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哪些機構必須申請計量認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問:我國、我省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答:我國的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與實驗室評審管理司。
我省的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為福建省技術監督局認證處。
問:計量認證申請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應提交以下材料:
1、計量認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申請認證的質檢機構計量儀器情況表(常稱為“能力表”);
3、質量管理手冊;
4、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復印件若干份;
5、自查表(對未經預審的機構,要求進行自查)。
問:計量認證過程具體分為幾個階段?
答:具體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1、申請階段,質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2、初查階段(必要時進行),按規范要求幫助質檢機構建立健全質量體系,并使之正常運行;
3、預審階段(必要時進行),按規范要求進行摸擬評審,查找不符合項并要求整改;
4、正式評審,主管部門組成評審組對申請認證的機構進行評審;
5、上報、審核、發證階段,對考核合格的產品質檢機構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計量認證合格證,并同意其使用統一的計量認證標志。不合格的發給考核評審結果通知書;
6、復查階段,質檢機構每五年要進行到期復查,各機構應提前半年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上報的材料項目與第一次申請認證時相同;
7、監督抽查階段,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單位,在五年有效期內可安排監督抽查,以促進質檢機構的建設和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