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審核員和獲證組織而言,GB/T19001標準7.3“設計與開發(7.3) ”是較為熟知的內容。但近年來發現,不管是審核員的現場審核,還是獲證組織的實施,對該條款的理解欠準確、實際操作不當 ,出現了標準要求與組織的實際操作脫節,甚至出現兩層皮和走過場的現象。為此,筆者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設計與開發(7.3)
GB/T19000標準 3.4.4條款將“設計與開發(7.3)”定義為“將要求轉換為產品、過程或體系的規定的特性或規范的一組過程”。據此 ,設計與開發(7.3)這一術語可從如下幾層理解。
l.設計與開發(7.3)的依據是要求。這些要求是 設計與開發(7.3)的需求與期望。要求由顧客或組織內部、組織的相關方提出。要求的內容可以是明示的要求、隱含的要求、法律法規的要 求等。其中,規定的要求是明示的要求和可以在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明確提出的要求;隱含的要求是組織、顧客或其他 相關方的慣例或一般做法,這些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2.設計與開發(7.3)的目的,是 將要求轉化為特性或規范。這里所指的特性,可以是固有特性,也可以是賦子特性。其中,固有特性指質量特性,這是客觀存在的或 永久的特性,如產品的功能或性能特性等。賦予特性則是人為賦予的,如產品的價格、交貨期等特性。這里所指的規范,應是闡明要 求的文件。這些規范可能與產品或活動相關,如過程的操作規范。試驗規范、產品規范等。
3.設計與開發(7.3)的對象可以是產品、過程或體系。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是將產品的要求轉化為產品特性或規范。這種產品的 特性應指產品的固有特性。這些特性往往通過設計文件,如計算書、配方或圖樣等于以表述。過程的設計與開發(7.3),通常指工藝設計, 包括工藝方案的設計、工藝流程及工藝方法的設計與開發等。體系的開發和設計,可以是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 全管理體系的設計與開發(7.3)等。
4.設計與開發(7.3)是將要求轉化為特性或規范的一組過程。 這些過程的輸人是相關要求,轉化則是需要開展的活動,過程的輸出則是相關的設計文件或信息。這些過程應根據不同產品或體系的 需要,由組織予以識別和確定。
5.GB/T19001標準7.3“設計與開發(7.3)’所指 的對象,則是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是將產品的要求轉化為產品特性和規范的過程。通過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決定產品的固有特性,這 是組織產品實現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應予充分關注。本文以下討論的內容,全部針對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
二、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
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是組織進行質量策 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策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針對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確定設計和 開發所需階段和過程。以典型批量生產的硬件產品為例,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過程可以包括策劃過程。通過市場調查,將了解到的顧客 要求作為設計輸人,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產品預測規劃、產品設想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等。在綜合分析和評價的基礎上給出產品建議 書,作為決策階段的輸人信息。通過決策分析,給出產品設計任務書或設計計劃書作為決策階段的輸出。進而通過設計階段的初步設 計、技術設計和工作圖設計等過程,初步完成產品的設計任務。還可以通過樣機試制過程(試制樣機、樣機試驗、樣機鑒定),改進 設計過程,小批試制過程(確定工藝方案、小批鑒定、試銷售),批量生產過程(產品定型和批量生產),以及設計評審、設計驗證 和設計確認等過程,全面完成設計任務,達到批量投產的目的。
2.在確定設計與開發(7.3) 所需過程時,應根據不同產品的不同需要,明確安排設計評審、設計驗證和設計確認的時機和要求。例如,針對硬件產品,要求對決 策階段的設計輸人信息進行適宜性和充分性的設計評審,以便為設計提供準確依據。在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工作圖設計的不同階段 ,根據設計產品的實際需要,可安排適宜的階段性設計評審或設計驗證。產品樣機完成后,則可以安排設計確認活動等。以上設計評 審。設計驗證和設計確認等,都要通過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作出規定,作為后續執行設計與開發(7.3)任務的依據。
3.通過策劃,安排適宜的設計人員從事具體設計活動,并明確規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還 應注意各不同設計環節的技術接口,隨時溝通,以確保設計各環節協凋一致。
4.由于 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是在具體實施產品設計之前所作的總體安排,在具體的設計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相關條件或情況的變化。因此, 策劃的輸出需根據產品設計的實際需要,對已做的策劃安排隨時進行更新或調整,以便適應設計與開發(7.3)條件變化后的需要。
三、設計與開發(7.3)的輸入
1.設計與開發(7.3)的 輸人是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依據和要求。這就要求產品設計輸人的信息要準確、全面和適宜。這種依據和要求不能過高或過低。如果提 出要求過高,設計的產品不容易實現,而且可能提高了產品的成本。如果要求過低,可能影響預期的產品設計目標。如果這些輸人信 息不準確、不全面或不適宜,都會直接影響產品的設計質量,或為組織帶來較大風險。因此,73二條款明確提出應對這些輸人進行評 審,以確保輸人是充分與適宜的,并且這些要求應完整、清楚,不能自相矛盾。通過對設計與開發(7.3)輸人信息的評審,確保這些設計和 開發的依據是充分與適宜的,這是確保產品設計質量的重要控制環節之一。
