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外部溝通
為確保在整個食品鏈中能夠獲得充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組織應制定、 實施和保持有效的措施,以便與下列各方進行溝通:
a) 供方和承包方;
b) 顧客或消費者,特別是在產品信息(包括預期用途、特定貯存要求以及 保質期等信息的說明) 、問詢、合同或訂單處理及其修改,以及顧客反 饋信息(包括抱怨)等方面進行溝通;
c) 立法和執法部門;
d) 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或更新具有影響或將受其影響的其他組 織。 外部溝通應提供組織的產品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與食品鏈 中其他組織相關。 這種溝通尤其適用于那些需要由食品鏈中其他組織控制的已知 的食品安全危害。溝通記錄應保持。 應獲得來自顧客和立法與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要求。 指定人員應具有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以進行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對外溝通。通 過外部溝通獲得的信息應作為體系更新(見 8.5.2)和管理評審的輸入(見 5.8.2) 。
以上是標準條款內容,以下是標準條款的理解與分析:
(1)外部溝通的作用
確保整個食品鏈中的相關組織獲得充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2)外部溝通的內容
組織實施外部溝通的范圍是對其食品安全生產產生影響的其他組織,不是食品鏈內的 所有組織。溝通內容對保障產品的食用安全應具有必要性。
① 與供方和分包商進行溝通。 與供方和分包商進行溝通,確保供方和分包商向組織提供充分的原料、輔料、包裝材 料方面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② 與顧客或消費者進行溝通。 與顧客或消費者進行溝通,有助于組織滿足與顧客達成一致的、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顧 客要求。溝通的內容包括產品信息(包括有關預期用途、特定貯存要求以及適宜時含保質 期的說明書) 、問詢、合同或訂單處理及其修改,以及包括抱怨的顧客反饋。
③ 與食品主管部門進行溝通。 與食品主管部門進行溝通,以便及時獲得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并 將這些要求應用到食品生產中去。
④與對組織食品安全有影響的相關方以及受組織食品安全影響的相關方進行交流(科 研機構、社會團體) 。
通過與這些組織的溝通,多方面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確保食品安全。
(3)外部溝通的要求
① 外部溝通應能確保給組織的產品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 當已知的食品安 全危害是由食品鏈中的其他組織控制時,應要求這些組織給本組織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危 害方面的信息。溝通時要做好記錄。
② 應通過外部溝通,獲得顧客和立法與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的要求。
③ 應指定專門人員進行食品信息的外部溝通,應明確這些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外部溝 通獲得的信息應作為體系更新和管理評審的輸入。
④組織應制定、實施和保持與外部進行溝通的措施,并形成適當的文件。文件中應就 外部溝通中信息的接收、成文、處理、答復以及記錄,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