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召回是指按照所要求的一定的程序,由缺陷或瑕疵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保等問題的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消費者等有關方面關于缺陷或瑕疵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或瑕疵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產品缺陷或瑕疵的過程。召回所說的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這種缺陷更多地表現為潛在的隱患。召回是針對群發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個案。產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著產品整體不好。同樣,對食品召回而言,ISO22000:DIS提出了召回的對象是“不安全的不合格品不在組織控制范圍內時,組織應通知相關方,并啟動召回”,召回的是交付的被確定為不安全的批次終產品。
維護公共安全,是一個成熟企業所做的必然選擇。盡管召回對于企業而言,意味著巨大的成本付出,然而市場經濟也是誠信經濟。實施召回,不但不會影響企業在公眾中的形象,反而還會提升企業的信譽,給消費者和全社會留下誠實守信的美名。 公共安全至上,是召回制度建立和實施的源動力。對于這樣一個新鮮事物,無論是召回的具體實施者--企業,還是召回的監督管理者--政府,都要經歷一個磨合期。但是只要遵守公共安全至上的準則,我們有理由相信召回的成功實施將為消費者編織一張安全網,為企業打造一塊誠信牌,為政府形象增添一抹新亮色。
一、產品召回的現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消費者對知情權的要求越來越高,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對缺陷產品及時召回是企業明智的選擇。刻意回避缺陷產品的召回,無疑把潛在的用戶群對企業、品牌、產品的信任拱手讓出,同時,它還很可能要為此付出比召回高得多的代價。所幸我們的產品召回已走出了第一步:2004年,對國家監督抽查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插頭插座予以強制收回。消費者可以對所公布收回名單中所列規格型號的產品,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退貨;銷售者可向生產者提出退貨。同時,還要求有關生產企業限期收回本次公布名單中列出的已出廠、銷售的產品,經銷企業要將這些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對國內食品組織而言,普遍存在規模小、加工工藝落后、基礎設施先天及投入不足,食品組織食品安全保證能力不足,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淡薄,社會總體誠信機制的缺乏在食品行業的表現尤為突出,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對政府食品安全的監管帶來難度。食品的召回對中國食品行業而言似乎是比較遙遠和陌生的。國內企業在產品召回策略上有兩種傾向:一是企業本身沒有產品召回的主動性。一旦發生產品召回,對企業來說,即意味著經濟損失。對很多還沒有做大做強甚至還是發展中的中小企業來說,召回的費用很大,而且信譽可能因此受到影響,再加之中國消費者的自我維權意識差,所以這些企業多采取欲蓋彌彰,瞞天過海的策略,能逃避就逃避,能掩蓋就掩蓋。二是中國企業普遍缺乏產品召回的技巧和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即使萬不得已召回,也是極為被動,不知道該如何應對和引導公眾、媒體和用戶,任由負面輿論、猜測漫天飛。
二、食品召回的必要性
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是食品生產企業的責任,是中國食品行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必然要求。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無疑給生產廠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產品一旦出現被召回的情況對廠商的影響是巨大的,明智的廠商必然強化自己的產品質量。實施產品召回制度,將把那些質量差、技術落后、存在安全隱患、污染環境的問題產品逐出市場。實施產品召回制度,還可以強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使不法廠商無立足之地,把缺陷產品驅逐出市場。因此,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可以凈化我國市場環境。市場經濟也是誠信經濟,召回也意味著信用經濟的發展。事實上,沒有十全十美的產品,或多或少會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或不足,企業一旦發現問題,只有積極主動地“召回”,并向消費者說明白、講清楚,認真進行整改,相信不僅會得到消費者的理解,而且還會得到全社會和消費者的肯定和贊揚,留下一個誠實守信的美名,從而使企業獲得潛在和無形的利益,有利于鞏固和擴大市場。
食品的召回是現代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食品召回是食品安全管理領域的國際慣例。召回的要求既是針對國內食品生產經營組織,同樣適用于進入中國市場的國外食品。