2.一般情 況下,產品設計輸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產品的功能和性能要求,適用的法律法現要求,以及以前成功設計所能提供的相關信息和要求 等。
3.對設計與開發(7.3)輸人信息,需按規定作好記錄。732“設計和開 發輸人”明確提出“應確定與產品要求有關的輸人,并保持記錄”的要求,從而做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具有可追溯性 ,并做到依據清楚、明確,有據可查。
四、設計與開發(7.3)輸出
1.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是設計與開發(7.3)的成果,井作為產品實現后續活動的重要依據。不同的 硬件產品、流程型材料、服務和軟件產品等不同類型產品的設計輸出,可能由不同方式給出。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應根據設計與開發(7.3) 策劃所確定的不同設計階段,根據設計與開發(7.3)產品的實際需要,給出階段性設計輸出文件或相關信息。這些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文件或 信息,應能夠針對產品的設計輸人要求得到驗證的方式給出,并滿足設計輸人的要求。還應為后續的采購、生產和服務的提供等過程 給出適宜的信息,提供可靠依據。這些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文件或信息,還應包括或引用產品接收準則的相關內容。
2.GB/T19001標準7.3.3d條款要求,應規定對產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產品特性。 這就說明,通過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給出產品特性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有些產品特性直接影響產品的安全或使用功能,而有些產品 特性則無關緊要,對產品的使用要求沒有較大影響。例如,汽車制動裝置和轉向器的產品質量特性不符合要求壩V汽車在行駛中可能造 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因此,對設計與開發(7.3)給出的產品特性,應特別關注涉及產品安全和直接影響產品使用功能的質量特性。
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將設計與開發(7.3)給出的質量特性,按不同的重要 程度,進行質量特性重要度分級,如關鍵質量特性、重要質量特性和一般質量特性。一般情況下,產品的關鍵質量特性和重要質量特 性,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中應占較小數量,而一般質量特性則占較大比重。在后續的編制工藝文件、采購、制造、檢驗等過程的實施 中,對關鍵、重要質量特性都應嚴密監控。工藝文件應重點說明操作要求,檢驗過程要嚴格把關。對這些特性涉及的過程,可以通過 設置質量控制點等方式重點實施過程控制。對一般質量特性實施一般的管理和控制,即可以滿足產品的要求。這樣,可以使組織集中 主要精力解決主要問題,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質量特性重要度分級的表述方式很多, 可以直接標注在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件上,以不同的符號或說明加以區分,也可以綜合給出設計與開發(7.3)產品的質量特性重要度分 級表,標明關鍵。重要和一般質量特性,還可以在產品設計與開發(7.3)文件或質量特性重要度分級表中,只標明關鍵、重要質量特性,而 對一般質量特性不作標注,同時予以說明。
3.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往往以產品圖樣、產 品規范、服務規范。產品計算書、產品配方等方式予以表述。無論以何種方式表述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文件或信息,都要按733條款 “應在放行前得到批準”的要求,對放行的設計輸出進行批準。這種批準,應由組織授權的人員,評價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 件或相關信息的適宜性和充分性,是否滿足設計與開發(7.3)輸人的要求。批準人應對批準的輸出文件全面負責。
五、設計與開發(7.3)評審
GB/T19000標準3i7 條款將“評審”定義為“為確定主題事項達到規定目標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活動。”據此,對 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評審,可以理解為如下幾層含義。
1.評審的對象和主題事項是階段 性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文件或相關信息。這樣,有些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需要形成文件,如硬件產品的設計圖樣和計算書等;有些產 品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則可以以其他方式表達相關的信息,不一定形成文件,如簡單的產品或服務可以采用口頭規定的方式傳達相關 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信息。不論設計與開發(7.3)輸出是否形成文件,都要根據規定進行設計評審。
2.依據GB/T19001標準7.3.4條款關于“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系統的評審”的有關要求,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目的是 對設計與開發(7.3)輸出進行系統性、綜合性評價。通過評審確認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能否滿足設計目標的要求,并通過評審重點提出設計 和開發的輸出信息存在的不足,將其傳達到相應的設計崗位,及時予以調整,從而使設計與開發(7.3)輸出存在的問題消除在設計過程之中 ,避免后續的工藝文件編制、采購、制造和檢驗等活動造成損失,進而滿足734b條款關于“識別任何問題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的要求。
