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來源于國家認監委在2016年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監督審核活動檢查中發現某認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認證公司”)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N市質監局在接到轉交辦對A認證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A認證公司已經對監督審核檢查時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整改,故本案只是針對A認證公司在2014、2015年中對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審核時遺漏、減少認證程序的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
案情
2016年8月24日,N市質監局稽查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N市開發區的B公司進行現場檢查。B公司提供了申請管理體系認證和執行管理體系所依據的《質量手冊》E版、《質量管理體系程序文件》E版、工藝文件《生產作業工藝規程》、體系有效覆蓋員工人數說明,以及A認證公司向 B公司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文件資料。
執法人員調查發現,A認證公司于2014年7月28、29日對B公司實施了質量管理體系再認證審核;2015年7月15~17日對B公司實施了質量管理體系監督審核。其體系覆蓋有效人數均為81人。
經查證核實,A認證公司在2014年7月和2015年7月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中,均未能依據《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4.3.3.2(3)“申請組織的員工人數”,和附錄A“注:1.有效人數,包括認證范圍內涉及的所有全職人員,原則上以組織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所附名冊等信息為準”的要求,對B公司質量管理體系覆蓋有效人數未進行確認,B公司實際繳納社保人數2014年7月為350人、2015年7月為368人,這存在與質量管理體系覆蓋有效人數不符,造成B公司實現質量目標的重要人力資源——體系覆蓋有效人數與實際體系覆蓋有效人數嚴重失實。
進一步查證,A認證公司在2014年7月29日對B公司再認證、2015年7月17日監督審核過程中,對申請組織提交的《質量手冊》E版01公司概況中敘述“公司擁有員工兩百來人”,與《注冊申請表》中注明體系覆蓋范圍內員工人數均為81人不一致的情況,未能依據《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4.3.3.2(1)規定程序,“結合現場情況,確認申請組織實際情況與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在只是通過口頭詢問和高層談話方式的情況下,就對B公司體系覆蓋有效人數81人進行了確認,并連續兩年下達了審核計劃、開展認證審核、頒發證書,未能依據《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4.3.3.2(3)規定程序,通過有效途徑和方法“確認申請組織建立的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內容和范圍、申請組織的員工人數……”。造成B公司實現質量目標的重要人力資源——體系覆蓋有效人數與實際體系覆蓋有效人數嚴重失實。A認證公司在2016年10月8日提交的《情況說明》中對此也予以承認。
處罰
2016年12月2日,N市質監局案審會研究認為,A認證公司對B公司2014年管理體系再認證審核及2015年監督審核時,未按照認證規則規定程序對申請公司的管理體系覆蓋有效人數進行確認,未審查B公司社會保險登記證所附名冊的真實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二條:“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規定,給予A認證公司:1.責令改正;2.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4千元的行政處罰。
啟示
通過本案的處理,再次提醒相關人員:第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即是本案《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二條中所指的“認證規則”,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明確規定,1.1:本規則用于規范認證機構對申請認證和獲證的各類組織按照GB/T 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活動;1.3:本規則是對認證機構從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的基本要求,認證機構從事該項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4.4.1(5)程序要求,審核報告應“敘述從4.3條列明的程序……”這里的“程序”很顯然是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的具體條、款、項均為規則規定的“程序”,任何認證機構在開展認證活動中均應認真完成,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GBT19000-2008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標準表述了構成GB/T 19000 族標準主體內容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并定義了相關的術語。其中“程序”定義為: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由此說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中初次認證程序、監督審核程序、再認證程序中的具體款(項)均為完成三種形式認證活動的具體程序,也是法定認證程序。
第二,本案中A認證公司在對B公司認證審核時存在“認證審核體系覆蓋人數為81人,而B公司實際職工人數380人”等問題。可見,本案辦理順利,源于信息準確、指向明了。所以職能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既能規范認證機構和認證市場,又能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N市質監局邀請了多名高級審核員對該案涉及的質量管理體系2014~2016年《審核報告》及2014~2015年《審核記錄》進行了反復審核查對,看似只是人數多少問題,但該如何準確定性?適用哪部法條?在N市質監局的案審會上,也存在多種意見。筆者認為適用“遺漏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較為準確。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注1”明確提供審核方法和途徑的情況下,A認證公司仍然未能通過有效途徑核實確認申請組織提交的《注冊申請表》中體系覆蓋有效人數與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描述(關于員工人數)的一致性,且在連續兩年制定的認證審核計劃并開展認證審核的活動中,明顯與《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規定不符,未盡到認證審核義務,是造成對申請組織實現質量目標有重大影響的人力資源情況嚴重失實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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