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已經發布,并于1997年5月1日起實行,凡企業生產的保健食品概括來說應標注十一項內容。
保健(功能)食品名稱按規定使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準確名稱,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品名稱"時,應同時使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的準確名稱或經批準認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稱,如延緩衰老食品、減肥食品、抗疲勞食品等。不得以藥品名稱或類似藥品的名稱命名產品,并不得只標注外文縮寫名稱、代號名稱或漢語拼音名稱。
配料表(配料)按有關規定,標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應按有關規定,標明具體名稱。
功能成分和營養成分表 列表標明每100g或100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導作用和輔助作用功效成分含量。含有活
性生物體(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應標明每100g或100ml各種活性生物體的數量,現代科學技術難以確定功效成分的產品,應標明起主導作用和輔助作用的原料名稱及加入量。按有關規定,列表標明營養成分(營養素)的含量。
保健功能標明的保健功能應與批準確認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紹或暗示產品的"治療"疾病作用。
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按規定標明凈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標明保健(功能)食品制造、包裝或分裝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功能)
食品可以免除(標明制造、包裝或分裝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但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名稱,以及總經銷或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或保存期按年月日順序標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產日期,按有關規定,標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質期和/或保存期。
貯藏方法(條件)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方法(條件)有關,必須標明貯藏要求。
食用方法 標明產品的食用對象,即適用于的特定人群,按有關規定標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適宜食用
量,應按產品適于的特定人群分別標注。
產品標準號和審批文號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以及審批文號,進口保健(功能)食
品可以免除產品標準號。
特殊標注內容含有興奮劑或激素的產品,應標明興奮劑、激素的準確名稱和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