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修改單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國質檢食監函〔2009〕19號)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的,供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的,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制品,不包括飲用藥品。包括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和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特殊用途飲料類、咖啡飲料類、植物飲料類(非果蔬類的)、風味飲料類及其他飲料類。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共分為7個申證單元,即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申證單元及產品品種,如: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其他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601。 蛋白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蛋白飲料類產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質含量的植物的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飲料。包括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復合蛋白飲料。
含乳飲料是指以鮮乳或乳制品(經發酵或未經發酵)為主要原料,經調配、均質、灌裝、殺菌(或殺菌、灌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飲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植物蛋白飲料是以蛋白質含量較高的植物果實、種子或核果類、堅果類的果仁等為原料,經處理、制漿、調配、均質、灌裝、殺菌(或殺菌、灌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產品。復合蛋白飲料是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可經乳酸菌發酵)調配而制得的飲料。
二、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含乳飲料。
乳(復原乳)→調配→均質→殺菌灌裝(灌裝殺菌)→成品
↓ ↑
殺菌冷卻 水處理→ 水+輔料
↓ ↓
發酵→均質→調配→均質→殺菌灌裝(灌裝殺菌)→成品
注:活性乳酸菌飲料無最后一步殺菌過程。
2.植物蛋白飲料。
水處理→水 水處理→水+輔料
↓ ↓
原料→預處理→制漿→過濾脫氣→調配→均質→殺菌灌裝(或灌裝 殺菌)→成品
3. 復合蛋白飲料。
參照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的生產工藝。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產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殺菌工序的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原料質量及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蛋白質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蛋白飲料類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水處理車間、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各生產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車間、乳酸菌發酵車間、菌種培養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清潔作業區對于熱灌裝工藝的應為10萬級以上清潔廠房;后殺菌和無菌灌裝工藝,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料預處理設施(適用植物蛋白飲料);2. 磨漿機或膠體磨(適用植物蛋白飲料);3. 過濾機或離心機(適用植物蛋白飲料);4. 貯罐;5. 發酵罐(適用發酵型產品);6. 均質機;7. 殺菌設備;8.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9. 水處理設備;10.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11.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1673-200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6321-2003《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GB16322-2003《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QB1554-1992《乳酸菌飲料》;QB/T2439-1999《花生乳(露)》;QB/T2438-1999《杏仁乳(露)》;QB/T2300-1997《椰子乳(汁)》;QB/T2132-1995《豆乳和豆乳飲料》;QB/T2301-1997《核桃乳(露)》;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原料乳要符合GB/T 6914《生鮮牛乳收購標準》的要求,乳粉要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的要求;植物蛋白飲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應符合其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計量容器;(六)折光儀;(七)定氮裝置;(八)酸度計;(九)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2次檢驗。帶☆的項目為以非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類產品微生物測定項目;帶★的項目為以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的微生物測定項目。
含乳飲料(包括乳酸菌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注: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
1. 執行QB/T2132的豆乳和豆乳飲料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果汁型豆乳飲料必須標明原果汁含量。
2. 執行QB/T2300的椰子乳(汁)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添加合成香精的產品不得命名為“天然椰子乳(汁)”。
3. 執行QB/T2301的核桃乳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產品的級別和類型。
4. 執行QB/T2438的杏仁乳(露)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
5. 執行QB/T2439的花生乳(露)必須標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質的含量。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對于同時生產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的企業,則每類產品都抽取一個品種。乳酸菌飲料應優先抽取未殺菌乳酸飲料。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
《關于印發食用植物油等26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國質檢食監〔2006〕646號)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是指經過定量包裝的,供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的,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0.5%的制品,不包括飲用藥品。包括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和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特殊用途飲料類、咖啡飲料類、植物飲料類(非果蔬類的)、風味飲料類及其他飲料類。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飲料產品共分為7個申證單元,即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產品名稱、申證單元及產品品種,如:飲料[瓶(桶)裝飲用水類(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其他飲用水)、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及蔬菜汁類、蛋白飲料類、固體飲料類、其他飲料類]。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601。 蛋白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蛋白飲料類產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質含量的植物的果實、種子或種仁等為原料,經加工或發酵制成的飲料。包括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復合蛋白飲料。
