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use
GB/T 24001-1996
idISO 14001:1996
引 言
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控制其活動、產品或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并證實良好的環境表現(行為)。這是由于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陸續出臺,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包括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定自身的環境表現(行為)。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保證,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表現(行為)不僅現在滿足,并將持續滿足法律與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并將其納入全部管理活動的整體。
國際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它們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國際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制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一個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該體系擬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于各個層次與職能,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據以建立一套程序,用來設立環境方針和目標,實現對它們的符合,并向外界進行展示這種符合性;同時這一體系還可用來評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需求和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復涉及的。
本規范提出了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注冊和(或)自我聲明的要求,它和用來為組織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差別。環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內涵,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性與競爭性含義。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展示對本標準的成功實施,使相關方確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環境管理體系。
關于環境管理支持技術指南見其他標準。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用于認證、注冊和(或)自我聲明目的,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GB/T24004—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圖1本標準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
應當說明的是,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對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進行持續改進作出承諾外,未提出對環境表現(行為)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表現(行為)的組織,可能都是遵守本標準要求的。
系統地采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手段,有助于得到對所有相關方都是最優化的結果。然而,采用本標準本身,并不能保證取得最優化環境結果。為了實現環境目標,環境管理體系應能促進組織在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根據需要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該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擬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面的因素,因而不包含與之有關的要求,但它并不刻意限制一個組織將這方面要素納入整個管理體系,盡管它的認證/注冊過程僅適用于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與GB/T 19000系列質量體系標準遵循共同的管理體系原則,組織可選取一個與GB/T 19000系列相符的現行管理體系,作為其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但應當看到,管理體系各要素的應用會因不同目的和不同相關方而異。質量管理體系針對的是顧客需要,而環境管理體系則針對眾多相關方和社會對環境保護的不斷發展的需要。
本標準中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不必獨立于現行的管理體系要素。在一些情況下,可對現行管理體系要素加以修改,使之適合本標準的要求。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要求和重大環境影響信息,制定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可為組織所控制,以及可能希望組織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向外界展示符合性;
d)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注冊;
e)對符合本標準的情況進行自我鑒定和自我聲明。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適用于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性質、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規范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對于本標準的任何應用,都應明確界定其范圍。
注:為使用方便起見,“規范”部分和附錄A中的條目采用了互相對應的序號,例如,4.3.3和A3.3的內容都是關于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敘述, 4.5.4和A5.4的內容都是關于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等。
2. 引用標準
目前尚無引用標準。
3.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強化環境管理體系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的環境方針,實現對整體環境表現(行為)的改進。
注: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于活動的所有方面。
3.2 環境 environment
組織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注: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3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
一個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注: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環境因素。
3.4 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
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給環境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5 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mental management systems
整個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為制定、實施、實現、評審和保持環境方針所需的組織機構、計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序、過程和資源。
