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質量認證制度―――當前世界各國采用的質量認證制度,大都是以合法的第三方立場,對工業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可靠性執行檢查與監督,較為廣泛的有3種:
(1) 技術監督制度;
(2) 產品認證制度;
(3) 產品質量國家檢定制度。
在許多西方國家中,技術監督與產品認證制度并存,有些技術監督機構兼管產品認證。質量認證,是由一個公認的權威機構對企業的質量體系、產品、過程或服務是否符合質量要求、標準、規范和有關政府法規的鑒別,并提供文件證明的活動。質量認證制度的類型,從認證性質來說,可分為自我認證制和第三方認證制;從法規性質上看,可分為自愿認證和強制認證;從認證標志分,可分為合格認證標志、安全認證標志、優質標志等;從認證范圍來分,可分為國家認證、地區認證、國際認證等3種。
開展質量認證工作要具備4個條件:
(1) 具有較高水平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
(2) 具有公認的權威的第三方的質量認證機構。
(3) 經認證合格的權威的測試試驗室。
(4) 具有較高水平的認證工作隊伍。
質量認證程序為:申請、初審、資格鑒定、認證試驗、簽訂監督協議、控制協議、頒發標志、事后監督、質量認證維持試驗、更改質量等級。在事后監督過程中若出了問題就要暫停認證或再認證,甚至取消認證。
2、 標準化管理工作―――標準是產品的質量、工作質量、服務質量水平的尺度和標志。所謂標準化,是以具有重復性特征的事物為對象,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為目標,有組織地制訂、修改和貫徹各種標準的整個活動過程。它是組織現代化生產的重要手段,是科學質量管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標準化管理指包括各種標準的制訂、修改、分級、審批、發布、貫徹執行、標準化機構建設、標準化監督等的綜合管理工作。通過這些管理工作,以達到控制質量的目的。
3、 社會對質量的監督―――指對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即商品進行的監督。不僅要檢查實物質量,還要對企業保證質量的能力進行檢查監督。質量監督可采取自我監督(即企業自身的質量監督也叫質量審核)、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行政干預)等3種形式。質量監督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國家有關質量法律、條例的規定,對產品質量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驗,防止劣質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預防優質產品質量下降,保護消費者利益。質量監督可分為商品質量監督、優質產品質量監督、質量認證的事后監督、出口商品質量監督、特殊性質監督(食品、醫藥、高壓容器等影響人民生命財產的特殊商品等),國家通過有關法規條例進行監督。
4、 出口商品的檢驗與監督―――這是質量監督的一種,鑒于出中商品的質量涉及到國家信譽和各方面的經濟利益,要嚴格進行質量監督。其主要任務是:嚴格按合同或信用證行事;生產出口商品的企業應提供質量管理、檢驗工作情況,并接受監督,由商檢機構和商檢公司辦理對外貿易公認鑒定業務;進出口商品的收貨、用貨部門、生產、經營和儲運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都應接受商檢機構的檢查監督。
5、 保護消費利益活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核心,是實行“消費者保護(consumerpro-lection)指通過立法和其他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包括對“消費者保護”進行廣泛宣傳,使消費者知道如何在購買商品時保護自己的利益。如在蒙受損失時要求賠償,要求政府公布法令,制止利用廣告吹牛,進行欺騙性的經營買賣活動,由消費者協會或用戶委員會組織有關商品進行各種試驗,并將結果在報刊上公布,以保證商品在安全規格、重量、質量等方面符合要求。
6、 消費者協會和用戶委員會―――我國自從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以來,積級開展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活動,1982年在中國質量管理協會內成立了“用戶委員會”,各省質量管理協會內也同樣成立本省的用戶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用戶座談會,平時處理用戶投訴,以保護用戶利益。1984年成立了全國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協會經常在各種報刊宣傳報道用戶產意見和來函,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在有關質量法規中對堅持“三包”和質量監督等活動也作了規定,強調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保障用戶及消費者合法權益。
7、 產品責任―――詳見本書《質量法制》一章。
8、 質量管理咨詢活動―――指以質量管理活動為主要對象,以調查、分析和改善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咨詢活動。質量管理咨詢的要點是:
(1) 產品質量狀況的調查和分析;
(2) 質量管理方針、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調查和分析;
(3) 質量管理組織及其活動狀態分析;
(4) 質量管理教育培訓及其效果的調查及分析;
(5) 廢、次品狀況調查及其對策效果分析;
(6) 質量體系建立健全狀況的調查和分析;
(7) 質量管理方法手段調查分析;
(8) 質量信息的收集、傳遞與使用狀況調查分析;
(9) 標準化狀況調查分析等。
9、 質量否決權
1986年7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把產品質量與職工的政治榮譽和物質利益結合起來,使質量指標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上具有否決對。”由此可以說“質量否決權”是產品質量對于企業或職工的勞動成果的評價和利益分配方面具有最終的決定權;從廣義上來說,它是國家在質量方面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當企業的產品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國家可以限期整頓或令其停產、轉產,不許銷售;更甚者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邢事責任。從狹義方面來說,它是企業對職工的要求,是指企業產品質量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方面,有最終的決定權。質量否決權的提出,不僅按勞動者勞動的數量,而且還要按勞動者勞動的質量來分配個人消費品,是符合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的。在失策行“質量否決權”的過程中,不少企業創造了許多方法。如質量系數法,其計算公式是:
M=Q(A+B+C…)×分值
∑Qi
式中M為獎金或工資,Q為質量系數=——,A、B、C為質量以外的其他各項要求的得分如產量、安全等等到,分值是企業每一個分的平均金額。
優質優價優工資(按生產產品質量等級計算計件單價),按質量等級計獎等等。這些方法的推行都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因而調動了職工關心質量積極生產優質產品的積極性。
10、 質量法規―――質量第一是一個重大政策,加強質量工作,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是為解決產品質量差、消耗高、效益低這個尖銳矛盾所制定的一項重大決策。為了貫徹這個方針,國家制定一系列質量法規、條例,采取不少重大行政措施,各部門各省市也都作出了專門決定,對質量和質量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在組織機構、獎懲措施上也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1993年元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通過了《產品質量法》,這些質量法規對質量工作都起到了保證和推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