同時,設計與開發(7.3)評審要評價組織是否具備設計與開發(7.3)本產品的能 力。這些設計與開發(7.3)的能力,主要指設計與開發(7.3)人員的經驗、技能或資質等能力,也可以包括設備和資源的配備能力,以及先行試驗 的條件能否滿足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需要等。通過這樣的評審,評定組織能否滿足734a)條款關于“評價設計與開發(7.3)的結果滿足要 求的能力”的有關要求。
3.設計與開發(7.3)評審應針對不同產品的實際需要,在設 計和開發的不同階段進行。7.3.4條款提出“在適宜的階段,應依據所策劃的安排(見7.3.1)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系統的評審。 ”這就說明,不同的產品可能有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輸出的文件和相關信息的內容也各不相同。組織 應根據設計與開發(7.3)策劃的結果,針對本產品對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安排和要求實施評審。但對不同的產品,可能存在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 評審的實際需求。例如,較復雜的硬件產品或高新技術產品,可能要求進行設計輸人評審、初步設計評審、技術設計評審、工作圖設 計評審、樣機試制和鑒定后的改進評審及總體工藝方案等設計與開發(7.3)的多次評審。對簡單的產品或單項的服務產品,只需進行設計和 開發的輸人和輸出兩次評審,就可滿足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實際需要。
4.應針對本產品 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性和系統性的評價。評價這些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能否實現設計目標的要求,以及 是否適應本組織的相應條件,包括是否適應本組織的實際資源條件,以及生產和服務的提供和產品檢測能力等。根據以上評審內容, 可以全面評估策劃的設計與開發(7.3)目標能否得到實現。
5.參加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人員, 應根據組織產品的實際需要確定。根據734條款關于“評審的參加者應包括與所評審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有關的職能的代表” 的要求,這些與評審階段有關的職能代表可以是設計與開發(7.3)的主管領導或是產品的設計人員。這些人員參加評審的主要職責是介紹設 計和開發輸出信息和產品特性以及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進行匯總分析,以便作出是否需要調整設計輸出的決定。參加評審的
人員可以是組織內的專家,也可以是外請的本行業或本系統的專家,以便更準確和及時地發現產品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中存在 的主要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參加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人員,只能對設計與開發(7.3)的 輸出提出各自的意見或建議,提出設計與開發(7.3)產品存在的主要問題。對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的更改,參加評審的人員沒有決定權,更 不能具體實施對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的更改。對這樣的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是否需要進行更改,是否采納設計評審人員提出的意見,還 要由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主管領導和具體的設計與開發(7.3)人員,依據設計評審提出的意見,以及設計與開發(7.3)的總體要求進行綜合分析和評 價,在權衡成本、利益和風險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其他人員無權干涉。
6.GB/T19001 標準7.3.4條款明確提出了“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的要求。這些評審的記錄,應包括對設計與開發(7.3) 輸出的信息進行評審的內容或項目。更重要的是,通過評審提出的不適宜、不充分和影響設計與開發(7.3)且標實現的有關項目,以及針對 這些評審提出的主要問題和所采取的改進措施等,都應詳細記錄,以便為設計與開發(7.3)的主管領導、設計與開發(7.3)的人員提供改進的參考 意見。除此之外,對評審的主持人、參加人和評審時間等也應進行記錄。
六、設計和 開發驗證
1. GB/T19000標準3.8.4條款將“驗證”定義為“通過提 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據此可以看出,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驗證是針對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階段性輸出,通過 提供的客觀證據對滿足所規定的設計與開發(7.3)輸人要求的認定。規定要求應是什對產品設計與開發(7.3)輸人的要求,這是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 依據。客觀證據則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通過觀察、測量、試驗或其他手段獲得。
2 GB/T19001標 準7.3.5條款指出:“為確保設計與開發(7.3)輸出滿足輸人要求,應依據所策劃的安排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驗證。”由此可以看出 兩點:
(1)設計與開發(7.3)驗證的目的,是針對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輸人要求,驗證能否通過設 計和開發的輸出得到滿足。驗證的目的是單一的,只是評價設計與開發(7.3)輸出和輸人的關系。應在驗證過程中通過觀察、測量、試驗或 其他手段所獲得的客觀證據,評定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是否存在不能滿足設計與開發(7.3)輸人要求的項目或相關信息,將其作為設計和 開發改進的重要依據之一,從而確保設計與開發(7.3)目標的順利實現。
