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審
(1)查獲證組織是否有文件規定內審的頻次(一般一年一次)以及內審實施方法等。
(2)獲證組織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內審,并保留審核方案和審核結果證據的成文信息。可查近期一次的內審檔案,如內審計劃、內審報告、內審檢查表、首末次會議簽到表、不合格報告及糾正措施驗證記錄等。
(3)查內審不符合關閉情況。可抽查內審不符合報告(如有),是否進行了原因分析和正措施,是否適宜有效。可行時,到相關部門驗證有效性。
二、管理評審
(1)查獲證組織是否有文件規定管理評審的頻次(一般一年一次)以及管評實施方法等。管評形式多樣,可以結合總結評審會議進行,也可以專項評審,如會議、文件評審等,通常應制定計劃,確定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評審內容及相關信息準備等。
(2)查獲證組織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管理評審,并保留管理評審實施證據的成文信息。可查近期一次的管理評審檔案,如管評計劃、管評報告、簽到表(適用時)、管評會議決議、改進措施及驗證記錄等。
(3)查獲證組織管評報告,是否對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作出綜合評價,管評的輸出是否包括與以下事項相關的決定和措施:改進的機會、質量管理體系所需的變更、資源需求等。
(4)查獲證組織管評改進措施的實施證據,可行時,到相關部門了解改進措施的實施情況。
三、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
2.《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符合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要求,確保認證過程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或者遺漏程序要求。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保證其客觀、真實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認證結論。
3.《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4.3 實施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