3.6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environmental managernent system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并予以評價,以判斷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準則的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系統化驗證過程,包括將這一過程的結果呈報管理者。
3.7 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
組織依據其環境方針規定自己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8 環境表現(行為)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基于其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對它的環境因素進行控制所取得的可測量的環境管理體系結果。
3.9 環境方針 environrnental policy
組織對其全部環境表現(行為)的意圖與原則的聲明,它為組織的行為及環境目標和指標的建立提供了一個框架。
3.10 環境指標 enviromental target
直接來自環境目標,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需規定并滿足的具體的環境表現(行為)要求,它們可適用于組織或其局部,如可行應予以量化。
3.11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組織的環境表現(行為)或受其環境表現(行為)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2 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3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旨在避免、減少或控制污染而對各種過程、慣例、材料或產品的采用,可包括再循環、處理、過程更改、控制機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材料替代等。
注:污染預防的潛在利益包括減少有害的環境影響、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
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本章描述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4.2 環境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制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它:
a) 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規模與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組織應遵守的其它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并傳達到全體員工;
f)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 規劃(策劃)
4.3.1 環境因素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確定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可望對其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從中判定那些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組織應確保在建立環境目標時,對與這些重大影響有關的因素加以考慮。
組織應及時更新這方面的信息。
4.3.2 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用來確定適用于其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它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4.3.3 目標和指標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并保持環境目標和指標。環境目標和指標應形成文件。
組織在建立與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與其他要求,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可選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各相關方的觀點。
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并包括對預防污染的承諾。
4.3.4 環境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環境管理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的每一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如果一個項目涉及到新的開發和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或服務,就應對有關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環境管理與該項目相適應。
4.4 實施與運行
4.4.1 組織機構和職責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管理者應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與控制提供必要的資源,其中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技術以及財力資源。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建立、實施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b) 向最高管理者匯報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并為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提供依據。
4.4.2 培訓、意識與能力
組織應確定培訓的需求。應要求其工作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所有人員都經過相應的培訓。
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使處于每一有關職能與層次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活動中實際的或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
c) 他們在執行環境方針與程序,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從事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應具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和(或)工作經驗,從而勝任他所擔負的工作。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 組織內各層次和職能間的內部信息交流;
b)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文件形成和答復。
組織應考慮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外部聯絡的處理,并記錄其決定。
4.4.4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組織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a) 對管理體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b) 查詢相關文件的途徑。
4.4.5 文件控制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控制本標準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從而確保:
a) 文件便于查找;
b) 對文件進行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并由受權人員確認其適宜性;
c) 凡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具有關鍵作用的崗位,都可能得到有關文件的現行版本;
d) 迅速將失效文件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誤用;
