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保障寧夏清真食品認證工作規范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行政許可工作規范(試行)》、《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質量體系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國際認證通則》,特制定《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2.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加工、銷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業及其產品認證申請、受理、專家評審、審查、決定、發證和監督等工作。
3.職責: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依法實施寧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認證工作。
3.1認證中心所屬認證部(以下簡稱認證部)負責接受清真食品認證的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出具和送達受理文書,向有關專家組和部門移送申請材料。
3.2認證部負責調派專家評審組,組織實施評審,監督檢查評審工作,核查評審書面報告,提出審核意見,報認證中心法定負責人審定,出具送達認證書,對外公示認證登記信息。
3.3專家評審組接受認證部的調派,對申請企業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做出評審報告。
3.4認證中心的法定負責人,決定是否準予清真食品認證許可。
4.認證人員資格:認證檢查人員應當具備清真食品生產、安全及認證檢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或工作經歷,并按照《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經寧夏清真食品認證中心專業培訓取得清真食品認證執業資格證書。
5.認證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通則》。
6.認證工作程序
6.1辦理認證的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組對申請材料的文件審核和現場評審、企業補充材料和企業進行整改的累計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且不計算在辦理認證(受理、審批)的工作時限之內。
6.2認證申請
6.2.1
申請人所應具備的條件:(1)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和《清真食品準營證》的企業,對于入境的清真食品企業及其產品應當出具國際相關的HALAL認證文件。
(2)生產、加工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寧夏回族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
(3)已按照以上基本認證依據和相關專項技術要求,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一般情況下體系需要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6.2.2
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申請表》,并提供認證所需要的相關申請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申請。
6.2.3.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清真食品準營證(或國外的HALAL認證書)、《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編號(如正在報檢者,可出具《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企業的人事管理文件、廠區的平面圖、產品工藝流程圖等與清真食品認證有關的材料。
6.3認證受理
6.3.1
認證部接受申請書時,應當向聲請人公布以下信息:(1)認證范圍;
(2)認證工作程序;
(3)認證依據;
(4)認證書的有效期;
(5)認證收費標準。
6.3.2
認證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審核人應當當場告知,或填寫《認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通知申請人在10日內補齊。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材料,視為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認證部向申請人簽發《自動撤回認證申請通知書》。6.3.3
申請材料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認證部作出受理決定,向申請人出具《認證申請受理決定書》,并書面告知專家評審工作期限。申請事項不屬于清真食品認證范圍的,認證部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填寫《認證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加蓋公章,退回申請材料。6.4專家評審
6.4.1
認證部應在作出受理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指定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并將評審報告報認證部。6.4.2專家評審組
(1)專家組的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必須是奇數);
(2)成員包括伊斯蘭教界權威人士、清真食品方面專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
(3)清真食品方面專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必須有三年以上的相關工作經驗。
(4)以上人員必須經過清真食品認證的相關培訓,經寧夏清真食品認證中心專業培訓取得清真食品認證執業資格證書。
(5)身體健康,并有健康證明。
6.4.3文件審核
專家評審組應當在接到有關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文件審核,提出意見。
6.4.4現場評審
6.4.5.
