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一、為提高區域環境管理水平和環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規范ISO14000國家示范區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后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區域:
(一)地、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域(以下簡稱“城區”);
(二)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等(以下簡稱“園區”);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風景名勝區等(以下簡稱“景區”)。
上述地區在達到《ISO14000國家示范區創建標準及評價方法》(附一)后可申請創建ISO14000國家示范區。
三、本辦法適用于ISO14000國家示范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后續管理等。
四、ISO14000國家示范區創建原則:
(一)自愿性原則;
(二)示范性原則;
(三)輻射性原則;
(四)創新性原則。
申 報
五、ISO14000國家示范區由區域管理機構申報,經所在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風景名勝區也可經科技部、建設部推薦。
六、ISO14000國家示范區的申報條件
(一)有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環境管理機構,各級組織環境管理職責明確;
(二)已經按照ISO14001標準的要求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通過認證并持續有效運行6個月以上;
(三)區域內15%以上工業污染企業建立了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
(四)按全過程管理原則制定環境管理、污染預防、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節能降耗、廢物利用、綠色采購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勵政策;
(五)建立突發性生產安全、自然災害、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措施、演練人員培訓制度,區域內相關組織和人員的環境意識普遍提高,自覺參與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
七、ISO14000國家示范區申請材料包括:
(一)ISO14000國家示范區申請函;
(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
(三)ISO14000國家示范區創建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編寫綱要見附二)。
八、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
(二)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九、ISO14000省級示范區如符合條件,也可按上述程序申報國家級示范區。
創 建
十、申請ISO14000國家示范區的區域,應按ISO14001標準和ISO14000國家示范區創建標準的要求,制定環境管理方針和目標,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境管理職責,編制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建立運行監控機制,確保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區域內相關組織積極建立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并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