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以下簡稱“GB 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25)(以下簡稱“GB 28050-2025”),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步發布了《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0號)(以下簡稱“《辦法》”),三項新規均將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實施,過渡期2年。
此次修訂涉及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的核心領域,將“標準”明確的技術要求和《辦法》要求的標識規范相互銜接,增強消費者識讀的適宜性、降低誤導性,促進食品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
食品伙伴網結合上述三項新規,梳理了需要企業特別關注的十大修訂亮點及相應的合規風險,助力行業提前布局,規避標簽合規隱患。
1、修改預包裝食品定義,納入預先包裝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食品
新版GB 7718中對預包裝食品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將預先包裝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食品納入預包裝食品的范圍,填補了GB 7718等標準對于“無凈含量標示”的預先包裝食品的管理空白。
風險提示 :GB 7718-2025實施之后,目前按散裝食品管理的計量稱重銷售的使用糖紙包裝的某奶糖,雖然可能按最大包裝表面積豁免標識部分信息,但是未豁免的食品名稱、計量稱重、日期、貯存條件、生產者信息及標準號信息還需按GB 7718標注完整標簽,否則將不再合規。
2、嚴格食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的標注要求,避免通過食品名稱欺騙、誤導消費者
1)食品名稱中涉及的配料或成分
明確食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屬于特別強調,應定量標示(GB 7718-2025附錄 A.5 列明的豁免情形除外)。

示例:
食品名稱“含乳飲料”,因已有《含乳飲料》(GB/T 21732-2008)、《飲料通則》(GB/T 10789-2015)等,乳含量豁免定量標示;
食品名稱“黃桃飲料”,不符合上述豁免定量標示的情形,黃桃含量應定量標示;
食品名稱“黃桃味飲料”,“黃桃味”為風味描述性用語,豁免定量標示。
風險提示 :目前,名稱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未進行定量標示的,需要排查是否在豁免行列,否則將不再合規。
2)食品名稱中涉及的動物源性食品原料
《辦法》規定:
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
其中,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種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
名稱體現二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當按照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
按照上述規定:
食品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如命名為“牛肉丸”,牛肉應為其主要原料,且不能有其他畜禽肉原料;
“豬肉火腿腸”,其肉類原料應全部為豬肉,如同時含有雞肉,甚至雞肉添加量還多于豬肉,則應按照規定命名為“火腿腸”或“雞肉豬肉火腿腸”。
風險提示:食品名稱中涉及動物源性食品原料的排查上述規定的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建議及時調整配方或標簽。
3、規范食品配料聲稱用語使用,禁止使用“不添加”
1)規范“無”“不含”等含量的聲稱條件
GB 7718-2025規定,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
食品添加劑、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和標準中規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
風險提示:食品標簽上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劑的“無”“不含”等的含量聲稱將被全面禁止,相關企業應引起重視,GB 7718-2025發布后,消費者對此類聲稱的抵制將更加強烈,建議盡快調整。
2)禁止“不添加”“不使用”等加工行為的聲稱
某種成分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不添加”“不使用”,并不能代表終產品中不含有該成分,為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影響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GB 7718-2025規定,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未添加”“零添加”“無添加”“未使用”“沒加”“沒用”“沒使”“沒使用”“未用”以及與上述內容本質相同的用語。
風險提示:食品標簽中使用了“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的,建議盡快調整。
4、致敏物質修訂為強制標示內容,加強對食品中致敏物質的管理
GB 7718-2025規定,含麩質谷物、甲殼綱類動物、魚類、蛋類、花生、大豆、乳、堅果八類含有致敏物質的食品及其制品,此8類致敏物質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
風險提示:結合GB 7718-2025附錄D,排查食品配料中是否存在強制標示的致敏物質,包括部分未展開標識的復合配料和食用香精,也需要確認是否含有上述8類過敏物質。在GB 7718-2025實施之前完成不合規標簽調整。
5、整合修訂生產者信息標注要求,助力責任追溯
《辦法》整合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等文件中預包裝食品生產者信息的標注要求。
《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應同時標注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名稱、地址。
委托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應當在相鄰位置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在名稱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風險提示: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的,尤其是以前“住所”地址和“生產地址”不一致且按“住所”地址標識的,甚至是一個“住所”地址,有幾個“生產地址”的企業,都應對照《辦法》要求,排查生產者地址信息標注的合規性。
