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當ISO認證證書因未進行監督審核或者到期但未獲新證書的時候,還在繼續使用(包括網站宣傳,投標)卻不知其已經違法,下面請隨ISO質量公社一起來看看公司使用過期ISO認證證書,危害有多大!
1、體系證書年審的意義
有很多客戶申辦了體系認證后,沒有按照認監委要求接受每一年的監督年審,究其原因,無非是系沒有認真推行,領導不重視體系工作導致體系得不到良好持續和維護。
一等客戶要檢查證書或是投標要用到時,就著急了。其實ISO認證證書體現的并不是只是一張證書,不可否認證書確實是體系實現的最終證據,但不代表體系工作的完結。
國家認監委明文要求企業取得ISO9001證書后必須接受認證公司每年一次監督年審,并且明文規定了年審費用。有些客戶認為年審費太高,不如不年審,直接等到證書過期了重新辦理。正是這種觀念導致證書被暫停或被撤銷的情況頻頻出現。其實這是有很大風險的,因為根據中國認證認可相關條例規定,如果認證證書被撤銷,企業就很可能會在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小黑板上留下一筆不良記錄,即使重新申請認證,通過的概率也會大大降低。
延期3個月未接受ISO年審的,認證機構有權在認監委后臺對該證書進行暫停。暫停后三個月內客戶如需要恢復,除了相應年審費外,還必須額外繳交恢復費用。超出三個月,認證機構有權上報認監委宣告該證書撤銷或失效。客戶如要恢復,則必須重新申請認證。可謂得不償失。
企業ISO體系認證過期之后,不符合證書使用的相關規定,如果查到的話,是會取消投標資格的。
他們卻經常忽略了證書之外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制約著這些證書的使用規范,特別是在廣告宣傳,產品售賣,市場監督的時候使用了過期的證書是要被處罰的,情節嚴重的甚至要被吊銷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依法負責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十條
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未變更或者經認證機構調查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認證證書。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證書管理制度,對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對撤銷或者注銷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標志管理制度,明確認證標志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對獲得認證的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獲得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產品認證標志,但不得利用產品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條
獲得服務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服務認證標志,可以將服務認證標志懸掛在獲得服務認證的區域內,但不得利用服務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一條
獲得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不得在產品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的情況下方可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組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志、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企業通過ISO認證以后,每年都要進行一次例行的監督審核,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如果單位沒有進行監督審核或者到期但未獲新證書,那么不要使用(包括網站宣傳,投標,在產品包裝上標識等),以免違反法律法規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