e) 對出于法律和(或)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予以標識。
所有文件均須字跡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訂日期),標識明確,妥善保管,并在規定期間內予以留存。應規定并保持有關建立和修改各種類型文件的程序與職責。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確定與所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有關的運行與活動。應針對這些活動(包括維護工作)制定計劃,確保它們在程序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程序的建立應符合下述要求:
a) 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環境方針和目標與指標的運行,應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
b) 在程序中對運行標準予以規定;
c) 對于組織所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可標識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管理程序,并將有關的程序與要求通報供方和承包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以確定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做出響應,并預防或減少可能伴隨的環境影響。
必要時,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后,組織應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的程序予以評審和修訂。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序。
4.5 檢查和糾正措施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側和測量。其中應包括對環境表現、有關的運行控制、對組織環境目際和指標符合情況的跟蹤信息進行記錄。
監測設備應予校準并妥善維護,并根據組織的程序保存校準與維護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以文件支持的程序,以定期評價對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
4.5.2 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來規定有關的職責和權限,對不符合進行處理與調查,采取措施減少由此產生的影響,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并予完成。
任何旨在消除已存在和潛在不符合的原因的糾正或預防措施,應與該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環境影響相適應。
對于糾正與預防措施所引起對程序文件的任何更改,組織均應遵照實施并予以記錄。
4.5.3 記錄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用來標識、保存與處置有關環境管理的記錄。這些記錄中還應包括培訓記錄和審核與評審結果。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具備對相關活動、產品或服務的可追溯性。對環境記錄的保存和管理應使之便于查閱,避免損壞、變質或遺失。應規定其保存期限并予記錄。
組織應保存記錄,在對其體系及自身適宜時,用來證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5.4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組織應制定并保持用于定期開展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一個或多個方案和一些程序,進行審核的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1)是否符合對環境管理工作的預定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是否得到了正確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送審核結果。
組織的審核方案(包括時間表)的制定,應立足于所涉及活動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前審核的結果。為全面起見,審核程序中應包括審核的范圍、頻次和方法,以及實施審核和報告結果的職責與要求。
4.6 管理評審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按其規定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評審過程應確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進行評價工作。評審工作應形成文件。
管理評審應根據環境管理體系審核的結果、不斷變化的客觀環境和持續改進的承諾,指出對方針、目標以及環境管理體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規范使用指南
本附錄對“要求”作了進一步說明,以防止對“規范”的錯誤解釋。本附錄僅涉及第4章中所述的關于“要求”的內容。
A1 總要求
實施“規范”所規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目的,是改進環境表現(行為)。“規范”立足于這樣一個基本概念,即組織將定期評審與評價其環境管理體系,以尋求對它進行改進的可能性并予以實施。而對環境管理體系的改進,是為了實現環境表現(行為)的進一步改進。
環境管理體系為持續改進的實現提供了一個結構化的過程,改進的程度和范圍由組織根據其經濟狀況和其他客觀條件自行決定。盡管可以期望通過采用系統化的方法,實現環境表現(行為)上的某些改進,但應當認識到,環境管理體系畢竟只是一種工具,其作用是幫助組織去實現和系統地控制它自己設定的環境表現(行為)水準。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本身并不必然地導致立即降低有害環境影響的結果。
是在整個組織內,還是僅在一些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本標準,可由組織自行決定。如果僅在特定的工作部門或活動中實施,可以采納組織內其他部分業已建立的方針和程序,用來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只要它們適用于行將采用本標準的這些特定部門或活動。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盡與復雜程度,文件提供的程度,支持體系運行的資源,都取決于組織的規模及其所從事活動的性質,對于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把環境事務納入整個管理體系,將有助于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同時有助于提高效能,明確責任。
本標準規定的管理體系要求,是建立在一個由“計劃(策劃)、實施、檢查、評審”諸環節構成的動態循環過程的基礎上。
該體系應使組織能夠:
a) 制定適宜的環境方針;
b) 確定其過去、當前或計劃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環境因素,以判定其中的重大環境影響;
c) 確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d) 確定優先事項,建立適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 建立組織機構,制定方案,以實施環境方針,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
f) 順利開展規劃(策劃)、控制、監測、糾正措施、審核與評審活動,以確保對環境方針的遵循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
g) 根據不斷變化的客觀條件作出修正。
A2 環境方針
環境方針是實施與改進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推動力,具有保持和潛在改進環境表現(行為)的作用。因此,環境方針須反映最高管理者對遵循有關法律和保證持續改進的承諾。環境方針是組織建立目標和指標的基礎。對方針的規定應當作到意義明確,使內、外相關方都易于理解。應當對方針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條件和信息。方針的應用范圍應當是可以明確界定的。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規定其環境方針并將其形成文件。如果它從屬于一個更大的組織,其環境方針還應符合后者的方針,并得到后者的認可。
注:最高管理者可以是對組織負有執行職責的個人或集體。
A3 規劃(策劃)
A3.1環境因素