6、優化日期標注要求,強制標示保質期到期日
GB 7718-2025和《辦法》規定,都明確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GB 7718另外規定以下預包裝食品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1)保質期6個月及以上的;
2)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 cm2的。
《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并規定了具體的字體高度。
風險提示:近年來,日期標注受到不少消費者吐槽“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引起了市場監管總局的關注,《辦法》的修訂將其列為重點內容,相信也將是《辦法》實施后的重點監管內容,建議企業在新規實施之前,及時進行合規排查,及時糾正不合規的情況。
7、強制性營養標示項目由“1+4”修訂為“1+6”,增加警示語標示要求
GB 28050-2025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和鈉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新增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和糖為強制標示內容。
并明確規定應在營養成分表下方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過量攝入鹽油糖”。
風險提示:上述規定是營養標簽的核心修訂內容,涉及市場上絕大多數食品標簽的換版,GB 28050-2025實施后,所有的預包裝食品(豁免標示營養標簽的食品除外)標簽均需按照上述規定,在營養成分表中增加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和糖,在營養成分表下方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過量攝入鹽油糖”。
8、促進行業創新發展,增加可選擇標示營養成分
GB 28050-2025增加了可選擇標示成分 n-3 多不飽和脂肪酸、ɑ-亞麻酸、二十碳五烯酸(EP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及其“0”界限值、修約間隔,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在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相應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
風險提示:EPA、DHA等營養成分的可選擇標示對一些企業來說具有重要意義,但需要注意,可選擇標示內容的標示也應符合GB 28050-2025的相關規定,如在營養成分表中的順序等。
9、整合修訂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明確原產國的認定規則
GB 7718-2025針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設置了獨立章節,整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般要求、配料表、進口商或代理商、原產國(地區)、日期標示、適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標示要求。
其中對于大家比較關注的原產國(地區)的認定,GB 7718-2025結合海關系統的法規要求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國(地區);
兩個及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國(地區);
灌裝或分裝國家或地區與原產國不一致的,應同時標示灌裝或分裝國家(地區)。
風險提示:目前,進口食品標簽中原產國(地區)的認定主要是依據GB 7718-2011問答對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的定義,即“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某些情況下與上述規定并不完全一致,建議進口企業重點關注原產國(地區)的認定,確保標簽的持續合規。
10、創新標簽展示形式,鼓勵采用數字標簽和包裝正面標識(FOP)
數字標簽是食品包裝上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標簽,消費者可以通過手機等移動設備掃描食品標簽上的二維碼獲取食品標簽信息。
為解決消費者因紙質標簽版面受限而看不清、找不到等問題,切實提升消費者閱讀標簽的體驗感和食品企業傳遞食品信息的效力,GB 7718-2025增加了數字標簽的標示形式及要求,企業可自愿選擇標示數字標簽,當使用數字標簽時,應符合標準的相關規定。
包裝正面標簽(front of package,FOP)是指使用營養素度量法,通過圖標、符號描述食物營養成分的營養標簽。目前,歐盟、美國、澳新、加拿大等均在積極推廣包裝正面標識(FOP)。
GB 28050-2025也將相關內容作為營養標簽補充信息進行了明確,允許企業按照標準規定,正確、規范地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營養信息后,采用圖形、文字等方式對營養標簽進行補充說明。可以使用消費者熟悉的油和鹽替代脂肪和鈉,用“卡”等替代“千焦”等,也可以“使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的寶塔圖形和核心推薦條目”宣傳合理膳食和“三減”。
風險提示:雖然數字標簽和包裝正面標識(FOP)均為自愿標示形式,但當企業選擇采取數字標簽和包裝正面標識(FOP)的標示形式時,應符合GB 7718-2025及GB 28050-2025的相關規定。
小結
《辦法》明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食品標識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明確具體機構或者人員對食品標識進行審核把關,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其提供的食品標識進行合規評價。
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以在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因此次修訂變化較大,食品伙伴網建議企業及時排查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新規符合性,對需要進行標簽換版的企業,建議及時執行新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