(2)應針對不同 產品以及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通過設計與開發(7.3)策劃的安排,實現階段性的驗證。這種階段性驗證的安排,必須針對不同產品的實 際需要作出具體規定。什對簡單產品或服務項目,可以規定一次驗證,對復雜的產品則要安排多次驗證,才能滿足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 需要,從而減少設計與開發(7.3)的風險。
3.設計與開發(7.3)驗證可以采用多種方式進行,但 驗證方式必須適應組織設計與開發(7.3)產品的實際需要。這些驗證方法可以是設計與開發(7.3)過程中變換方法的計算。試驗和鑒定、與成功的 設計與開發(7.3)方案進行比較等,也可以采用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件發布實施前的評審方式。
4.GB/T19000標準7.3.5條款明確提出:“驗證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這些記錄應包括驗證的階段和 時機,驗證的主要項目及相關內容,驗證提出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等。同時,應記錄驗證方式、驗證時間、主持人和參加人,以及 相關要求等。驗證的結果通常以《設計與開發(7.3)驗證報告》的方式給出,對相關驗證的內容和驗證的綜合情況進行說明和記錄。
七、設計與開發(7.3)確認
GB/T19000標準 3.8.5條款將“確認”定義為“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確認所使 用的條件可以是實際的或模擬的。由此可以看出,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確認應是針對所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該產 品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1.設計與開發(7.3)的確認是針對最終產品實 施的確認。這些最終產品可以是設計與開發(7.3)的樣機或樣品等。只有對最終產品的確認,才能證實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能否滿足預期用途 或實際的使用要求。對于單件生產或小批量生產的產品,可以在產品交付前實施確認。當有些產品在交付前不便進行確認時,可根據 產品的實際情況,在最大限度范圍內實施局部確認。對個別大型機組(如60萬KW汽輪發電機組等),在生產廠家無法進行整機組裝, 導致無法對整機進行設計與開發(7.3)確認的情況下,可以按使用要求或按實際使用條件進行部件或組件的確認。對控制軟件或建筑設計等 ,也可以在模擬使用條件下進行確認。
2.設計與開發(7.3)確認的目的,是通過客觀證據證 實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能否滿足預期用途和實際使用要求。雖然已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通過了評審和驗證等過程的嚴格把關,但這些過程 都不能體現產品的實際操作和最終實際使用情況。因此,需通過對產品使用情況的確認,對產品的實際使用和應用進行把關,提出設 計和開發存在的不足,以使組織通過采取適當措施予以改進。
3.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確 認的方式,應以顧客的實際使用為主。
通過實際使用和操作所獲得的客觀證據,證實 已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是否可以滿足產品的使用要求,這是最直接、最準確的確認方式,也可以在產品實際使用條件下進行模擬試驗或 產品鑒定。模擬試驗或產品鑒定,必須按產品實際工作條件進行。
4.GB/T19001標準 7.3.6條款指出:“確認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保持。”這些記錄可以包括顧客使用產品的運行記錄,模擬試驗報 告及相關的記錄,以及相應改進措施的有關記錄等。
八、設計與開發(7.3)更改的控制
1.設計與開發(7.3)更改的控制是對已批準的輸出文件及相關信息的更改實施控制。設計與開發(7.3) 更改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以及后續活動的一致性。因此,凡是經過批準并作為下一個過程工作依據的設計 和開發輸出文件或信息的更改,都應納人設計與開發(7.3)更改的控制范圍。如果更改得不到控制,就不能確保設計與開發(7.3)過程各階段以及 與后續各項活動的一致性。因此;對經過批準并已輸出作為后續各項活動依據的設計與開發(7.3)文件及相關信息的更改,必須通過設計和 開發更改的控制,確保所有文件和相關信息全部更改到位。在設計與開發(7.3)過程中,對尚未經過批準、尚未輸出作為下一個設計與開發(7.3) 過程或后續各項活動依據的設計與開發(7.3)文件或信息的更改,由于還在設計與開發(7.3)過程之中,不會對后續活動產生任何影響,也不會造 成設計與開發(7.3)各不同階段或后續活動的不一致現象,因此這樣的更改應由設計與開發(7.3)人員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設計與開發(7.3)過程中的 實際需要自行控制和安排。這樣的更改不屬于717條款的控制范圍。
2.設計與開發(7.3)人 員應注意識別所需的設計與開發(7.3)更改,分析更改的需求、更改的原因,準確地確定需要更改的項目。對必需的更改,應通過充分論證 ,分析更改部分對產品的整體影響,切忌發生“顧此失彼”的現象。
3.當 重要的更改或經更改的特性對產品整體功能和性能有較大影響時,應根據實際需要重新進行評審、驗證或確認。
4 對于所有應納人7.3.7條款控制范圍的更改,都應由組織授權人員批準后,方可具體實 施更改,從而符合7.3.7條款“在實施前得到批準”的要求。
5. 凡 經批準的設計與開發(7.3)的更改,都應注意以適當方式傳遞到有關部門或崗位,由經過授權或具有一定資格的人員實施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 件或相關信息的更改,并確保所有經批準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更改全部按要求更改到位。