實施食品召回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利益。在國內,由于沒有召回制,生產廠商缺乏對產品質量意識的足夠重視,急功近利,不注意產品質量的提高,甚至將市場作為產品的檢測場、試驗場,在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就急于投入市場,產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即使在發生了事故之后,許多廠商仍舊百般推脫責任,逃避應盡的義務。如果建立了召回制度,就會迫使廠商不斷修改設計,提高質量,彌補產品的內在缺陷,加強食品基礎設施的建設,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方式加工產品。這自然會促進我國食品企業不斷改進技術,提高生產加工水平,使產品技術水平得以提高。由于消費者在食品交易過程中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將是對其權益的有力保障。就進口產品而言,如果召回制度不建立,境外食品在國內市場上將不受約束,類似曾經出現的召回只在其他國家實施,而遺漏中國市場的情況可能還會發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還將不能避免,這對中國消費者是不公平的。
三、食品召回的條件
缺陷是產品被召回的基礎,即確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問題。ISO9000:2000對缺陷的定義為“未滿足與預期或規定用途有關的要求”。《關于人身傷亡的產品責任的歐洲公約》認為,“考慮了包括介紹產品在內的所有情況后,若產品未給人們提供有權期待的安全”則該產品存在缺陷。英國的1978年《消費者保護法》認為,“如果產品的安全性沒有達到人們通常有權期望的程度,那么產品就存在著缺陷。”美國的《統一產品責任法》認為:“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證明產品存在缺陷:(1)產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產品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給予適當警告或指示,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產品不符合產品銷售者的明示擔保,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按照ISO22000:DIS 7.9.3條的規定,“在超出關鍵限值的條件下生產的產品視為潛在不安全產品,應按7.9.4潛在不安全產品要求進行處理。對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應根據不合格原因和由此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進行評價,并在必要時按7.9.4的要求進行處理。評價應予記錄。”ISO9000:2000對“不合格”的定義為“未滿足要求”,對“要求”的定義為“明示的、通常隱含的或必須履行的需求或期望”。ISO22000:DIS對食品安全的定義為“食品在按照預期用途進行制備和(或)食用時不會傷害消費者的保證。”因此,偏離關鍵限值和操作性前提方案的生產條件下都是體系范疇的過程不合格,但是過程的不合格并非一定導致產品的不合格,不合格品也不等于潛在不安全產品,只有偏離關鍵限值或某些偏離操作性前提方案條件下生產的產品才是潛在不安全產品,潛在不安全產品也不等于不安全產品,是否屬于安全產品需要依據其特定的預期用途進行安全性評價來確定。需要召回的是不在組織控制范圍內的不安全批次終產品。因此可能會出現“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或“合格的不安全食品”,合格與否主要基于產品質量范疇,而安全與否主要基于安全性評價的結果而言。
四、食品召回的分類
食品召回的主要目的在于盡快停止有問題食品的流通和銷售,通知公眾和有關管理機構,以及將有問題的食品迅速地撤出市場。根據召回范圍的不同,食品回收可分為三種級別:(1)批發級別回收:如對批發商、流通中心和進口商手中的食品進行回收。(2)零售級別回收:如對超市、雜貨店、醫院、餐館和其它大的餐飲店、體育館、零售渠道如外賣店和保健食品商店等的食品進行回收。(3)消費者級別回收:對消費者手中的食品進行回收。導致采取這種回收的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最為嚴重,成本最高,這種回收也最徹底。
根據缺陷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的評估,可分為:一級召回——針對那些有極大可能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的產品所進行的召回,如存在肉毒梭狀芽胞桿菌、沙門氏菌、單核細胞增多性李斯特氏菌、有毒化學物和有害外來物尸體的食品,以及存在嚴重缺陷、已經構成潛在健康風險如未進行正確標注或者摻假的食品;二級召回——針對那些有可能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或者很大可能引起中度傷害、疾病的食品所進行的召回;三級召回——針對那些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可能性極小、引起中度傷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或者不可能引起傷害和疾病,只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產品召回,如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的標識上必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但該產品上卻沒有標明的食品。對于存在質量缺陷、但尚未構成潛在健康風險的食品,或者需要進一步調查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回收的食品,可以進行撤回(withdrawal)。例如食品生產商定期撤回超過保存期或保質期的食品,就不屬于食品召回的范疇。
根據召回的方式可分為主動召回與強制召回,通過7.6.4關鍵控制點的監控,8.2監視和測量,8.3.2基于單項驗證結果的評價中依據終產品的測試進行驗證,8.4控制措施組合的確認等環節發現不安全食品,或通過開展“用戶滿意程度”調查活動或其他方式等外部溝通發現不安全食品,主動對某種產品進行召回,當廠商惡意隱瞞不安全食品、拒不采取糾正措施時,由政府實施強制性的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