的食品(最大限量3000ppm)外,其他食品中不允許檢出礦物油。
《加拿大添加劑法規》表7允許使用的上光劑或拋光劑列表中規定了礦物油可作為上光劑或拋光劑用于非標準化糖果,最大使用限量為1500ppm。表8允許使用的雜項食品添加劑列表中規定了礦物油可作為脫模劑、涂層、潤滑劑、粘合劑和保護涂層用于食品中,并制定了相應的限量要求。
4、小結
食品中礦物油(MOH)的污染是一個很重要的食品安全問題,其潛在的健康風險引起了全球范圍內的關注。
食品伙伴網提醒相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注意礦物油的污染問題,建立良好的生產規范(GMP),選擇合適的包裝材料,減少食品包裝中的礦物油污染,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健康,同時食品伙伴網也會持續關注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動,為行業及時解讀分享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