6.GB/T19000標準7.3.7條款提出:“更改的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保持。”這些記錄應包括對需要更改 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件或相關信息的識別。例如,提出更改的原因、提出更改的部門、崗位或人員,更改需求的分析及對整體設計的 影響,以及必要的更改內容和更改批準等。這些記錄應按組織的規定予以保存,以便對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過程進行追溯
一、關于設計與開發(7.3)
GB/T19000標準 3.4.4條款將“設計與開發(7.3)”定義為“將要求轉換為產品、過程或體系的規定的特性或規范的一組過程”。據此 ,設計與開發(7.3)這一術語可從如下幾層理解。
l.設計與開發(7.3)的依據是要求。這些要求是 設計與開發(7.3)的需求與期望。要求由顧客或組織內部、組織的相關方提出。要求的內容可以是明示的要求、隱含的要求、法律法規的要 求等。其中,規定的要求是明示的要求和可以在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明確提出的要求;隱含的要求是組織、顧客或其他 相關方的慣例或一般做法,這些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
2.設計與開發(7.3)的目的,是 將要求轉化為特性或規范。這里所指的特性,可以是固有特性,也可以是賦子特性。其中,固有特性指質量特性,這是客觀存在的或 永久的特性,如產品的功能或性能特性等。賦予特性則是人為賦予的,如產品的價格、交貨期等特性。這里所指的規范,應是闡明要 求的文件。這些規范可能與產品或活動相關,如過程的操作規范。試驗規范、產品規范等。
3.設計與開發(7.3)的對象可以是產品、過程或體系。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是將產品的要求轉化為產品特性或規范。這種產品的 特性應指產品的固有特性。這些特性往往通過設計文件,如計算書、配方或圖樣等于以表述。過程的設計與開發(7.3),通常指工藝設計, 包括工藝方案的設計、工藝流程及工藝方法的設計與開發等。體系的開發和設計,可以是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 全管理體系的設計與開發(7.3)等。
4.設計與開發(7.3)是將要求轉化為特性或規范的一組過程。 這些過程的輸人是相關要求,轉化則是需要開展的活動,過程的輸出則是相關的設計文件或信息。這些過程應根據不同產品或體系的 需要,由組織予以識別和確定。
5.GB/T19001標準7.3“設計與開發(7.3)’所指 的對象,則是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是將產品的要求轉化為產品特性和規范的過程。通過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決定產品的固有特性,這 是組織產品實現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應予充分關注。本文以下討論的內容,全部針對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
二、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
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是組織進行質量策 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策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針對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確定設計和 開發所需階段和過程。以典型批量生產的硬件產品為例,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過程可以包括策劃過程。通過市場調查,將了解到的顧客 要求作為設計輸人,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產品預測規劃、產品設想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等。在綜合分析和評價的基礎上給出產品建議 書,作為決策階段的輸人信息。通過決策分析,給出產品設計任務書或設計計劃書作為決策階段的輸出。進而通過設計階段的初步設 計、技術設計和工作圖設計等過程,初步完成產品的設計任務。還可以通過樣機試制過程(試制樣機、樣機試驗、樣機鑒定),改進 設計過程,小批試制過程(確定工藝方案、小批鑒定、試銷售),批量生產過程(產品定型和批量生產),以及設計評審、設計驗證 和設計確認等過程,全面完成設計任務,達到批量投產的目的。
2.在確定設計與開發(7.3) 所需過程時,應根據不同產品的不同需要,明確安排設計評審、設計驗證和設計確認的時機和要求。例如,針對硬件產品,要求對決 策階段的設計輸人信息進行適宜性和充分性的設計評審,以便為設計提供準確依據。在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工作圖設計的不同階段 ,根據設計產品的實際需要,可安排適宜的階段性設計評審或設計驗證。產品樣機完成后,則可以安排設計確認活動等。以上設計評 審。設計驗證和設計確認等,都要通過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作出規定,作為后續執行設計與開發(7.3)任務的依據。
3.通過策劃,安排適宜的設計人員從事具體設計活動,并明確規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還 應注意各不同設計環節的技術接口,隨時溝通,以確保設計各環節協凋一致。
4.由于 設計與開發(7.3)的策劃,是在具體實施產品設計之前所作的總體安排,在具體的設計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相關條件或情況的變化。因此, 策劃的輸出需根據產品設計的實際需要,對已做的策劃安排隨時進行更新或調整,以便適應設計與開發(7.3)條件變化后的需要。
三、設計與開發(7.3)的輸入
1.設計與開發(7.3)的 輸人是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依據和要求。這就要求產品設計輸人的信息要準確、全面和適宜。這種依據和要求不能過高或過低。如果提 出要求過高,設計的產品不容易實現,而且可能提高了產品的成本。如果要求過低,可能影響預期的產品設計目標。如果這些輸人信 息不準確、不全面或不適宜,都會直接影響產品的設計質量,或為組織帶來較大風險。因此,73二條款明確提出應對這些輸人進行評 審,以確保輸人是充分與適宜的,并且這些要求應完整、清楚,不能自相矛盾。通過對設計與開發(7.3)輸人信息的評審,確保這些設計和 開發的依據是充分與適宜的,這是確保產品設計質量的重要控制環節之一。
