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9001 標準(以下簡稱為標準)8.2.3條要求的“過程的監視和測量”,不是產品的過程檢驗(產品的過程檢驗屬于標準8.2.4條的要求),也不是僅僅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就夠了。實施該條款可能會利用到內審(標準8.2.2條要求)的結果、管理評審(標準5.6條要求)的結果、產品檢驗(標準8.2.4條要求)的結果以及對顧客感受信息的監視和測量(標準8.2.1條要求)的結果,但并不能用內審、管理評審、產品檢驗或顧客調查來完全代替“過程的監視和測量”。關于這幾條要求之間的關系在那篇短文中已經談過,不再贅述。
為了正確理解標準8.2.3條款的要求還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區別。
1、 與標準7.5.1 e)條款中的“監視和測量”的區別:
如前所述,過程的監視和測量不應僅僅是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但這也就是說過程的監視和測量必然包括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監視和測量。而在標準7.5.1條e)款中作為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受控條件之一也提出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實施監視和測量”。那么,標準8.2.3條要求的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監視和測量與標準7.5.1條e)款要求的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是不是一回事呢?不是的。
標準7.5.1 e)條款中的“監視和測量”的作用是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對產品特性和過程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使這些特性控制在規定或允許的范圍內。其目的是與其他控制條件一道起作用,排除造成產品質量波動的因素,使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它并不是按標準8.2.3條的要求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能力進行監視和測量。這里的區別在于一個監視和測量的是特性,一個監視和測量的是能力。
是可以認為標準7.5.1 e) 條款中的“監視和測量”是標準8.2.3條的“過程的監視和測量”中“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監視和測量”的基礎。這是因為只有生產和服務過程處于受控狀態下才談得上對生產和服務過程能力的測量;如果生產和服務過程尚處于失控無序狀態,則無從談起對生產和服務過程能力的測量。
例如,假設說標準7.5.1e)條款要求監視和測量的是時間、溫度、壓力等工藝參數,以使這些工藝參數始終處于穩定受控狀態,那么標準8.2.3條要求的是監視和測量工藝參數始終處于穩定受控狀態的過程的工序能力,如測算CPK值,或關注工作進度。
2、 與標準6.2.2 c)條款的要求的區別<BR>按標準8.2.3條的要求,對資源提供過程也應該進行監視和測量,例如對培訓過程要進行監視和測量。對培訓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就是要證實培訓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而在標準6.2.2 c)條款中也提出了一個“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的要求。假如所采取的措施是培訓,那么就是要求評價培訓的有效性,也就是評價培訓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所策劃的結果。那么這個要求和按8.2.3條要求對培訓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有什么區別呢?
兩者的區別是,標準6.2.2 c)條款的要求注重于對效果的評價,往往在過程之后進行;標準8.2.3條要求注重對過程能力的評價,要關注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可能在培訓過程的進行中就已經開始監視和測量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以求培訓過程能實現所策劃的結果。也就是說,前者是評價“效果”,后者是監測“過程”,一個是看結果,一個是看能力。當然,按標準8.2.3條要求所進行的對培訓過程的監視和測量,也可以利用一次一次按標準6.2.2 c)條款要求而對培訓有效性進行評價的結果,通過對多次培訓效果的綜合分析來證實培訓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這就如利用產品檢驗的結果來監測生產能力是一樣的道理。
3、 與標準7.5.2條“證實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的區別:
標準在7.5.2條中指定了一些過程,要求組織對這些過程實施確認。在這里且把這些過程稱為“需要確認的過程”。
標準8.2.3條要求“組織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對質量管理體系過程進行監視,并在適用時進行測量。這些方法應證實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這當然也包括要對“需要確認的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要證實該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但是請注意,標準7.5.2條要求組織對“需要確認的過程”實施確認,也要求“確認應證實這些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這兩條都有“應證實這些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這樣一句話,在這里都是針對“需要確認的過程”而言的。那么,對“需要確認的過程”的確認是不是就是對“需要確認的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是不是在這里標準8.2.3條和7.5.2條就是一回事啦?
