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以下簡稱HACCP)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驗證以及HACCP的認證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擴大食品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鼓勵從事生產、加工出口食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列入《出口食品衛生注冊需要評審HACCP管理體系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企業,必須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
第三條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企業HACCP管理體系的驗證工作,并根據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的要求,出具HACCP驗證證書。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HACCP管理體系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監督管理HACCP管理體系的實施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驗證工作,負責調整和公布《目錄》。
第二章 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基礎上,建立HACCP管理體系。
企業必須建立和實施衛生標準操作程序,達到以下衛生要求:
㈠接觸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與食品有接觸的物品的水和冰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㈡接觸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內外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和安全;
㈢確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㈣保證操作人員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間設施的清潔;
㈤防止潤滑劑、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學、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對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㈥正確標注、存放和使用各類有毒化學物質;
㈦保證與食品接觸的員工的身體健康和衛生;
㈧清除和預防鼠害、蟲害。
第六條 建立HACCP管理體系應當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㈠進行危害分析,提出預防措施;
㈡確定關鍵控制點(CCPs);
㈢確定關鍵限值;
㈣建立監控程序;
㈤建立糾偏行動計劃;
㈥建立記錄保持程序;
㈦建立驗證程序。
第七條 企業實施HACCP管理體系時,必須由本企業接受過HACCP培訓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經過HACCP培訓的人員承擔相應工作。
第八條 企業負有執行職責的最高管理者負責批準HACCP計劃。HACCP管理體系的運行必須有效保證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企業在執行中應當定期或者根據需要及時對HACCP計劃進行內部審核和調整。
第三章 認證
第九條 從事HACCP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的機構,應當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準,并按有關規定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資格認可。
第十條 申請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專業評審人員,上述人員應當獲得食品相關專業的本科以上學歷、有食品工藝方面的實踐經驗、接受過HACCP培訓并取得了認證人員注冊機構的注冊。
第十一條 HACCP認證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有關國際標準、準則或者規范等。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可申請HACCP認證。經認證機構按照規定評審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頒發HACCP認證證書。
第四章 驗 證
第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驗證。驗證的依據是本規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據中國政府主管部門與外國(地區)有關機構簽訂的雙邊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及國外有關要求,企業應當接受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的驗證。
第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下列企業實施驗證:
(一)產品列入《目錄》的企業;
(二)國外有關機構要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HACCP驗證證書的企業。
第十五條 驗證的重點是:
㈠企業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的證明文件或者認證機構的HACCP認證文件;
㈡企業HACCP計劃的合理性,即對所有潛在的顯著危害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適當的控制措施;
㈢企業HACCP計劃實施的有效性,即HACCP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實施后企業及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得到有效保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對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實施監督,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HACCP驗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監督、管理全國的HACCP認證認可工作,監督、規范HACCP認證活動。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認證咨詢和培訓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我國企業HACCP驗證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受理有關的投訴、申訴,并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HACCP驗證中,發現認證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HACCP認證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及虛假認證和買證、賣證的,應當報國家認監委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以下術語的含義是:
㈠“關鍵控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CCP)”是指可將某一項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點。
㈡“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HACCP)”是指對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識別、評估和控制的系統化方法。
㈢“HACCP計劃”是指在HACCP原理基礎上制訂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書面文件。
㈣“HACCP管理體系”是指企業經過危害分析找出關鍵控制點,制定科學合理的HACCP計劃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有效地運行并能保證達到預期的目的,保證食品安全的體系。
㈤“HACCP管理體系認證”是指企業委托有資格的認證機構對本企業所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認證的活動。
㈥“驗證”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對其他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及其認證、驗證的管理、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以下簡稱HACCP)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驗證以及HACCP的認證工作,提高食品的安全衛生質量,擴大食品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鼓勵從事生產、加工出口食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列入《出口食品衛生注冊需要評審HACCP管理體系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企業,必須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
第三條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企業HACCP管理體系的驗證工作,并根據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的要求,出具HACCP驗證證書。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HACCP管理體系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監督管理HACCP管理體系的實施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驗證工作,負責調整和公布《目錄》。
第二章 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基礎上,建立HACCP管理體系。
企業必須建立和實施衛生標準操作程序,達到以下衛生要求:
㈠接觸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與食品有接觸的物品的水和冰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㈡接觸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內外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和安全;
㈢確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㈣保證操作人員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間設施的清潔;
㈤防止潤滑劑、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學、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對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㈥正確標注、存放和使用各類有毒化學物質;
㈦保證與食品接觸的員工的身體健康和衛生;
㈧清除和預防鼠害、蟲害。
第六條 建立HACCP管理體系應當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㈠進行危害分析,提出預防措施;
㈡確定關鍵控制點(CCPs);
㈢確定關鍵限值;
㈣建立監控程序;
㈤建立糾偏行動計劃;
㈥建立記錄保持程序;
㈦建立驗證程序。
第七條 企業實施HACCP管理體系時,必須由本企業接受過HACCP培訓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經過HACCP培訓的人員承擔相應工作。
第八條 企業負有執行職責的最高管理者負責批準HACCP計劃。HACCP管理體系的運行必須有效保證食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企業在執行中應當定期或者根據需要及時對HACCP計劃進行內部審核和調整。
第三章 認證
第九條 從事HACCP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的機構,應當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準,并按有關規定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資格認可。
第十條 申請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專業評審人員,上述人員應當獲得食品相關專業的本科以上學歷、有食品工藝方面的實踐經驗、接受過HACCP培訓并取得了認證人員注冊機構的注冊。
第十一條 HACCP認證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有關國際標準、準則或者規范等。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可申請HACCP認證。經認證機構按照規定評審符合要求的,由認證機構頒發HACCP認證證書。
第四章 驗 證
第十三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驗證。驗證的依據是本規定第二章的基本要求。
根據中國政府主管部門與外國(地區)有關機構簽訂的雙邊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及國外有關要求,企業應當接受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的驗證。
第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下列企業實施驗證:
(一)產品列入《目錄》的企業;
(二)國外有關機構要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HACCP驗證證書的企業。
第十五條 驗證的重點是:
㈠企業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的證明文件或者認證機構的HACCP認證文件;
㈡企業HACCP計劃的合理性,即對所有潛在的顯著危害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適當的控制措施;
㈢企業HACCP計劃實施的有效性,即HACCP計劃的實施情況,以及實施后企業及產品安全衛生質量得到有效保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對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實施監督,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HACCP驗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監督、管理全國的HACCP認證認可工作,監督、規范HACCP認證活動。從事HACCP認證的認證機構、認證咨詢和培訓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我國企業HACCP驗證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受理有關的投訴、申訴,并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HACCP驗證中,發現認證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機構)的HACCP認證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及虛假認證和買證、賣證的,應當報國家認監委進行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中以下術語的含義是:
㈠“關鍵控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CCP)”是指可將某一項食品安全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至可接受水平的控制點。
㈡“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簡稱HACCP)”是指對食品安全危害予以識別、評估和控制的系統化方法。
㈢“HACCP計劃”是指在HACCP原理基礎上制訂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書面文件。
㈣“HACCP管理體系”是指企業經過危害分析找出關鍵控制點,制定科學合理的HACCP計劃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有效地運行并能保證達到預期的目的,保證食品安全的體系。
㈤“HACCP管理體系認證”是指企業委托有資格的認證機構對本企業所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認證的活動。
㈥“驗證”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外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對企業建立和實施的HACCP管理體系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一條 對其他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及其認證、驗證的管理、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