2.一般情 況下,產品設計輸人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產品的功能和性能要求,適用的法律法現要求,以及以前成功設計所能提供的相關信息和要求 等。
3.對設計與開發(7.3)輸人信息,需按規定作好記錄。732“設計和開 發輸人”明確提出“應確定與產品要求有關的輸人,并保持記錄”的要求,從而做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具有可追溯性 ,并做到依據清楚、明確,有據可查。
四、設計與開發(7.3)輸出
1.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是設計與開發(7.3)的成果,井作為產品實現后續活動的重要依據。不同的 硬件產品、流程型材料、服務和軟件產品等不同類型產品的設計輸出,可能由不同方式給出。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應根據設計與開發(7.3) 策劃所確定的不同設計階段,根據設計與開發(7.3)產品的實際需要,給出階段性設計輸出文件或相關信息。這些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文件或 信息,應能夠針對產品的設計輸人要求得到驗證的方式給出,并滿足設計輸人的要求。還應為后續的采購、生產和服務的提供等過程 給出適宜的信息,提供可靠依據。這些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文件或信息,還應包括或引用產品接收準則的相關內容。
2.GB/T19001標準7.3.3d條款要求,應規定對產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產品特性。 這就說明,通過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給出產品特性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有些產品特性直接影響產品的安全或使用功能,而有些產品 特性則無關緊要,對產品的使用要求沒有較大影響。例如,汽車制動裝置和轉向器的產品質量特性不符合要求壩V汽車在行駛中可能造 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后果。因此,對設計與開發(7.3)給出的產品特性,應特別關注涉及產品安全和直接影響產品使用功能的質量特性。
根據組織的實際需要,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將設計與開發(7.3)給出的質量特性,按不同的重要 程度,進行質量特性重要度分級,如關鍵質量特性、重要質量特性和一般質量特性。一般情況下,產品的關鍵質量特性和重要質量特 性,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中應占較小數量,而一般質量特性則占較大比重。在后續的編制工藝文件、采購、制造、檢驗等過程的實施 中,對關鍵、重要質量特性都應嚴密監控。工藝文件應重點說明操作要求,檢驗過程要嚴格把關。對這些特性涉及的過程,可以通過 設置質量控制點等方式重點實施過程控制。對一般質量特性實施一般的管理和控制,即可以滿足產品的要求。這樣,可以使組織集中 主要精力解決主要問題,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質量特性重要度分級的表述方式很多, 可以直接標注在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件上,以不同的符號或說明加以區分,也可以綜合給出設計與開發(7.3)產品的質量特性重要度分 級表,標明關鍵。重要和一般質量特性,還可以在產品設計與開發(7.3)文件或質量特性重要度分級表中,只標明關鍵、重要質量特性,而 對一般質量特性不作標注,同時予以說明。
3.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往往以產品圖樣、產 品規范、服務規范。產品計算書、產品配方等方式予以表述。無論以何種方式表述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文件或信息,都要按733條款 “應在放行前得到批準”的要求,對放行的設計輸出進行批準。這種批準,應由組織授權的人員,評價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 件或相關信息的適宜性和充分性,是否滿足設計與開發(7.3)輸人的要求。批準人應對批準的輸出文件全面負責。
五、設計與開發(7.3)評審
GB/T19000標準3i7 條款將“評審”定義為“為確定主題事項達到規定目標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活動。”據此,對 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評審,可以理解為如下幾層含義。
1.評審的對象和主題事項是階段 性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文件或相關信息。這樣,有些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需要形成文件,如硬件產品的設計圖樣和計算書等;有些產 品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則可以以其他方式表達相關的信息,不一定形成文件,如簡單的產品或服務可以采用口頭規定的方式傳達相關 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信息。不論設計與開發(7.3)輸出是否形成文件,都要根據規定進行設計評審。
2.依據GB/T19001標準7.3.4條款關于“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系統的評審”的有關要求,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目的是 對設計與開發(7.3)輸出進行系統性、綜合性評價。通過評審確認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能否滿足設計目標的要求,并通過評審重點提出設計 和開發的輸出信息存在的不足,將其傳達到相應的設計崗位,及時予以調整,從而使設計與開發(7.3)輸出存在的問題消除在設計過程之中 ,避免后續的工藝文件編制、采購、制造和檢驗等活動造成損失,進而滿足734b條款關于“識別任何問題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的要求。
