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準要求
6.1.3 合規性義務
組織應:
a)確定并具有渠道掌握與其環境因素相關的合規性義務;
b)確定這些合規性義務如何應用于組織;
c)在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其環境管理體系時,考慮這些合規性義務。
組織應保持其合規性義務的文件信息。
注:合規性義務對組織可能導致風險和機會。
9.1.2 合規性評價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所需的過程,以評價其合規性義務的履行。
組織應:
a)確定評價合規性的頻次;
b)評價合規性,需要時采取措施;
c)保持其合規性狀態的知識和理解。
組織應保存文件信息作為合規性評價結果的證據.
2、主要內容
(1)組織應分別建立、實施和保持法律法規過程。
(2)組織應識別適用于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的環境因素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3)組織應建立獲取其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和方法,如政府網站、報紙雜志、行業簡報等。
(4)組織應針對其識別和收集到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確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中適用于各環境因素的具體條款、內容和指標,以便有針對性地按照這些要求對每一個環境因素實施有效的控制。
(5)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是組織實施環境管理活動的基本要求,組織應始終關注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時更新要求。
3、存在問題
(1)相關環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識別不充分,特別是地方性法規、客戶的要求未識別到位。
(2)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進行適用性評審,未能識別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中具體的適用條款。
(3)未及時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更新;對已修訂、更新、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時重新識別、收集、評審。
(4)組織沒有進行合規性評價或評價項目不全面。
(5)組織開展合規性評價的工作人員不具備評價能力,缺少必要的教育、培訓和經歷證據。
(6)有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但對其他方面要求未進行合規性評價。
4、檢查方法
(1)詢問責任人識別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渠道、方法和時機。
(2)查閱“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確認是否包括法律法規、排放標準、有關要求等不同類別;從清單中隨機抽取3份~5份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等,核實是否為現行有效文本。
(3)詢問責任人是否開展了合規性評價,查看合規性評價記錄,是否發現存在不符合項,對不符合項是否及時采取糾正和糾正措施,是否跟蹤驗證了糾正措施的有效性,實現履行合規性義務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