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予以受理或者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有特殊情況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對申請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通知申請人提交與傳真、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書面文件原件。審核機關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書面文件原件之日起開出《許可受理通知書》,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審核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當場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不再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變更、注銷時限與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