不是的,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不錯,兩者都要評價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但是,標準7.5.2條要求的對“需要確認的過程”的確認,只要可行,一般都應在過程正式實施之前進行,要先確認后實施。而標準8.2.3條要求的“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是在該過程得到確認后正式實施中對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或實施后進行),是監視和測量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的實施情況。
對于“需要確認的過程”而言,標準8.2.3條要求的對過程的監視和測量與標準7.5.2條要求的對過程的確認是在不同層次上的兩種活動。“需要確認的過程”在正式實施以前應先對其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實施確認;經確認以后再實施;在過程實施中還要按標準7.5.1條的要求對過程實施控制,使其處于穩定受控狀態;在過程實施過程中還要按標準8.2.3條的要求對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監測其按標準7.5.1條的要求對過程實施控制的情況,監測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的在過程中的實施情況。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標準8.2.3條的要求是區別于標準其他條款要求的一種要求,不可用其他條款要求所代替。但是這條要求也并不神秘,說白了,僅可直接把標準8.2.3條理解為標準要求組織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各項工作(即各種過程)都要進行監視,適用時進行測量,例如,檢查工作進度、工作效果,以關注其是否有能力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當發覺不能按要求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時候,則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至于說什么工作(什么過程),由什么人(部門),用什么方法,在什么時候進行監視和測量,則應視具體過程、本組織具體情況而定,事先予以策劃。
為了正確理解標準8.2.3條款的要求還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區別。
1、 與標準7.5.1 e)條款中的“監視和測量”的區別:
如前所述,過程的監視和測量不應僅僅是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但這也就是說過程的監視和測量必然包括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監視和測量。而在標準7.5.1條e)款中作為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受控條件之一也提出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實施監視和測量”。那么,標準8.2.3條要求的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監視和測量與標準7.5.1條e)款要求的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是不是一回事呢?不是的。
標準7.5.1 e)條款中的“監視和測量”的作用是在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中對產品特性和過程特性進行監視和測量,使這些特性控制在規定或允許的范圍內。其目的是與其他控制條件一道起作用,排除造成產品質量波動的因素,使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處于受控狀態。它并不是按標準8.2.3條的要求對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的能力進行監視和測量。這里的區別在于一個監視和測量的是特性,一個監視和測量的是能力。
是可以認為標準7.5.1 e) 條款中的“監視和測量”是標準8.2.3條的“過程的監視和測量”中“對生產和服務過程的監視和測量”的基礎。這是因為只有生產和服務過程處于受控狀態下才談得上對生產和服務過程能力的測量;如果生產和服務過程尚處于失控無序狀態,則無從談起對生產和服務過程能力的測量。
例如,假設說標準7.5.1e)條款要求監視和測量的是時間、溫度、壓力等工藝參數,以使這些工藝參數始終處于穩定受控狀態,那么標準8.2.3條要求的是監視和測量工藝參數始終處于穩定受控狀態的過程的工序能力,如測算CPK值,或關注工作進度。
2、 與標準6.2.2 c)條款的要求的區別<BR>按標準8.2.3條的要求,對資源提供過程也應該進行監視和測量,例如對培訓過程要進行監視和測量。對培訓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就是要證實培訓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而在標準6.2.2 c)條款中也提出了一個“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的要求。假如所采取的措施是培訓,那么就是要求評價培訓的有效性,也就是評價培訓在多大程度上實現了所策劃的結果。那么這個要求和按8.2.3條要求對培訓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有什么區別呢?
兩者的區別是,標準6.2.2 c)條款的要求注重于對效果的評價,往往在過程之后進行;標準8.2.3條要求注重對過程能力的評價,要關注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可能在培訓過程的進行中就已經開始監視和測量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以求培訓過程能實現所策劃的結果。也就是說,前者是評價“效果”,后者是監測“過程”,一個是看結果,一個是看能力。當然,按標準8.2.3條要求所進行的對培訓過程的監視和測量,也可以利用一次一次按標準6.2.2 c)條款要求而對培訓有效性進行評價的結果,通過對多次培訓效果的綜合分析來證實培訓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這就如利用產品檢驗的結果來監測生產能力是一樣的道理。
3、 與標準7.5.2條“證實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的區別:
標準在7.5.2條中指定了一些過程,要求組織對這些過程實施確認。在這里且把這些過程稱為“需要確認的過程”。
標準8.2.3條要求“組織應采用適宜的方法對質量管理體系過程進行監視,并在適用時進行測量。這些方法應證實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這當然也包括要對“需要確認的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要證實該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但是請注意,標準7.5.2條要求組織對“需要確認的過程”實施確認,也要求“確認應證實這些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
這兩條都有“應證實這些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這樣一句話,在這里都是針對“需要確認的過程”而言的。那么,對“需要確認的過程”的確認是不是就是對“需要確認的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是不是在這里標準8.2.3條和7.5.2條就是一回事啦?
不是的,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不錯,兩者都要評價過程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但是,標準7.5.2條要求的對“需要確認的過程”的確認,只要可行,一般都應在過程正式實施之前進行,要先確認后實施。而標準8.2.3條要求的“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是在該過程得到確認后正式實施中對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或實施后進行),是監視和測量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的實施情況。
對于“需要確認的過程”而言,標準8.2.3條要求的對過程的監視和測量與標準7.5.2條要求的對過程的確認是在不同層次上的兩種活動。“需要確認的過程”在正式實施以前應先對其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能力實施確認;經確認以后再實施;在過程實施中還要按標準7.5.1條的要求對過程實施控制,使其處于穩定受控狀態;在過程實施過程中還要按標準8.2.3條的要求對過程進行監視和測量,監測其按標準7.5.1條的要求對過程實施控制的情況,監測影響過程能力的各個因素的在過程中的實施情況。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標準8.2.3條的要求是區別于標準其他條款要求的一種要求,不可用其他條款要求所代替。但是這條要求也并不神秘,說白了,僅可直接把標準8.2.3條理解為標準要求組織對質量管理體系的各項工作(即各種過程)都要進行監視,適用時進行測量,例如,檢查工作進度、工作效果,以關注其是否有能力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當發覺不能按要求實現所策劃的結果的時候,則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至于說什么工作(什么過程),由什么人(部門),用什么方法,在什么時候進行監視和測量,則應視具體過程、本組織具體情況而定,事先予以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