同時,設計與開發(7.3)評審要評價組織是否具備設計與開發(7.3)本產品的能 力。這些設計與開發(7.3)的能力,主要指設計與開發(7.3)人員的經驗、技能或資質等能力,也可以包括設備和資源的配備能力,以及先行試驗 的條件能否滿足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需要等。通過這樣的評審,評定組織能否滿足734a)條款關于“評價設計與開發(7.3)的結果滿足要 求的能力”的有關要求。
3.設計與開發(7.3)評審應針對不同產品的實際需要,在設 計和開發的不同階段進行。7.3.4條款提出“在適宜的階段,應依據所策劃的安排(見7.3.1)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系統的評審。 ”這就說明,不同的產品可能有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輸出的文件和相關信息的內容也各不相同。組織 應根據設計與開發(7.3)策劃的結果,針對本產品對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安排和要求實施評審。但對不同的產品,可能存在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 評審的實際需求。例如,較復雜的硬件產品或高新技術產品,可能要求進行設計輸人評審、初步設計評審、技術設計評審、工作圖設 計評審、樣機試制和鑒定后的改進評審及總體工藝方案等設計與開發(7.3)的多次評審。對簡單的產品或單項的服務產品,只需進行設計和 開發的輸人和輸出兩次評審,就可滿足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實際需要。
4.應針對本產品 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性和系統性的評價。評價這些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能否實現設計目標的要求,以及 是否適應本組織的相應條件,包括是否適應本組織的實際資源條件,以及生產和服務的提供和產品檢測能力等。根據以上評審內容, 可以全面評估策劃的設計與開發(7.3)目標能否得到實現。
5.參加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人員, 應根據組織產品的實際需要確定。根據734條款關于“評審的參加者應包括與所評審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有關的職能的代表” 的要求,這些與評審階段有關的職能代表可以是設計與開發(7.3)的主管領導或是產品的設計人員。這些人員參加評審的主要職責是介紹設 計和開發輸出信息和產品特性以及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進行匯總分析,以便作出是否需要調整設計輸出的決定。參加評審的
人員可以是組織內的專家,也可以是外請的本行業或本系統的專家,以便更準確和及時地發現產品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中存在 的主要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參加設計與開發(7.3)評審的人員,只能對設計與開發(7.3)的 輸出提出各自的意見或建議,提出設計與開發(7.3)產品存在的主要問題。對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的更改,參加評審的人員沒有決定權,更 不能具體實施對設計與開發(7.3)輸出信息的更改。對這樣的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是否需要進行更改,是否采納設計評審人員提出的意見,還 要由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主管領導和具體的設計與開發(7.3)人員,依據設計評審提出的意見,以及設計與開發(7.3)的總體要求進行綜合分析和評 價,在權衡成本、利益和風險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其他人員無權干涉。
6.GB/T19001 標準7.3.4條款明確提出了“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的要求。這些評審的記錄,應包括對設計與開發(7.3) 輸出的信息進行評審的內容或項目。更重要的是,通過評審提出的不適宜、不充分和影響設計與開發(7.3)且標實現的有關項目,以及針對 這些評審提出的主要問題和所采取的改進措施等,都應詳細記錄,以便為設計與開發(7.3)的主管領導、設計與開發(7.3)的人員提供改進的參考 意見。除此之外,對評審的主持人、參加人和評審時間等也應進行記錄。
六、設計和 開發驗證
1. GB/T19000標準3.8.4條款將“驗證”定義為“通過提 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據此可以看出,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驗證是針對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階段性輸出,通過 提供的客觀證據對滿足所規定的設計與開發(7.3)輸人要求的認定。規定要求應是什對產品設計與開發(7.3)輸人的要求,這是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 依據。客觀證據則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通過觀察、測量、試驗或其他手段獲得。
2 GB/T19001標 準7.3.5條款指出:“為確保設計與開發(7.3)輸出滿足輸人要求,應依據所策劃的安排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驗證。”由此可以看出 兩點:
(1)設計與開發(7.3)驗證的目的,是針對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輸人要求,驗證能否通過設 計和開發的輸出得到滿足。驗證的目的是單一的,只是評價設計與開發(7.3)輸出和輸人的關系。應在驗證過程中通過觀察、測量、試驗或 其他手段所獲得的客觀證據,評定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輸出是否存在不能滿足設計與開發(7.3)輸人要求的項目或相關信息,將其作為設計和 開發改進的重要依據之一,從而確保設計與開發(7.3)目標的順利實現。
