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9001標準7.6條款規定:“當發現設備不符合要求時,組織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recorder。組織應對該設備和任何受影響的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發現測量設備不合格,必要時需對使用該設備測量過的產品進行重新檢查。但有些組織覺得具體實施起來比較困難、麻煩,并未實施有效控制,接受稽核時往往以沒有不合格測量設備為由來搪塞、回避。同時,有些發現測量設備不合格也并未細究,不加區分地開出不符合報告。筆者認為,當發現測量設備不合格時,真正需要對產品進行追溯的僅僅是少數。
一、對幾個關鍵詞的理解
(一)設備不符合要求(本文稱設備不合格)包括檢定不合格,校準不符合要求,設備出現損壞、過載或誤操作,可能使其預期用途無效的故障產生不正確的測量結果,超過規定的計量確認間隔,封印或保護裝置損壞或破裂,以及暴露在有可能影響其預期用途的影響量中(如電磁場、灰塵)。
(二)評價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評價,確定是否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三)采取適當的措施。
1.對于產品。必要時,對在廠產品重新追回檢測(包括必要時對判為不合格的產品進行重新檢測),對交付產品作出妥善處置。經重新,產品仍不合格應按“83不合格品的控制”進行處置。
2.對于設備。進行重新檢定。校準、調整、維修,或予以降級、報廢并更換成合格的設備。必要時,應采取調整檢定、校準周期等矯正措施。
二、監視裝置不符合要求時,僅需對裝置本身作出相應處置
(一)7.6條款提到的設備,僅指測量設備,而不包括監視裝置。這里也沒有提到監視結果,當然不包括對以往監視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recorder。
(二)監視裝置通常用于監控被監視過程的過程狀態,但過程狀態具有不可重復性和不可再現性。對以前生產的產品可以重新進行,而對已過去的過程狀態卻不能倒過來重新進行監視。
三、哪些測量設備不合格需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ISO9001 2008稽核實踐工作組對ISO 9001:2000標準部分要求稽核的指南性意見》指出,標準只要求當“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時,或產品或過程測量所需時,對測量設備進行校準。因此,只有這部分測量設備不合格時,才需考慮是否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一)用于監控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
1.用于監控非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生產的產品可能受影響,也可能不受影響。但由于其生產的產品是否合格是用其他測量設備進行檢測的,當時的結果已經說明產品是否受影響,一般不需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2.用于監控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則往往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因為特殊過程的產品的某些特性難以驗證,一般也只檢驗一些比較容易檢驗的項目(特性),而其中難以驗證的特性主要通過過程確認和過程控制來保證符合要求。這種情況下,僅憑當時的結果一般不能判定產品中難以驗證而未進行驗證的特性是否已受影響。因此,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但這時可能需要通過破壞性試驗或不經濟的方法進行。
作出上述判斷的主要依據是:該過程的產品的主要特性是否都已用其他適用的測量設備進行了檢測,其設備是否都處于合格狀態。因此,如果發現用于監控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應進一步考慮和追蹤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該過程是否特殊過程;
②該過程的產品具有哪些主要特性,需要哪些項目;
③該過程的產品的所有主要特性是否都能用其他適用的測量設備進行檢測(可通過檢查規定的檢測項目及其相應的檢測設備的能力分析確定);
④該過程的產品的所有主要特性是否都進行了;
⑤用于該過程的產品特性的測量設備是否都處于合格狀態。
根據以上5點,分析判斷是否需要對該過程的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二)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
所謂對產品重新檢查,無非是用合格的測量設備對原來使用不合格測量設備測量過的產品進行重新測量。因此:
1.如果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由于其自檢后還需經檢驗人員進行專檢,這時只要檢驗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是合格的,其結果就可以說明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是否已對產品造成影響,當時就應根據結果作出相應處置,不存在是否需要進行重新檢查的問題。
2.特殊情況下,生產作業人員自檢后,員不再進行專檢,這時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三)用于和試驗的測量設備不合格
1.企業為加強控制對同一產品安排了多次檢驗,而各次檢驗的項目都相同,這時只要最后一次檢驗或試驗所使用的測量設備合格,即使前面各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也不需要進行重新檢查。
2.多次檢驗中各次檢驗的項目都不同,而用于各次的測量設備不合格,都需進行重新檢查。
3.對同一產品只安排了一次檢驗,而用于該產品的測量設備不合格,必須對該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4.通常情況下,用于最終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需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四)在線設備不合格
一般情況下,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當然,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復雜,需要對后續的檢測項目和措施進行分析后才能確定。分析的思路與上述相同。
綜上所述,僅僅當“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或產品或過程測量所需”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才需對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但通過評價可以發現,真正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的可能只是少數。當測量設備用于監控工藝參數時,如用于監控非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通常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重新檢查,而用于監控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則往往需要進行重新檢查。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重新檢查;部門/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多數情況下需要進行重新檢查。
