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關于發布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國質檢監函〔2005〕776號)之《啤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第1號)
關于印發糖果制品等13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國質檢監〔2004〕557號)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啤酒產品包括所有以麥芽(包括特種麥芽)、水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制品),經酵母發酵釀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發酵酒。不包括酒精度含量<0.5%(V/V)的產品。
啤酒的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啤酒,并注明生產的產品品種(熟啤酒、生啤酒、鮮啤酒、特種啤酒),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1503。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糖化→發酵→濾酒→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輔料的控制。
2.添加劑的控制。
3.清洗劑、殺菌劑的控制。
4.工藝(衛生)要求的控制。
5.啤酒瓶的質量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在原輔料的貯運過程中,出現污染。
2.食品添加劑的超范圍使用和添加量超標。
3.清洗劑、殺菌劑等在啤酒中存在殘留。
4.在啤酒生產中,清洗過程和殺菌過程不符合要求。
5.啤酒瓶的質量以及啤酒瓶的刷洗過程不符合要求。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啤酒生產企業應建在地勢高、水源充足的地區。廠區應設綠化帶,應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必須設有廢水、廢氣處理系統。廢水、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原料粉碎設備;2.糖化設備;3.糊化設備;4.麥汁過濾設備;5.煮沸設備;6.回旋沉淀設備;7.麥汁冷卻設備;8.酵母擴培設備;9.發酵罐;10.啤酒澄清設備;11.清酒罐;12.灌裝設備;13.殺菌設備(熟啤酒應具備);14.無菌過濾和無菌包裝設備(生啤酒應具備)。
生啤酒的生產還應有全面的生產過程無菌控制。
特種啤酒的生產應有與特種啤酒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如:冰啤酒的生產應有冰晶化處理設備。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4927-2001《啤酒》;GB2758-2005《發酵酒衛生標準》;GB10344-1989 《飲料酒標簽標準》;GB4544-1996《 啤酒瓶》;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啤酒所用的原輔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麥芽應符合QB1686-1993《啤酒麥芽》的規定;大米應符合GB1354-1986《大米》的規定;啤酒花應符合QB/T3770.1-1999《壓縮啤酒花及顆粒啤酒花》的規定;啤酒瓶應符合GB4544-1996 《啤酒瓶》的規定;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濁度計;(三)色度計;(四)秒表;(五)紫外分光光度計;(六)CO2測定儀;(七)滅菌鍋;(八)微生物培養箱;(九)生物顯微鏡;(十)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十一)酸度計;(十二)恒溫水浴鍋:控溫精度±0.5℃。
檢驗設備中(七)、(八)、(九)、(十)用于生產過程控制中的微生物檢驗。
七、檢驗項目及判定原則
(一)檢驗項目。
啤酒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啤酒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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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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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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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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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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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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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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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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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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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負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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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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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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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瓶裝的鮮啤酒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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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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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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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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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瓶裝的鮮啤酒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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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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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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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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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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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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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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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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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桶裝(鮮、生、熟)的啤酒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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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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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氣和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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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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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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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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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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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麥汁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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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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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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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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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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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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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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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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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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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桶包裝的鮮啤酒可不檢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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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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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乙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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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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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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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濃色和黑色啤酒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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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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蔗糖轉化酶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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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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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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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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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生啤酒和鮮啤酒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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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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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發酵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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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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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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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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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對干啤酒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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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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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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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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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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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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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鮮啤酒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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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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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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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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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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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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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鮮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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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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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鮮啤酒以外的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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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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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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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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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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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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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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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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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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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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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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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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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道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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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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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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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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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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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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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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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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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標簽必須標注的內容:產品名稱、原料、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凈含量(凈容量)、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灌裝(生產)日期、保質期、采用標準號及質量等級;
2.啤酒在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應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
(二)項目分類。
1.缺陷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鉛、甲醛、腸道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2.嚴重瑕疵項目:凈含量負偏差、包裝、標簽、特種啤酒的特征性指標(系指:干啤酒的“真正(實際)發酵度”、冰啤酒的“濁度”)、生啤酒及鮮啤酒的“蔗糖轉化酶活性”和雙乙酰。
3.一般瑕疵項目:除缺陷項目和嚴重瑕疵項目以外的其余項目。
(三)判定原則。
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規定的,或只有1項一般瑕疵項目不符合規定且不低于下一個質量等級指標的,判為符合發證條件。
2.其他情況均判為不符合發證條件。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取證的產品品種,每類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所抽每個品種應為企業生產的主導產品。聽、瓶裝啤酒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箱。桶裝啤酒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桶。凈含量≥500mL的抽樣數量為24瓶,凈含量<500mL的抽樣數量為32瓶、聽。桶裝啤酒的抽樣數量為2桶。所抽樣品1/2用于檢驗,1/2用于備查。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后送檢驗機構。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九、其他要求
瓶裝啤酒外包裝應使用符合GB/T6543要求的瓦楞紙箱、符合GB/T5738要求的塑料周轉箱,或者使用軟塑整體包裝。瓶裝啤酒不得用繩捆扎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