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導意見
各市局:
結合國家局新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對現階段食品生產許可上報材料及現場審查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各市局參考執行。
一、 申請材料應關注的內容
1. 申請書
一式3份,省、市、縣(區)局各留存一份。申報材料應包括企業照片,不需提供光盤。
2.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條件和申請生產食品情況表》
“執行食品安全標準或企業標準”一欄中,需填寫企業明示執行標準(含引用標準)中要求檢驗的項目。
3.申請書《申請人治理結構》
應直接填寫相應人員姓名和身份證號,投資方主體為企業的,填寫投資企業的名稱及代碼證。
4.申請書《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有關情況》的填寫。
“申請人各生產場點、工藝、工序名稱”應填寫企業生產場點、工藝(工序)的名稱,如工序名稱為調配工序,工序所在車間為調配車間。填寫為“調配車間 調配”。
“該生產場點、工藝、工序所在地”欄應填寫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如××路××號。對于行政區劃名稱不規范或無具體名稱的場點,應通過準確的方位描述填寫,如“位于××路以東,××街以北”等。
“該所在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一欄應填寫土地、廠房有權使用證明或者可覆蓋許可證證書有效期的租賃合同等(復印件隨材料上報)。
5.企業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所有權問題
《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生產設備、設施一覽表》中設備購置或租用日期及相關證明欄,應填寫相應日期以及能夠證明有權使用的證據,有效證據可以是發票號、收據號、合同等。
對于換證企業,可靈活掌握。應盡可能要求提供設備的購置發票證明或擁有設備所有權的證明材料。確實無法提供的,可通過核查企業的購置臺賬和設備驗收記錄、設備在證書有效期內的維護保養證據等予以證明,并提供企業設備購置情況及所有權的說明。
對于新建企業,必須提供與在用設備一一對應的購置證明(發票、收據)。
租用生產設備、設施的,應提供能覆蓋許可證證書有效期的有效租用合同。
企業自制設備的,應具備相應的設計圖紙、驗收制度和驗收記錄等證據,審查組現場核實。
6.檢驗設備
由于新細則目前尚未發布實施,企業檢驗設備必須符合細則中規定的必備檢驗設備,待新細則發布后另行調整。《申請人有權使用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一覽表》增加設備購置資產證明材料,檢驗設備不允許租用。
7.《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
“基本符合項”及“不符合項”填寫相應條款號即可。
8、現場核查實行觀察員制度
觀察員須在《對申請人規定條件的審查報告》上簽字確認。
9.
生產許可檢驗申請
生產許可檢驗申請
企業在提交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時,需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對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暫不作要求。
10.
發證檢驗產品抽樣
發證檢驗產品抽樣
抽樣原則應充分結合標準和細則要求。即正常情況下,企業明示執行的每個標準均抽取一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對執行同一標準的不同產品,若細則另有規定,應按細則加抽產品。
如:一企業申請三種產品炒花生、油炸花生、炒瓜子,其中炒花生、油炸花生執行GB/T22165-2008《堅果炒貨食品通則》,炒瓜子執行企業標準,則三種產品均需抽樣。
11.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改進表》
應關注以下問題:
1)應派兩名及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驗證簽字;
2)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證工作;
3)改進表加蓋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章。
12.委托檢驗協議要求
申請材料中,提供的委托檢驗協議其簽訂時限至少三年以上。
二、審查通則的核查要求
1、從嚴掌握原則
2、目前要重點關注以下兩個方面
A、各類管理制度的齊全性、合理性。參考附件
B、各類人員的資格和能力。應考核重點崗位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應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規定要求相比對),可通過面談、考試、實際操作等方式考核其是否了解其崗位職責,是否具有相應能力。
附件
制度齊全性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第119號公告)等文件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必須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1、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2、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
3、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4、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應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二)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生產設備清洗保養、配料、生產工藝及考核、關鍵質量控制點要求和方法、過程控制記錄等要求;
(三)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1、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
2、企業的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能力;
3、企業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檢查受委托檢驗機構資質,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
4、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應保持一致;
5、企業應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驗合格或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并在有效使用期內;
6、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按規定進行實驗室測量比對,建立并保存比對記錄;
7、企業應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1、企業應建立和保存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
2、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的記錄,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六)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采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七)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對保存相關記錄的要求。
(八)原料驗收管理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九)貯存管理制度——應包括的內容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十)設備管理制度等——應包括的內容
企業應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記錄,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
企業應記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制度的合理性原則
1、適宜于申報產品的管理;
2、制度中應體現對管理對象的管理目的、管理職責、工作程序和方法、控制要求等內容,且可操作;
3、應對各類人員資格和能力作出規定,包括崗位任職能力要求、工作職責和內容、考核要求的規定,規定應明確、清晰,符合所在崗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