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事項的產生是因為組織的系統、過程或產、無法滿足標準、法規或顧客的要求,而反映在實際狀況上。為消除與預防不符合事項的再發生,組織會采取改正與矯正措施予以因應。國際標準組織對改正與矯正措施的定義為:1、改正、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事項措施;2、矯正措施:3、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事項,或其它非期望情況原因所采取的措施。而要使改正與矯正措施具備有效性,絕對不能忽略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原因分析。
然而,當組織針對不符合事項提出原因分析、改正與矯正措施,在某些情況下卻可能仍舊呈現無效的結果,甚至讓同樣的不符合事項反復發生,其原因可能如下:
1、未找到真正的原因:
當不符合事項發生后,多半會先請負責單位人員提出原因分析才進行下一步驟。但是,需要冷靜思考的是,單位人員真的可以找出原因并進行分析嗎?所謂「當局者迷,旁觀者清」,真實的情況是大部分組織都未必能做好這個步驟。在日本企業非常盛行的,他們的成效得以如此優異,就是因為透過團隊集體腦力激蕩的運作,而解決了不少品質上的難題。相形之下,透過個人單打獨斗地找出原因與分析,往往找出的只是次要原因而非主要原因。
2、改正只是治標并非治本:
對經營多年的企業來說,處理滿足客戶的品質與交期問題多半已駕輕就熟,部分企業客服或品保人員,便把重心放在「改正」部份,如:全檢、返工、返修、降級使用等,在企業過于倚賴改正而成為其行使的重點下,針對不符合問題的處理而言,改正往往只是治標而非治本,無真正「改正」之實。
3、所擬的矯正措施無效力:
矯正措施的定義已在前言提到——其最終目的是防止再發生。然而,許多企業所擬定的矯正措施卻千篇一律,導致不符合事項一再反復發生,矯正措施因而完全無效。當企業發覺首次不符合事項的矯正措施無效時,第二次應立即重新思考路徑,并且擬定新的矯正措施來確認,才可以持續找出有效與適當的矯正措施,這對企業才有真正實質幫助。
4、審查者未仔細確認內容:
即使原因分析、改正與矯正措施有不理想之處,仍可由審查者把關,才不至事倍功半。可是審查者在實務作業中卻常未確認內容便習慣性的簽署著千篇一律的改正或矯正措施內容,不符合事項因而不斷反復發生。假如審查者能迅速察覺先前的矯正措施無效,便能杜絕后續的反復問題;而如果審查者需要權責部門另行采用新的措施,也應善盡審查確認的角色,審查者角色的功能才能確切發揮。
企業組織能夠持續成長,除了其文化背景與其它因素外,矯正與持續改善才是成長的主要原動力。任何組織都多多少少存在不符合事項,組織亦多半會持續采取對策來解決這些不符合事項。但是,往往這些不符合事項一解決,馬上又有新的不符合事項產生等著組織面對與處理。因此,組織唯有采取有效、適當、治本、完整又充分的改正與矯正措施,才能使其客戶與消費者獲得滿意,永續經營的理念才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