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日,FSSC22000發布了6.0版本。將有一年的過渡期,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仍可按5.1版本進行審核,但從2024年4月1日開始則要按6.0版本進行審核。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V6.0有哪些變化點:
1、取消了生產肉、奶類、蛋類、蜂蜜的動物養殖和魚和海產品的養殖
2、增加了動物初級的轉化和代理、貿易、電子商務
3、特殊膳食也可申請FSSC 22000
4、取消“FSSC 22000-質量”的認證計劃
5、FSSC 22000 V6.0認證方案的依據有三個,即:ISO 22000:2018;ISO/TS 22002;FSSC 22000附加要求。
FSSC 22000 附加方案的主要變化點:
1、服務和采購的物料管理(所有食品鏈類別)
a) 除 ISO 22000:2018 第 7.1.6 條款之外,組織還應確保在使用外部實驗室的分析服務進行食品安全的驗證和/或確認的情況下,這些服務應由有能力的實驗室進行。該實驗室能夠通過經驗證的測試方法和最佳實踐(例如,成功參與能力驗證計劃、監管批準方案或通過 ISO 17025 等國際標準的認可)得出精確且可重復的測試結果。(外部檢驗)
b) 對于食物鏈類別C、D、I、FII、G和K,以下額外要求適用于ISO 22000:2018第7.1.6條:組織應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用于緊急情況下的采購,以確保產品仍然符合特定要求,并且對供應商進行了評估。(緊急采購和供應商批準)
c)對于食品鏈類別C0, CI, CIII和CIV:除了ISO/TS 22002-1:2009條款9.2要求之外,組織應制定動物、魚類和海產品的采購政策,用于對違禁物質的管理(例如,藥品、獸藥、重金屬和農藥);(動物、魚類和海產品的采購政策)
d)對于食物鏈類別C、D、I、FII、G和K,以下額外要求適用:ISO/TS 22002-1的第9.2條;ISO/TS 22002-4的第4.6條和ISO/TS 22002-5的第4條;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原料和成品規格的評審過程,以確保持續符合食品安全,質量、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原料規格和成品規格評審)
e) 對于食品鏈I類,除ISO 22000:2018第7.1.6條外,組織應建立使用回收包裝作為成品包裝材料生產原材料的相關標準,并確保符合相關法律和顧客要求。(成品包裝材料回收量使用管理)
2、產品標簽和印刷材料(所有食品鏈類別)
a) 除了ISO 22000:2018第8.5.1.3要求之外,組織應確保成品標簽符合預期銷售國所有適用的法定、法律法規要求,包括過敏原和顧客特定要求。
b)如果產品沒有標簽,應提供所有相關的產品信息,以確保顧客或消費者安全使用該食品。
c) 當產品標簽或包裝上有聲明(如過敏原、營養成分、生產方法、監管鏈、原材料狀態等)時,組織應保持確認證據以支持該聲明,并應建立包括可追溯性和質量平衡在內的驗證系統,以確保保持產品完整性。
d)對于食物鏈Ⅰ類,應當建立并實施印稿管理和印刷控制程序,以確保印刷材料符合適用的客戶和法律要求。該程序應至少處理以下問題:
i.印稿標準或樣品的批準;
ii.管理對印稿和印刷規格的變更,并管理報廢的印稿和印刷材料;
iii.根據約定的標準或樣品批準每批次的印刷材料;
iv.在生產運行期間檢測和識別打印錯誤的材料;
v.確保不同印刷材料的有效隔離,避免誤用;
vi.處理和統計任何未使用的印刷材料。
3、食品防御(所有食品鏈類別)
a)根據確定的方法實施和記錄食品防御威脅評估,以識別和評估與組織范圍內的流程和產品相關的潛在威脅;
b)針對重大威脅,制定并實施適當的緩解措施;
c)組織應根據威脅評估制定有文件的食品防御計劃,說明緩解措施和驗證程序;
d)食品防護計劃應得到組織的FSMS的支持;
e)該計劃應符合適用的法規,涵蓋組織范圍內的工藝和產品,并保持最新的狀態;
f)對于食品鏈FII類,除上述外,組織應確保其供應商有適當的食品防御計劃。
4、減輕食品欺詐行為(所有食品鏈類別)
a)根據確定的方法進行并記錄食品欺詐性評估,以識別和評估潛在的脆弱性;
b)針對重大漏洞制定并實施適當的緩解措施,評估應涵蓋組織范圍內的工藝和產品;
c)組織應根據脆弱性評估的結果,制定一份有文件記錄的食品欺詐緩解計劃,并具體說明緩解措施和核查程序;
d)食品欺詐防范計劃應得到組織的FSMS的支持;
e)該計劃應符合適用的法規,涵蓋組織范圍內的工藝和產品,并保持最新的狀態;
f)對于食物鏈FII類,除上述規定外,該組織應確保其供應商有一個緩解食品欺詐的計劃。
5、標識使用(所有食品鏈類別)
獲證組織不得在以下方面使用FSSC 22000標志、進行聲明或提及認證狀態:產品、產品標簽、產品包裝(初級包裝、二次包裝或其他形式)、分析證書或合格證書、以任何方式暗示產品、過程或服務獲得FSSC 22000批準、如適用于認證范圍內的除外。
6、過敏原的管理(所有食品鏈類別)
a)所有過敏原的清單,包括原材料和成品;
b)涵蓋所有過敏原交叉污染的潛在污染源和風險評估;
c)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和實施控制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交叉污染的風險;
d)控制措施的驗證應作為有文件化的信息進行實施和維護。如在同一生產區域生產的多個產品具有不同的過敏原成分,應根據風險的頻率進行驗證測試,如表面測試、空氣取樣或產品測試;
e)只有在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過敏原交叉污染對消費者存在風險時,即使所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已得到有效實施,才應使用預防或警告標簽。
f)所有人員應接受過敏原意識培訓和與其工作領域相關的過敏原控制措施的具體培訓
g)過敏原管理計劃應至少每年審查一次,在任何影響食品安全的重大變化之后,公眾召回或組織因過敏原而召回產品,或當行業趨勢顯示與過敏原相關的類似產品被污染時。審查應包括對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附加措施的評估;
h)對于食物鏈D類:如果沒有關于動物飼料銷售國的與過敏原相關的法規,該計劃的這部分要求可以表示為“不適用”,除非在動物飼料中提出了有關過敏原狀態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