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可追溯性系統
組織應建立且實施可追溯性系統,以確保能夠識別產品批次及其與原料批 次、生產和交付記錄的關系。
可追溯性系統應能夠識別直接供方的進料和終產品初次分銷的途徑。
應按規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記錄,以便對體系進行評估,使潛在不安全產 品得以處理;在產品撤回時,也應按規定的期限保持紀錄。可追溯性記錄應符合 法律法規要求、顧客要求,例如可以是基于終產品的批次標志。
以上是標準條款內容,以下是對標準條款內容的理解與分析:
(1)建立可追溯性系統的目的
組織通過容器和產品上的標識(如批次編碼、日期、品名等)和有關的記錄,識別產 品批次及其與原料批次、生產和交付記錄的關系。
組織應保證市場終端——批發商(代理商)——倉庫——生產——采購——供應商— —產地的過程中,產品的信息能夠被追溯。
(2)可追溯性系統的要求
① 可追溯性系統應能夠識別直接供方的進料和終產品首次分銷途徑。
② 可追溯性標識、記錄應符合法律法規、顧客的要求。如產品包裝上的批次標識、日 期標識、保存期標識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③ 可追溯性記錄的保存期,應足以滿足體系評價、潛在不安全產品的處置和撤回的需 要。可追溯性記錄的保存期應考慮法律法規、顧客、保質期的要求。
(4)可追溯性的管理
① 明確可追溯性要求。
組織應明確規定需追溯的產品、追溯的起點和終點、追溯的范圍、標識及記錄的方式。
② 采用惟一性標識。
為使產品具有可追溯性,應采用惟一性標識來識別產品的個體或批次。
③ 記錄惟一性的標識。
通過記錄可以了解到產品過程條件、人員狀態等,一旦發現問題,可以迅速查明原因, 采取相應措施。
④ 建立專門的控制系統。
一般由食品質量安全部門負責建立和實施可追溯性管理網絡以實現對產品的可追溯性 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