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使用證明包括:①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②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與使用人的使用、承租合同或協議;③其它能證明經營場所產權歸屬的證明及使用者能合法使用該經營場所的相關證明或文件。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流通安全責任承諾。(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的簽署:法人企業由法定代表人簽字,非法人企業由企業負責人簽字,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簽字,個人新設立的或個體工商戶由業主本人簽字,或者由他們書面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
(9)法律、法規和上級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核查表》。
(二)審查。審查方式為書面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應根據許可范圍和經營方式進行:
1.對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經營食品批發或批零兼營的食品經營主體,要書面審核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基層工商所負責對本轄區內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現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3.申請人對工商所現場核查結果存在異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局認為有必要的,縣級以上工商局可以要求工商所復查或直接進行復查。
4.進行現場核查時,可依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核查考評表》進行打勾、考評,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考評表》。
《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和《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考評表》各一式兩份,經核查人員、申請人簽字,加蓋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給申請人,作為《辦法》第十條第八款“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許可機關,另一份工商所存檔。
(三)審批。對申請者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后,由審核人員出具《食品流通許可審核意見表》,并報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根據審核意見表的情況,審批食品流通許可。同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簽署批準意見,由受理窗口負責發放;不同意發放的,簽署不同意發放意見。
(四)發證。受理窗口根據分管領導的審批意見,準予許可的,向申請者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準予許可變更的,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收繳《食品流通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并由受理窗口負責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