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認證工作程序
第一條 為保證全國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的一致性,提高評審工作質量 ,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實施的計量認證評審工作,應當遵照本程序執行。
第三條 依法應當實施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向發證部門提出計量認證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計量認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 法人資格證明或法人授權證明文件;
(三)上級或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證明文件;
(四)質量手冊;
(五)程序文件目錄;
(六)典型檢測報告(1--2份);
(七)參加能力驗證活動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初次申請除外)。
第四條 發證部門負責組織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問題,經申請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請;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條 發證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制定現場評審計劃,指定評審組長,選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評審組應當由有資格的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有關技術專家參加。
現場評審的日期應當于受理申請后二個月之內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請單位。
現場評審一般需要3天時間,規模較小或申請項目較少的檢測機構,評審組一般為3--4人組成,評審時間可為2天;規模較大或申請項目較多的檢測機構,評審組人員可適當增多,評審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六條 現場評審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預備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召開,主要內容是:確定評審日程和現場考核實驗項目,明確評審方法和評審員分工等。
現場考核實驗項目要選擇能夠覆蓋檢測機構申請項目的范圍和有代表性的產品,現場考核實驗項目數量不低于檢測機構申請項目的15%。
(二)首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召開。介紹評審組的日
程安排,確認評審計劃,安排現場試驗項目,明確評審的目的和依據以及需要申請單位配合的要求,聽取申請單位領導的簡要介紹等。
(三)考察實驗室。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向評審組成員介紹實驗室情況,以便了解其環境和硬件設施的基本情況。
(四)實施評審。評審組成員按照分工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中,評審組長主持召開由被評審方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以及對授權簽字人逐一進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記錄。
(五)評審組匯總情況。評審組長主持對評審情況進行匯總,確定評審通過的項目,提出不符合項和整改要求,形成評審結論并做好評審記錄。
(六)與被評審方領導溝通。評審組將評審匯總的情況向被評審方有關領導通報,不符合項要經其確認。
(七)末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召開。宣布評審結論和評審通過的項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第七條 現場評審應當做到:
(一)評審員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評審準則》的要求實施評審。評審中要相互協調、配合,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溝通,確保現場評審客觀、公正、準確、全面。
(二)評審員應當認真做好評審記錄。
(三)評審組長根據評審結果,填寫“計量認證評審報告”(以下簡稱“評審報告”)。
第八條 評審結論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現場復核”、“不符合”四種。
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的,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評審組提出的不符合項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將整改情況填寫“現場評審不符合項整改報告”由評審組長確認并簽署意見。
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需現場復核”的,檢測機構除按前款要求進行整改以外,評審組長還要限期組織現場復核,確認其符合要求后,在檢測機構填寫的“整改報告”上簽署意見。現場復核只針對不符合項進行考核。
評審結論為“不符合”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本《程序》第三條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條 評審組長要在評審工作(包括實施整改)結束后10日內將下述材料報送發證部門。
(一)申請材料;
(二)現場考核材料,包括檢驗報告、座談會記錄等;
(三)評審報告;
(四)整改報告。
第十條 發證部門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并做出以下處理:
(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20個工作日之內,由發證部門頒發計量認證證書(擴項的除外),允許檢測機構在檢驗報告上使用“CMA”標志。
(二)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審組長組織補充完善;
(三)評審材料嚴重失實的,另選派評審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發證部門對年度通過評審的檢測機構及檢驗項目以公報(或公告)的形式予以發布,并匯編成名錄。
第十二條 發證部門對檢測機構通過評審后的材料統一歸檔管理。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 計量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復查換證的檢測機構應當提前半年提出申請。復查換證申請材料與本《程序》第三條規定相同,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現場評審程序一致。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新增檢驗能力的,可向發證部門申請“擴項”,申請材料包括 :
(一)申請書;
(二)質量手冊(有變化時);
(三)擴項產品的典型檢驗報告(1-2份);
擴項的受理和現場評審工作按照本《程序》第三條、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在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當向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檢測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
(二)檢測機構法人代表、技術或質量負責人變更的,需書面備案。授權簽字人變更的,必須經過考核;
(三)檢測機構質量體系做出重大調整,需將換版后的質量手冊予以備案;
(四)檢測機構名稱、場所變更的,應當持變更文件辦理變更手續;
(五)檢驗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更新或修訂的,應當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若檢驗標準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時,可由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并做好記錄,待監督評審或復查換證時,由評審組確認。
若檢驗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使現有環境條件達不到標準要求或檢驗設備不能滿足標準要求或因檢驗項目增加,需添置新的儀器設備時,檢測機構需填寫“檢驗依據變更審批表”,由發證部門指派評審員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六條 本工作程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省的計量認證工作程序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