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關于發(fā)布《茶葉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國質檢食監(jiān)函〔2006〕462號)之《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修改單(第1號)
關于印發(fā)糖果制品等13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國質檢監(jiān)〔2004〕557號)
一、發(fā)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為原料,經清理、調配、焙炒、冷卻、磨粉等工藝制成的食品。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申證單元為1個,即焙炒咖啡。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焙炒咖啡。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21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huán)節(jié)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焙炒咖啡豆
清理 調配 焙炒 冷卻 包裝
2. 咖啡粉
清理 調配 焙炒 冷卻 磨粉 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huán)節(jié)。
1.咖啡豆在焙炒過程中時間和溫度控制。
2.包裝材料的選擇和包裝過程控制。
1.咖啡焙炒過程中時間和溫度設置不合理造成質量指標下降。
2.產品存儲和包裝不當造成咖啡風味下降和產生不愉快氣味。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焙炒咖啡生產企業(yè)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huán)境外,還應當有與企業(yè)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檢驗室。生產車間內的加工間和包裝間應隔離(僅適用于加工和包裝過程不連續(xù)的生產工藝或生產雖連續(xù)但包裝在非密閉條件下進行)。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篩選設備;2.焙炒及冷卻設備;3.磨粉設備(僅適用于咖啡粉);4.包裝設備(封口機、生產日期加注裝置、計量稱重裝置等)。
分裝企業(yè)應具備磨粉設備(有粉碎工藝要求適用)和包裝設備(封口機、生產日期加注裝置、計量稱重裝置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NY/T 605-2006《焙炒咖啡豆》;備案有效的企業(yè)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yè)生產焙炒咖啡的咖啡豆應符合NY/T604-2006《生咖啡》的規(guī)定。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不符合質量衛(wèi)生要求的,不得投產使用。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
七、檢驗項目
焙炒咖啡的發(fā)證檢驗、監(jiān)督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yè)應當每年檢驗4次。
焙炒咖啡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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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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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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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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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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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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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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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和感官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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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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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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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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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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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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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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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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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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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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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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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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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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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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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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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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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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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于已除咖啡因的焙炒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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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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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以As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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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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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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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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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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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以Pb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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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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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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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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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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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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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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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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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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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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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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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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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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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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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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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葡萄球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溶血性鏈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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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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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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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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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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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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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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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yè)申請發(fā)證產品的品種進行抽樣,在企業(yè)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1種該企業(yè)的主導產品進行檢驗。
如企業(yè)申請2種產品,抽取咖啡粉進行發(fā)證檢驗。
所抽樣品須為相同生產日期,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每種產品隨機抽取4件,樣品總量不得少于800克,抽樣樣品基數(shù)不少于200件。
上述抽樣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