含乳飲料是指以鮮乳或乳制品(經發酵或未經發酵)為主要原料,經調配、均質、灌裝、殺菌(或殺菌、灌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飲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飲料、發酵型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植物蛋白飲料是以蛋白質含量較高的植物果實、種子或核果類、堅果類的果仁等為原料,經處理、制漿、調配、均質、灌裝、殺菌(或殺菌、灌裝)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產品。復合蛋白飲料是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可經乳酸菌發酵)調配而制得的飲料。
二、基本生產流程和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含乳飲料。
乳(復原乳)→調配→均質→殺菌灌裝(灌裝殺菌)→成品
↓ ↑
殺菌冷卻 水處理→ 水+輔料
↓ ↓
發酵→均質→調配→均質→殺菌灌裝(灌裝殺菌)→成品
注:活性乳酸菌飲料無最后一步殺菌過程。
2.植物蛋白飲料。
水處理→水 水處理→水+輔料
↓ ↓
原料→預處理→制漿→過濾脫氣→調配→均質→殺菌灌裝(或灌裝 殺菌)→成品
3. 復合蛋白飲料。
參照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的生產工藝。
(二)關鍵控制環節。
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的質量控制;生產車間,尤其是配料和灌裝車間的衛生管理控制;水處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產設備的清洗消毒;配料計量;殺菌工序的控制;瓶及蓋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員的衛生管理。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設備、環境、原輔材料、包裝材料、水處理工序、人員等環節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學和生物污染,而使產品的衛生指標等不合格;原料質量及配料控制等環節易造成蛋白質不達標、食品添加劑超范圍和超量使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1.對于生產蛋白飲料類產品的企業,應具備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倉庫、成品倉庫、水處理車間、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等生產場所。配料車間、殺菌及自動灌裝封蓋車間、包裝車間各生產車間進口處須安裝手的清洗消毒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設施。
2.生產車間依其清潔度要求應分為:非食品生產處理區(辦公室、配電、動力裝備等)、一般作業區(品質實驗室、原料處理、倉庫、外包裝等)、準清潔作業區(殺菌車間、配料車間、預包裝清洗消毒車間等)、清潔作業區(灌裝車間、乳酸菌發酵車間、菌種培養車間等)。各區之間應給予有效隔離,防止交叉污染。
3.準清潔區和清潔作業區應相對密閉,設有空氣處理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處應設有人員和物流凈化設施。清潔作業區對于熱灌裝工藝的應為10萬級以上清潔廠房;后殺菌和無菌灌裝工藝,必需安裝粗效和中效空氣凈化設備,保證空氣循環次數10次/小時以上。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 原料預處理設施(適用植物蛋白飲料);2. 磨漿機或膠體磨(適用植物蛋白飲料);3. 過濾機或離心機(適用植物蛋白飲料);4. 貯罐;5. 發酵罐(適用發酵型產品);6. 均質機;7. 殺菌設備;8.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9. 水處理設備;10.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11.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1673-200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6321-2003《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GB16322-2003《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QB1554-1992《乳酸菌飲料》;QB/T2439-1999《花生乳(露)》;QB/T2438-1999《杏仁乳(露)》;QB/T2300-1997《椰子乳(汁)》;QB/T2132-1995《豆乳和豆乳飲料》;QB/T2301-1997《核桃乳(露)》;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原料乳要符合GB/T 6914《生鮮牛乳收購標準》的要求,乳粉要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的要求;植物蛋白飲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應符合其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計量容器;(六)折光儀;(七)定氮裝置;(八)酸度計;(九)分析天平(0.1mg)。
七、檢驗項目
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2次檢驗。帶☆的項目為以非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類產品微生物測定項目;帶★的項目為以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的微生物測定項目。
含乳飲料(包括乳酸菌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蛋白質
|
√
|
√
|
√
|
|
4
|
可溶性固形物
|
√
|
√
|
√
|
乳酸菌飲料項目
|
5
|
脂肪
|
√
|
√
|
*
|
鮮奶原料含乳飲料項目
|
6
|
酸度
|
√
|
√
|
*
|
乳酸菌飲料項目
|
7
|
總砷
|
√
|
√
|
*
|
|
8
|
鉛
|
√
|
√
|
*
|
|
9
|
銅
|
√
|
√
|
*
|
|
10
|
脲酶試驗
|
√
|
√
|
*
|
乳酸菌飲料項目
|
11
|
菌落總數
|
√
|
√
|
√
|
未殺菌乳酸菌飲料不檢
|
12
|
大腸菌群
|
√
|
√
|
√
|
|
13
|
致病菌
|
√
|
√
|
*
|
|
14
|
霉菌
|
√
|
√
|
*
|
|
15
|
酵母
|
√
|
√
|
*
|
|
16
|
乳酸菌
|
√
|
√
|
*
|
未殺菌乳酸菌飲料項目
|
17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18
|
山梨酸
|
√
|
√
|
*
|
|
19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20
|
甜蜜素
|
√
|
√
|
*
|
|
21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22
|
標簽
|
√
|
√
|
植物蛋白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蛋白質
|
√
|
√
|
√
|
|
4
|
氰化物
|
√
|
√
|
*
|
以杏仁為原料產品項目
|
5
|
脲酶試驗
|
√
|
√
|
*
|
以大豆為原料產品項目
|
6
|
苯甲酸
|
√
|
√
|
*
|
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7
|
山梨酸
|
√
|
√
|
*
|
|
8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
|
9
|
甜蜜素
|
√
|
√
|
*
|
|
10
|
著色劑
|
√
|
√
|
*
|
根據產品色澤選擇測定
|
11
|
總砷
|
√
|
√
|
*
|
|
12
|
鉛
|
√
|
√
|
*
|
|
13
|
銅
|
√
|
√
|
*
|
|
14
|
☆菌落總數
|
√
|
√
|
√
|
|
15
|
☆大腸菌群
|
√
|
√
|
√
|
|
16
|
☆霉菌和酵母
|
√
|
√
|
*
|
|
17
|
☆致病菌
|
√
|
√
|
*
|
|
18
|
★商業無菌
|
√
|
√
|
√
|
|
19
|
標簽
|
√
|
√
|
注:標簽內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定:
1. 執行QB/T2132的豆乳和豆乳飲料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果汁型豆乳飲料必須標明原果汁含量。
2. 執行QB/T2300的椰子乳(汁)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添加合成香精的產品不得命名為“天然椰子乳(汁)”。
3. 執行QB/T2301的核桃乳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產品的級別和類型。
4. 執行QB/T2438的杏仁乳(露)必須標明蛋白質含量。
5. 執行QB/T2439的花生乳(露)必須標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質的含量。
八、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成品倉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對于同時生產含乳飲料、乳酸菌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的企業,則每類產品都抽取一個品種。乳酸菌飲料應優先抽取未殺菌乳酸飲料。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抽樣數量為18瓶,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抽樣人員與被抽查企業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后,雙方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并當場加貼封條封存樣品。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和抽樣日期。