1文件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專家評審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制定現場評審工作計劃,并通過認證部聯系申請人進行并完成現場評審。6.4.5.2
專家評審組實施現場評審時,應在申請人企業召開見面會,由專家評審組組長向申請人告知評審項目、依據、范圍、方法和評審程序、保密規定及廉政承諾等。6.4.5.3
現場評審結束時,專家評審組應召開總結會,告知現場評審的初步結果。現場評審發現不符合項的,填寫《不符合項及跟蹤評審報告》,告知申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申請人應當在評審記錄和不符合項報告上簽字予以確認。6.5跟蹤評審
申請人完成不符合項的整改后,應當向專家評審組提交書面的不符合項報告。專家評審組在收到不符合項整改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不符合項的跟蹤評審。
6.5.1評審報告上報
專家評審組在完成現場評審和跟蹤評審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實施現場評審的其他材料,提交認證部。
6.6審查與決定
6.6.1審查
認證部接到專家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評審程序、評審記錄、評審報告及評審結果等進行書面核查,提出對申請人清真食品認證評審的審查意見,報認證中心法定代表人批準。認證部在報審中心法定代表人前可以組織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
6.6.2決定
認證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據認證部提交的報批材料和審查意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認證的決定。
6.6.3發證
認證中心法人代表在作出準予認證的10個工作日內,對準予認證的,簽發和送達《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證書》;對不準予認證的,簽發和送達《評審不合格通知書》,并書面告知不予認證的理由。
認證中心負責對外公布獲證企業的名稱、企業地址、認證產品的類別、認證編號及有效日期等相關信息。
6.6.4對認證決定的申訴
申請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的主管部門申訴,該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一個月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6.7監督
6.7.1監督類型與頻次
6.7.1.1
認證中心認證后,要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這些檢查監督包括1年一次的定期監督和日常、隨機監督。6.7.1.2
獲證企業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或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認證中心可進行臨時檢查,并根據情況增加監督頻次。6.7.1.3
季節性產品可將定期監督的時間定為生產季節或生產旺季。6.7.2監督審核應包括以下內容:
(1)清真食品安全體系的保持和變化情況;(2)消費者投訴情況;
(3)涉及變更的范圍。
(4)對上次審核時提出的不符合項所采取糾正措施的審查;
(5)適當時,其他選定范圍。
6.7.3監督結果的評價
獲證企業經監督審核合格的,認證中心應作出保持其認證資格的決定。否則,由認證中心暫停、撤銷或注銷其認證資格。
6.7.4信息通報制度
為確保獲證企業清真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有效,認證企業必須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部通報以下信息。
(1)清真食品企業、人員、產品、工藝、環境等方面變更情況。
(2)消費者投訴和有關部門的檢查中發現嚴重危害清真食品安全問題的情況。
(3)有關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其他影響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重要信息。
6.7.5信息分析
認證中心應對上述信息進行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包括增加監督審核頻次、暫停或撤銷認證資格。
6.8變更
在認證有效期內,變更生產設備、技術流程、廠址、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生產增項的情況下,憑有效證明文件并填寫變更申請表向認證部變更申請。認證中心在收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經過組織現場審查后,作出是否予以變更的決定。作出決定起5個工作日內,對準予變更的,重新簽發和送達《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證書》。對于不準予變更的,簽發和送達《評審不合格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對于已發生影響清真食品文化安全體系變更的,認證中心可收回《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證書》。
6.9認證效力和時效
6.9.1認證效力。
清真食品認定標準權屬獲得以后,只能由申請企業所有,其分廠和加盟連鎖經營者必須重新申請認證。
6.9.2認證的時效
6.9.2.1認證有效期
企業認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可填寫《續認證申請表》辦理重新認證手續。認證中心在有效期屆滿時作出是否準予重新認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視為準予重新申請認證。若不允許重新認證的,要書面說明理由。
6.9.2.2年檢
在認證有效期內,認證中心實行年檢制度,申請人需上報有關材料。年檢時間按發征日期計算。
6.9.2.3重新認證
連續年檢兩次以后,申請人必須辦理重新認證手續。重新申請過程中,可以根據情況減免現場審核程序。
7.認證證書
7.1認證證書有效期3年。
7.2認證證書的管理
7.2.1
暫停認證證書的使用認證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認證中心應當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
(1)獲證企業未按規定使用證書的。
(2)監督結果證明獲證企業管理體系和產品不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通則》,尚不需立即撤銷認證證書。
(3)獲證企業不接受認證部的監督。
(4)企業資質、產品出現變更,沒有及時聲明、申報的。
7.2.2
撤銷認證書獲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其認證資格。
(1)監督結果證明獲證企業管理體系或產品嚴重違反《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通則》要求,立即撤銷其認證證書。
(2)認證書暫停使用期間,該企業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3)獲證企業出現清真食品安全嚴重事故的。
(4)獲證企業堅決不接受認證部對其實施監督的。
(5)企業資質存在造假現象的。
(6)擅自轉讓和延伸認證資格的。
7.2.3
注銷認證證書獲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部應當注銷其認證證書。
(1)認證依據變更,獲證企業不能滿足變更后的要求的。
(2)認證證書超過了有效期,獲證企業未申請重新認證的;
(3)獲證企業申請注銷的。
8.收費
按照有關規定應收取認證費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