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HACCP 體系獲證企業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匯總
違法行為 | 執法依據 | 可適用罰則 |
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 萬元以下罰款。 |
未通過認證,但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志、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 |
偽造冒用認證證書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 萬元罰款。 | |
非法買賣、轉讓認證證書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 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