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號令《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將《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關鍵抓手。《規定》通過抓住“三類人”、管好“三件事”、記好“三本賬”,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最小單元”,實現對風險的精準防控,確保出現問題后能夠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
《規定》共24條,針對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適用范圍、風險報告、工作機制銜接、監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義等方面進行了修改。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調整規章適用范圍,健全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體系。
《規定》明確規章適用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有關人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與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分別立法,并將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納入規章參照適用范圍。
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二是優化工作制度機制,避免增加企業不必要的負擔。
《規定》明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在生產經營期間執行,同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固化為制度文件。
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避免實際執行中機械重復相同工作。
三是細化監管具體要求,回應基層監管實踐面臨的問題。
《規定》補充完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定義,明確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層人員擔任。
規定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內容應當與被抽考對象的崗位職責等相適應,且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98號令《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為督促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維護群眾飲食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將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單獨立法,制定出臺《規定》。
《規定》共27條,對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從責任分配、風險防控機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強化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規定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
在確定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時,須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企業;
從供餐單位訂餐的,須按要求查驗所訂購食品。
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二是明確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同時,考慮到學校、幼兒園的特殊性,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規章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須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明確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要求的,應當從重處理。
三是完善各相關主體協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工作機制。
規章要求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規定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各相關主體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并按照規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