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基礎設施
組織應提供資源,以建立和保持實現本標準要求所需的基礎設施。
以上是標準條款內容,以下是對標準條款內容的理解與分析:
(1)設施的內涵
本條款中的設施是指為建立和保持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所需要的設施。
組織應根據所生產產品的性質和相關方的要求,參考國際(法典) 、國內相關的食品衛 生規范和食品鏈其他環節的要求,提供基礎設施。基礎設施的具體要求見標準 7.2 條款。
設施可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建筑物和相關設施的布局和建設。
② 包括工作空間和員工設施在內的廠房布局。
③ 空氣、水、能源和其他基礎條件的提供;
④ 包括廢棄物和污水處理的支持性服務。
(2)設施的識別、提供和維護
組織應根據所生產產品的性質和相關方的要求,參考國際(法典) 、國內相關的食品衛 生規范和食品鏈其他環節的要求,識別、提供并維護相應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