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產許可證書
5.1《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5.3《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的,其申請、審批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5.4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擬增加產品單元、產品小類時,擬增加的產品生產許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5.5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情況,另文公布實地核查補充要求、產品質量檢驗以及證書變更要求等規定。
5.6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生產許可。
5.7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企業應當在名稱變更、證書遺失或者毀損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
5.7.1申請變更或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填寫《變更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或《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變更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變更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申請補領證書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5.7.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后,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3.1.3.1的規定執行。
5.7.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對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查結果填寫《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并在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和《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審查意見書》上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并抄報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審查部。
5.7.4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收到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符合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準予變更或補領,頒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規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5.8《生產許可證書》的注銷
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不再從事該產品生產的,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審查部。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注銷企業名錄。
6 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6.1生產許可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QS標志由企業自行加印。QS標志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6.2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QS**-*****-*****。QS表示生產許可,12位阿拉伯數字的前2位為受理省局編號,中間5位為產品編號,后5位為企業序號。
6.3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6.4對注銷生產許可證證書的企業,其編號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再次使用。
7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7.1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簡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所屬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
7.2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申請。
7.3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其申請、審查和審批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7.4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新增所屬單位申請生產許可且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審查合格后,將集團公司原《生產許可證書》收回,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生產許可有效期不變。
7.5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7.6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
7.7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理。
7.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
8 分包裝企業的生產許可
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分包裝企業申辦生產許可證時,應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內容的規定。針對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分包裝過程有別于生產過程的特殊性,現對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分包裝企業的生產許可做如下規定:
8.1凡購買食用香料香精產品進行重新包裝后,以自產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名義在市場上進行銷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是分包裝企業,應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8.2根據本實施細則總則中規定:采購的所有食用香料香精產品都必須是已經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食用香料香精產品。
8.3分包裝企業必須有與所分裝食用香料香精產品相適應的分裝生產條件和檢驗、計量手段;有與所分裝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工藝文件及其有關設備;有質量管理等有關制度;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或本企業的標準。
8.4所有采購待分包裝的食用香料香精產品,都要根據供方提供的標準及合格證在入原料庫前進行進貨檢驗(驗證),合格后方可入庫;進貨檢驗記錄存檔。
8.5根據本企業工藝文件(如分裝操作流程),在分包裝車間進行操作;依據被分包裝的產品標準進行成品檢驗,檢驗合格的日期為生產日期,合格后方可入成品庫。分包裝成品檢驗記錄存檔。
8.6分包裝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上應標明“分包裝企業”。
8.7分包裝企業在產品包裝和說明書上應標識產品用途、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及警示內容和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產品標準規定的有關內容,還應標識分包裝企業的單位名稱、住所、生產許可標志、編號和“分包裝”字樣等。
9 監督檢查
9.1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嚴格按照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出廠檢驗。產品未經出廠檢驗或者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9.2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應當對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進行檢驗。企業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定期自行檢驗,并每年與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比對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比對報告》;企業不具備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能力的,應當每3個月送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1次,檢驗機構應當向企業出具《檢驗報告》。
9.3企業自獲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企業自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9.3.1獲證產品生產以及生產條件的保持情況;
9.3.2獲證產品出廠檢驗記錄、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記錄以及檢驗比對情況(應同時提交出廠檢驗報告、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報告和檢驗比對報告);
9.3.3《生產許可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9.3.4國家監督抽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煙草行業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9.3.5其他相關情況。
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9.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企業自查報告和相關檢驗記錄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書》副本中簽署年審合格意見。未提交自查報告或提交的自查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應以書面形式責令企業在2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進行處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撤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審查部。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撤回《生產許可證書》企業名錄。
9.5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企業的自查報告抽查并進行實地核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9.6食用香料香精產品審查部每年對全國食用香料香精生產企業獲證前、后的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方式以實地核查為主),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9.7企業在抽查、監督檢查或其質量有被投訴時產品檢驗有不合格項目,在以上情形發生后的本年度內,企業必須到有合法資質的省級或省級以上檢驗機構進行至少3次連續檢驗,且應檢驗合格。檢驗項目限于不合格項目。
10 違法處理
獲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組織生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執法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生產的行為,將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11 收費
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及財政、價格部門的有關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11.2生產許可收費包括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11.3審查費: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交付。
11.4費用的收取方式按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2002]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11.5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向檢驗機構交付。
11.6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
11.7國務院物價管理部門出臺新的收費辦法或調整收費標準時,按物價管理部門的文件執行。
12 工作人員守則
12.1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服務經濟建設大局。
12.2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2.3愛崗敬業,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
12.4恪盡職守,有計劃、有部署,有檢查、有落實,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
12.5認真學習、努力實踐,不斷提高寫作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專業技術能力等業務素質。
12.6廉潔正直,不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貪贓枉法;不刁難企業、妨礙企業的正常經營;不借辦事之機,吃、拿、卡、要、報。
12.7精神飽滿、熱情服務、謙虛謹慎、文明待人,不推諉、扯皮、拖沓、應付,樹立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良好的形象。
12.8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
13 對許可工作的監督
從事企業實地核查的審查員、從事生產許可產品檢驗的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開展工作,或向企業索賄受賄、刁難企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舉報。
14 附則
14.1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14.2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