(2)應針對不同 產品以及不同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通過設計與開發(7.3)策劃的安排,實現階段性的驗證。這種階段性驗證的安排,必須針對不同產品的實 際需要作出具體規定。什對簡單產品或服務項目,可以規定一次驗證,對復雜的產品則要安排多次驗證,才能滿足產品設計與開發(7.3)的 需要,從而減少設計與開發(7.3)的風險。
3.設計與開發(7.3)驗證可以采用多種方式進行,但 驗證方式必須適應組織設計與開發(7.3)產品的實際需要。這些驗證方法可以是設計與開發(7.3)過程中變換方法的計算。試驗和鑒定、與成功的 設計與開發(7.3)方案進行比較等,也可以采用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件發布實施前的評審方式。
4.GB/T19000標準7.3.5條款明確提出:“驗證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以保持。”這些記錄應包括驗證的階段和 時機,驗證的主要項目及相關內容,驗證提出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等。同時,應記錄驗證方式、驗證時間、主持人和參加人,以及 相關要求等。驗證的結果通常以《設計與開發(7.3)驗證報告》的方式給出,對相關驗證的內容和驗證的綜合情況進行說明和記錄。
七、設計與開發(7.3)確認
GB/T19000標準 3.8.5條款將“確認”定義為“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確認所使 用的條件可以是實際的或模擬的。由此可以看出,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確認應是針對所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該產 品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
1.設計與開發(7.3)的確認是針對最終產品實 施的確認。這些最終產品可以是設計與開發(7.3)的樣機或樣品等。只有對最終產品的確認,才能證實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能否滿足預期用途 或實際的使用要求。對于單件生產或小批量生產的產品,可以在產品交付前實施確認。當有些產品在交付前不便進行確認時,可根據 產品的實際情況,在最大限度范圍內實施局部確認。對個別大型機組(如60萬KW汽輪發電機組等),在生產廠家無法進行整機組裝, 導致無法對整機進行設計與開發(7.3)確認的情況下,可以按使用要求或按實際使用條件進行部件或組件的確認。對控制軟件或建筑設計等 ,也可以在模擬使用條件下進行確認。
2.設計與開發(7.3)確認的目的,是通過客觀證據證 實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能否滿足預期用途和實際使用要求。雖然已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通過了評審和驗證等過程的嚴格把關,但這些過程 都不能體現產品的實際操作和最終實際使用情況。因此,需通過對產品使用情況的確認,對產品的實際使用和應用進行把關,提出設 計和開發存在的不足,以使組織通過采取適當措施予以改進。
3.對設計與開發(7.3)進行確 認的方式,應以顧客的實際使用為主。
通過實際使用和操作所獲得的客觀證據,證實 已設計與開發(7.3)的產品是否可以滿足產品的使用要求,這是最直接、最準確的確認方式,也可以在產品實際使用條件下進行模擬試驗或 產品鑒定。模擬試驗或產品鑒定,必須按產品實際工作條件進行。
4.GB/T19001標準 7.3.6條款指出:“確認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保持。”這些記錄可以包括顧客使用產品的運行記錄,模擬試驗報 告及相關的記錄,以及相應改進措施的有關記錄等。
八、設計與開發(7.3)更改的控制
1.設計與開發(7.3)更改的控制是對已批準的輸出文件及相關信息的更改實施控制。設計與開發(7.3) 更改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階段以及后續活動的一致性。因此,凡是經過批準并作為下一個過程工作依據的設計 和開發輸出文件或信息的更改,都應納人設計與開發(7.3)更改的控制范圍。如果更改得不到控制,就不能確保設計與開發(7.3)過程各階段以及 與后續各項活動的一致性。因此;對經過批準并已輸出作為后續各項活動依據的設計與開發(7.3)文件及相關信息的更改,必須通過設計和 開發更改的控制,確保所有文件和相關信息全部更改到位。在設計與開發(7.3)過程中,對尚未經過批準、尚未輸出作為下一個設計與開發(7.3) 過程或后續各項活動依據的設計與開發(7.3)文件或信息的更改,由于還在設計與開發(7.3)過程之中,不會對后續活動產生任何影響,也不會造 成設計與開發(7.3)各不同階段或后續活動的不一致現象,因此這樣的更改應由設計與開發(7.3)人員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設計與開發(7.3)過程中的 實際需要自行控制和安排。這樣的更改不屬于717條款的控制范圍。
2.設計與開發(7.3)人 員應注意識別所需的設計與開發(7.3)更改,分析更改的需求、更改的原因,準確地確定需要更改的項目。對必需的更改,應通過充分論證 ,分析更改部分對產品的整體影響,切忌發生“顧此失彼”的現象。
3.當 重要的更改或經更改的特性對產品整體功能和性能有較大影響時,應根據實際需要重新進行評審、驗證或確認。
4 對于所有應納人7.3.7條款控制范圍的更改,都應由組織授權人員批準后,方可具體實 施更改,從而符合7.3.7條款“在實施前得到批準”的要求。
5. 凡 經批準的設計與開發(7.3)的更改,都應注意以適當方式傳遞到有關部門或崗位,由經過授權或具有一定資格的人員實施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 件或相關信息的更改,并確保所有經批準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的更改全部按要求更改到位。
6.GB/T19000標準7.3.7條款提出:“更改的評審結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記錄應予保持。”這些記錄應包括對需要更改 的設計與開發(7.3)輸出文件或相關信息的識別。例如,提出更改的原因、提出更改的部門、崗位或人員,更改需求的分析及對整體設計的 影響,以及必要的更改內容和更改批準等。這些記錄應按組織的規定予以保存,以便對產品的設計與開發(7.3)過程進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