一、對幾個關鍵詞的理解
(一)設備不符合要求(本文稱設備不合格)包括檢定不合格,校準不符合要求,設備出現損壞、過載或誤操作,可能使其預期用途無效的故障產生不正確的測量結果,超過規定的計量確認間隔,封印或保護裝置損壞或破裂,以及暴露在有可能影響其預期用途的影響量中(如電磁場、灰塵)。
(二)評價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評價,確定是否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三)采取適當的措施。
1.對于產品。必要時,對在廠產品重新追回檢測(包括必要時對判為不合格的產品進行重新檢測),對交付產品作出妥善處置。經重新,產品仍不合格應按“83不合格品的控制”進行處置。
2.對于設備。進行重新檢定。校準、調整、維修,或予以降級、報廢并更換成合格的設備。必要時,應采取調整檢定、校準周期等矯正措施。
二、監視裝置不符合要求時,僅需對裝置本身作出相應處置
(一)7.6條款提到的設備,僅指測量設備,而不包括監視裝置。這里也沒有提到監視結果,當然不包括對以往監視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recorder。
(二)監視裝置通常用于監控被監視過程的過程狀態,但過程狀態具有不可重復性和不可再現性。對以前生產的產品可以重新進行,而對已過去的過程狀態卻不能倒過來重新進行監視。
三、哪些測量設備不合格需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ISO9001 2008稽核實踐工作組對ISO 9001:2000標準部分要求稽核的指南性意見》指出,標準只要求當“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時,或產品或過程測量所需時,對測量設備進行校準。因此,只有這部分測量設備不合格時,才需考慮是否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一)用于監控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
1.用于監控非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生產的產品可能受影響,也可能不受影響。但由于其生產的產品是否合格是用其他測量設備進行檢測的,當時的結果已經說明產品是否受影響,一般不需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2.用于監控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則往往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因為特殊過程的產品的某些特性難以驗證,一般也只檢驗一些比較容易檢驗的項目(特性),而其中難以驗證的特性主要通過過程確認和過程控制來保證符合要求。這種情況下,僅憑當時的結果一般不能判定產品中難以驗證而未進行驗證的特性是否已受影響。因此,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但這時可能需要通過破壞性試驗或不經濟的方法進行。
作出上述判斷的主要依據是:該過程的產品的主要特性是否都已用其他適用的測量設備進行了檢測,其設備是否都處于合格狀態。因此,如果發現用于監控工藝參數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應進一步考慮和追蹤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①該過程是否特殊過程;
②該過程的產品具有哪些主要特性,需要哪些項目;
③該過程的產品的所有主要特性是否都能用其他適用的測量設備進行檢測(可通過檢查規定的檢測項目及其相應的檢測設備的能力分析確定);
④該過程的產品的所有主要特性是否都進行了;
⑤用于該過程的產品特性的測量設備是否都處于合格狀態。
根據以上5點,分析判斷是否需要對該過程的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二)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
所謂對產品重新檢查,無非是用合格的測量設備對原來使用不合格測量設備測量過的產品進行重新測量。因此:
1.如果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由于其自檢后還需經檢驗人員進行專檢,這時只要檢驗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是合格的,其結果就可以說明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是否已對產品造成影響,當時就應根據結果作出相應處置,不存在是否需要進行重新檢查的問題。
2.特殊情況下,生產作業人員自檢后,員不再進行專檢,這時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三)用于和試驗的測量設備不合格
1.企業為加強控制對同一產品安排了多次檢驗,而各次檢驗的項目都相同,這時只要最后一次檢驗或試驗所使用的測量設備合格,即使前面各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也不需要進行重新檢查。
2.多次檢驗中各次檢驗的項目都不同,而用于各次的測量設備不合格,都需進行重新檢查。
3.對同一產品只安排了一次檢驗,而用于該產品的測量設備不合格,必須對該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4.通常情況下,用于最終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需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
(四)在線設備不合格
一般情況下,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當然,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復雜,需要對后續的檢測項目和措施進行分析后才能確定。分析的思路與上述相同。
綜上所述,僅僅當“為產品符合確定的要求提供證據或產品或過程測量所需”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才需對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但通過評價可以發現,真正需要對產品進行重新檢查的可能只是少數。當測量設備用于監控工藝參數時,如用于監控非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通常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重新檢查,而用于監控特殊過程的工藝參數則往往需要進行重新檢查。生產作業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重新檢查;部門/人員使用的測量設備不合格時,多數情況下需要進行重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