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實施機關 許可條件 許可數量 程序 審批期限 審批結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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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名稱:
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實驗室及檢查機構的指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30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第32條規定:“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并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認定。”
第33條規定:“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及指定的業務范圍。
未經指定,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
2、《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第5號令)第7條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履行以下職責:(七)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服務的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檢查工作。”
(一)指定認證機構的申請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備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對外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張以上;
2、至少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運作記錄;
3、取得國家確立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4、其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確保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并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
6、具備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所需的可支配的檢測或檢查資源、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以及穩定的財力資源。
(二)指定檢查機構的申請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
2、其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等能夠確保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查活動;
3、具備相應領域檢查經驗,從事檢查工作2年以上或出具檢查報告20份以上;
4、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5、至少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運作記錄;
6、具備從事檢查活動所需的設施、人員和其他資源。
7、從事檢查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并按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注冊制度,獲得認可機構的注冊。
(三)指定實驗室的申請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
2、其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確保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3、具備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對外出具相關領域檢測報告20份以上;
4、取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
5、至少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運作記錄;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具有獨立使用上述設備、設施的權力;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理解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五、許可數量: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確定,必要時,商國務院有關部門。
(一)申請
申請成為指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機構、實驗室的相關機構,應按照下列申請書的格式提交申請材料(詳見附錄A)。
(二)受理:根據規定,對申請機構的基本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具體書面文本格式見下表。
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機構受理表
(三)審查:針對申請機構上報的材料,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反饋給申請機構;對符合初審要求的,提交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
專家委員會對申請機構的評審采用會議討論、聽證、文件調閱等方式。必要時,專家委員會可以建議國家認監委委托認可機構就有關事宜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調查。專家委員會根據審查、現場調查的結果,在70日內做出專家委員會評審結論,并上報認監委。
(四)決定
認監委根據專家委員會的提交評審結論,在10日內做出審查結論。指定業務領域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國家認監委做出指定結論。詳見審批表。
七、審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指定決定(專家評審70日不計算在內)。
國家認監委自指定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在政府網站上公布經其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名錄以及具體指定業務范圍。
申請機構對指定決定有異議的,應當自指定名錄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訴或者投訴。
國家認監委指派專人/技術組織處理申訴和投訴事宜,涉及有關單位的,應當予以告知。
十、投訴電話:010-82262748,82262749
附錄A:申請成為強制性產品指定認證機構、檢查機構與實驗室的申請書
填 表 說 明
1、有關相關機構的解釋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相關機構是指: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有共同的所有者或董事、合同關系、同一個名稱、非正式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其它關系而使得其對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工作結果有非常重要的利害關系或潛在影響認證/檢測/檢查結果的能力。換言之,相關機構是指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存在行政關系、資產關系、經濟合同關系或其它利益關系的組織。例如:
1.1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母機構
1.1.1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出資方
● 向認證/檢測/檢查機構提供過資金、辦公場所、辦公設施、人員支持,包括借用支持的機構;
●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需要上交利潤和管理費的機構
1.1.2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行政主管
對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命有影響(包括具有任命權或任命否決權)的機構。
1.1.3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法律母體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因自身不是獨立法人,而依附的母體機構。
1.2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姐妹機構
1.2.1 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母機構存在類似于1.1中所述關系的其它機構;
1.2.2 由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母機構派人擔任管理層職務的機構;
1.2.3 由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管理層人員兼任管理職務的機構。
1.3 其它
1.3.1 使用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名稱不同的牌子,實質上為一套人馬的機構及以其名義設立的子機構,包括聯絡站、辦事處和與其它有合同關系/合作協議的機構等;
1.3.2 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存在合作協議/合同關系的機構;
1.3.3 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或其母機構有明顯的財務聯系(如財務統一管理等)的機構;
1.3.4 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或其母機構的名稱部分或完全相同的機構;
注:如“ABC認證中心”與“ABC認證機構”即視為名稱部分相同。
1.3.5 其它
3、填表要求
認證/檢測/檢查機構在填寫本表時,應在“證明材料見附件# ”的橫線上寫明附件的序號以及名稱,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4、如有多個相關機構,每個相關機構分別填一份。
5、填寫本表應詳細、真實。
2、與認證/檢測/檢查機構的姐妹機構存在類似“1.1”中所述關系的機構,其有關信息也需按本表規定要求填報;
附件1-2-3
檢測機構儀器設備配置表
第 頁,共 頁
產品名稱 |
檢測 項目 |
標準條款 |
使用設備編號、名稱、型號規格 |
技術指標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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