4.3.1提供了一個過程,組織可據此確定哪些重要環境因素應作為其的環境管理體系的優先事項。該過程應考慮到分析工作的費用和時間,以及可靠數據的可得性。可以利用出于法規或其他目的所取得的現有信息。組織還可以把他們所關心的環境因素的實際控制程度也納入考慮范圍。組織應當考慮其現行的,以及與此有關的過去的活動、產品和(或)服務所伴隨的投入和產出,以確定自身的環境因素。
如果一個組織尚未建立環境管理體系,首先應當通過評審的方式來確定自己的環境狀況,這樣做的目的,是對組織所具有的一切環境因素予以考慮,以此作為建立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
已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可以不進行這一評審。
評審范圍應覆蓋下列四個關鍵方面:
a) 法律、法規要求;
b) 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
c) 對所有現行環境管理活動與程序的審查;
d) 對來自以往事件調查的反饋意見的評價。
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當考慮到組織內的正常和異常運行條件,以及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態。
評審的適宜作法可包括使用調查表、面談、直接檢驗和測量,利用以往審核或其他評審的結果等,應視活動性質而定。
應對涉及下列因素的工作部門的活動所伴隨的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予以考慮:
a) 向大氣的排放;
b) 向水體的排放;
c) 廢物管理;
d) 土地污染;
e) 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
f) 其他當地環境問題和社區性問題。
這一過程中應考慮到正常運行條件,關閉與啟動時的條件,以及可合理預見的情況或緊急狀態所伴隨的潛在的重大環境影響。
這一過程的目的在于確定與活動,產品或服務所伴隨的重大環境影響,而不要求作具體的生命周期評價。組織無須對它的每一種產品、部件和原材料投入都作出評價。他們可以從活動、產品或服務中選擇出某些屬類,從中確定那些最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因素。
對產品環境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因組織所面臨的市場情況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相對說來,組織的承包方或供方的控制作用較微弱,而由于組織負責產品的設計,它能通過這一過程明顯地改變環境因素,如通過更換某種輸入材料。考慮到組織在他們產品的使用和處置過程中控制作用有限,在可行時,他們應考慮建立適當的貯運與處置機制。但這一規定不意味著改變或增加組織的法律責任。
A3.2法律與其他要求
組織應遵守的其他要求示例:
a) 行業規范;
b) 與有關機構的協定;
c) 非法規性指南。
A3.3 目標和指標
凡屬可行,目標均應具體,指標均應可測量,必要時應將預防措施考慮在內。
對技術的選擇,可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考慮選用效益高、成本低。適于應用的最佳可行技術。
正文中提及對組織的財務要求,不意味著組織必須采取環境成本核算。
A3.4 環境管理方案
制定與執行一個或多個方案是成功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一個關鍵要素。方案中應說明如何實現組織的環境目標和指標,包括時間進度和負責實施環境方針的人員。方案可予細化,具體到組織運行的基本要素。方案中應包括對新活動的環境評審。
在適當和可行時,無論對現行還是新增的活動、產品或服務,方案中可包括對計劃設計、生產,營銷和處置的考慮。對于產品,可從設計、材料、加工、使用及最終處置等方面進行考慮。對于安裝工作或工藝上的重大修改,可從計劃、設計、施工、試運行、運行,以及根據組織決定的適當時間予以關閉等方面考慮。
A4 實施與運行
A4.1 組織結構和職責
環境管理體系的成功實施需要組織內全體員工的承諾。因此,不能認為環境上職責僅限于環境職能部門,事實上,組織內的其他部門,如運行管理部門,人事部門等,也可以有這方面責任。
這一承諾始于最高管理者,他(們)應制定組織的環境方針并確保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作為上述承諾的一部分,是指定專門的管理者代表,規定他(們)對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職責和權限。對于大型或復雜的組織,可以有不止一個管理者代表。對于中、小型企業,可由一個人承擔這些職責。最高管理者還應確保提供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與保持所需的適當的資源。另一重要事項是妥善規定環境管理體系的關鍵職責,并落實到有關人員。
A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套確定培訓需求的程序。同時,它還應要求代表它工作的承包方證實其員工接受過必要的培訓。
管理者應對確保人員勝任性(特別是行使環境管理職能的人員)所需的經驗、能力和培訓水平予以確定。
A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實施對有關信息和相關方要求的接受、歸檔與答復的程序。該程序可包括與相關方的對話和對他們所關注的問題的考慮。在某些情祝下,對相關方所關注事務的答復中,可包含有關組織運行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的內容。這些程序中,還應包含就應急計劃和其他問題與官方機構的聯絡事宜。
A4.4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文件內容應足夠詳盡,以充分描述環境管理體系的核心要素,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的情況。同時,還應能指示出獲取關于環境管理體系中具體運行部分的更詳細信息的途徑。可將環境文件納入組織實施的其他體系的文件。不強求編制專門手冊。
有關文件應包括:
a) 過程信息;
b) 組織機構圖;
c) 內部標準與運行程序;
d) 現場應急計劃。
A4.5 文件控制
4.4.5旨在確保組織對文件的建立與保持能夠充分適應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需要。但組織應將主要注意力放在環境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及其環境表現(行為)上,而不應過分追求一個繁瑣的文件控制系統。
A4.6 運行控制
將來修訂時可能會增添這方面的內容。
A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將來修訂時可能會增添這方面的內容。
A5 檢查與糾正措施
A5.1 監測和測量
將來修訂時可能會增添這方面的內容。
A5.2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組織在制定與保持用于調查與糾正不符合的程序時,應包含下列基本內容:
a) 確定引起不符合的原因;
b) 確定并實行必要的糾正措施;
c) 實施或修改必要的控制措施,以防再度發生不符合;
d) 記錄由糾正措施所導致的對書面程序的任何更改。
根據情況的不同,有時糾正措施可能只需略為計劃,并能迅速見效,但有時可能是一項復雜、長期的活動。相應的文件應與糾正措施的規模相適配。
A5.3 記錄
用來標識、保持與處置記錄的程序,應將重點放在那些為實施與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和關于環境目標和指標實現程度的記錄上。
環境記錄可包括:
a) 關于適用的環境法律與其他要求的信息;
b) 投訴記錄;
c) 培訓記錄;
d) 過程信息;
e) 產品信息;
f) 檢查、維護與校準記錄;
g) 有關的供方與承包方信息;
h) 事故報告;
i) 應急準備與響應信息;
j) 重要環境因素信息;
k) 審核結果
l)管理評審。
應對機密業務信息的管理給以適當考慮。
A5.4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
審核方案與程序應包括:
a) 待審核的活動與區域;
b) 審核的頻次;
c) 管理與實施審核的職責;
d) 審核結果的通報;
e) 審核員的能力;
f) 如何實施審核。
審核工作可由組織內部人員或組織聘請的外部人員承擔,無論哪種情況,從事審核的人員都應做到公正,客觀。
A6 管理評審
為了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適用性和有效性,從而取得良好的環境表現(行為)。組織的管理者應按規定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與評價。評審范圍應當全面,但不必在一次評審中涉及環境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同時評審過程可以延續一段時間。
對方針、目標與程序的評審,應由制定它們的相應管理層承擔。
評審內容應包括:
a) 審核結果;
b) 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c) 面對變化的條件與信息,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具有持續的適用性;
d) 相關方關注的問題。
觀察結果、結論與建議應形成文件,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